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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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农村社会中的人民调解成为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各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及对策,以期为农村社会调解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一、问题1.1 调解人素质不高农村社会是一个群体性强、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调解人只有素质高才能保证甄别矛盾、调解矛盾,但现实中很多调解人素质不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差,甚至会走极端,给矛盾解决带来更大的风险。

1.2 调解不公、不稳定不同区域、不同调解组织、不同调解人的调解态度、方式、标准等有较大差异,有的存在偏袒一方、调解不公,导致矛盾升级;有的存在调解结果不稳定、易破裂等问题。

1.3 机制不完善当前乡村人民调解机制很多还不够完善,如缺乏官方统一的调解标准、程序、监管等机制,甚至存在调解机构不规范、人员不配备、经费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2.1 提高调解人素质和能力首先,要重视调解人培训,明确培训目标和内容,加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其次,加强调解人员评价机制,建立调解人执业资格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实施限制。

最后,建设调解人员队伍,发掘和培养优秀调解人员,提高整个调解队伍的素质水平。

2.2 健全调解机构和细化调解程序调解机构是保证调解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完善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机构设置、机制运转、人员配备等方面,保证调解工作有规可循、有序开展。

同时,要制定统一的调解程序,对调解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步骤和环节进行规范,保证调解程序的科学、公正和透明。

2.3 健全调解监督和评价机制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是促进乡村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的必要手段。

要建立权威的调解监督机制,实现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相结合。

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调解纠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问题和反馈,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三、案例3.1 案例一2019年5月,河南南阳市社旗县一群村民建议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一名能力较强的调解员,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最后导致了一起生活纠纷的不愉快结果。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但人民调解组织原有的工作机制已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

一、存在的问题1、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

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政法综治部门为主,使得政法综治部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

2、领导重视不到位。

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紧要,但落实起来次要。

表现在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居)委调委会办公经费及调解员的误工补助偏低。

自然村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虽已建立,但发挥作用有限。

3、运作不够规范。

由于村级调解员未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二、强化对策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

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一是乡(镇)层面。

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乡(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村级层面,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

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

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

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

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

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

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纠纷的渠道,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流程复杂、统一标准不明确、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方面。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下文将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流程复杂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流程繁琐、环节过多的问题。

当事人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才能最终得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流程复杂度增加了当事人进行调解的难度,并且极易导致程序延误,影响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 统一标准不明确在各地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制定上缺乏明确性与统一性。

因为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对于什么情况适用调解、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导致各地区的调解结果和质量参差不齐。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担忧,也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3.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是由调解员来进行实施,他们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部分调解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甚至有一些问题行为。

这严重影响了纠纷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

三、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1. 精简流程、优化环节针对当前流程复杂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通过精简流程、优化环节来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可以考虑将多个独立环节合并为一个整体,降低流程复杂度,并在流程中引入信息化技术支持,提升办案效率。

2.建立统一标准各地区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在保留相应灵活性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标准,明确什么情况适用于人民调解、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并为各地区提供一个可依赖的参考标准。

3. 提高调解员素质为了提高调解员素质,可以通过增加培训机会、加强考核以及设立专业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引导调解员不断提升自身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达到一定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它负责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主要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调解力量不足。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范围广泛,涉及面广,但调解人员数量有限,特别是在基层调解工作中,调解力量严重不足。

这导致一些基层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容易升级为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之一是法律和政策支持不充分。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但在实践中,一些细则和操作细节并不明确,给调解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一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相关法律的支持,但部分法律在适用上存在模糊性,也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行。

另外,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着很大的调解难度。

社会矛盾和纠纷种类繁多,牵涉的利害关系复杂,不同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但目前,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相对较低,很难胜任复杂矛盾的调解工作。

与此同时,调解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较强的沟通能力等,并且还需要调解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然而,一些调解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较为薄弱,这给矛盾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人民调解工作还面临着调解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这极大地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在一些调解中,调解人员可能会违反程序规定,随意裁定结果,不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这样容易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解决办法。

首先,应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支持度。

同时,应该加大对调解力量的建设,增加调解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和政策,明确操作程序和细节,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为原则,旨在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一级段落标题:机构设置与平衡发展1. 机构设置过于集中化目前我国各地设立了大量的人民调解组织,但是这些组织多数集中在县乡一级,并且在乡镇层面甚至只有一个办公地点。

这种集中现象导致一些地方无法充分发挥其独特资源优势和专业技能,在处理复杂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

2. 机构规模与队伍建设失衡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具备专业知识和律师等背景经验的调委需求也逐渐增加。

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很多基层人民调委由兼职人员、旁听法庭志愿者的方式运作,导致队伍建设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

对策:一方面,应加大对基层调解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设施和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并在人民调解中引入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背景经验的调委。

三、一级段落标题:程序规范与效率提升1. 调节过程不透明有些地区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往往缺乏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在处理纠纷问题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这可能导致一方感到不公平或被误解,并降低了各方对于调解结果的信任度。

2. 程序性要求较低由于一些地区缺乏统一规范或标准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因此使得程序性要求相对较低。

这样做虽然灵活了处理手续上限制,但也容易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而破坏司法公正。

对策:制定更为完善严格的实施办法,并确保他们执行遵守;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指导,并建立行业标准,明确调解程序和要求。

同样,推动人民调解科技化发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调解过程的透明度。

四、一级段落标题:经费保障与资源分配1. 经费来源单一目前大部分基层人民调委机构依赖政府财政拨款或相关行政单位来维持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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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
解决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2007-12-15 23:23:0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第1文秘网找文章到第1文秘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但人民调解组织原有的工作机制已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

一、存在的问题
1、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

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
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政法综治部门为主,使得政法综治部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

2、领导重视不到位。

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紧要,但落实起来次要。

表现在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居)委调委会办公经费及调解员的误工补助偏低。

自然村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虽已建立,但发挥作用有限。

3、运作不够规范。

由于村级调解员未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二、强化对策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

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
落实的工作格局。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一是乡(镇)层面。

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乡(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村级层面,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

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国土、村建、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女等部门职责,对本乡(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

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

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是工作责任制度。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三是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

四是排查制度。

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五是挂牌督办制度。

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

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

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

八是奖惩制度。

通过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县乡(镇)两级
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

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三要抓好经费保障。

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社会各界捐资,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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