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4部分:燃气系统
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京公内保字[2005]136号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员工、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点防范部位是对正常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尚不构成要害,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重点防范部位的范围是:(一)少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二)存放涉及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库、室、馆;(三)大中型商(市)场的收银台;(四)地铁、医院、民航、公交长途站、高速公路等行业售票、收费处;(五)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部位;(六)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等营业场所;(七)加油、加气站;(八)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财务部门、部位;(九)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十)用于展览、陈列、收藏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十一)对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起较大要作用的计算机中心机房、电教室、中控室、调度室、动力、通讯等部门、部位;(十二)储存商品、物资单件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仓库;(十三)传输广播、闭路电视的机房和传输接口;(十四)内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库、幼儿园;(十五)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六条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重点防范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紧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安全是企业运营的灵魂,特别是在重点单位,如化工、石油、食品、航空、能源等行业。
这些领域的企业有着高度敏感的产品和业务,因此,必需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证生产和经营的稳健性。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重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文将探讨这些系统的核心要求。
1.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对于重点单位来说,其业务的机密性极高。
因此,必需实行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
为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是至关紧要的。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安全策略:订立和实施信息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2)信息安全组织: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3)信息安全管理掌控:订立和实施安全管理掌控措施,确保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信息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识和素养。
(5)信息安全监测:实行有效的技术手段监测信息安全情形,适时发觉和解决安全漏洞。
2. 建立物理安全管理系统物理安全是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物理安全管理重要是指对企业的设施和设备进行防盗、防火、防爆等掌控措施。
其核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地形和建筑保护:对企业的地形和建筑进行保护,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物理攻击、偷盗和破坏。
(2)防火措施:订立和实施防火措施,例如设置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等。
(3)防爆隔离:对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品进行隔离措施,限制其对其他设备和工人的损害。
(4)入侵掌控:通过物理隔离和安全门禁等措施,掌控外部人员的进出,防止盗窃和破坏。
3.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和广泛应用,网络安全已经成为重点单位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构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网络安全策略:订立和实施网络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2)网络安全组织: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2012-11-15 1:00:28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第14部分:燃气系统;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6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港公安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邵建和、张坚列、何伟、徐介明、陶焱升、顾忠平、刘晓新、罗文斌、闻君、劳有林、周纯清、郑文、陈维、陈茜。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2年5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A90备案号:XXXXX-XXXX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下载编辑!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文档

120 ICS 13.310A90备案号: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学校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Part 10: School前言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 学校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
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民用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展览、演出道具用的仿制枪支存放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防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 银行金库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枪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装置、器具(包括零部件及仿真装置)的统称。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日用工业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等138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日用工业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等138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2017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归口。
2017年3月31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日用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DB31/T176-2010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DB31/T203-2003 皮鞋产品标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DB31/T213-2010DB31/T239.1-2013城市公共交通非接触式集成电路(IC)卡第1部分:卡片技术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0DB31/T271-2002燃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294-20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415DB31/T321-2004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7DB31/T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9DB31/T329.13-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2DB31/T329.15-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车专用停车场(库)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4DB31/T329.17-2012DB31/T329.18-201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8部分:渡轮、游览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7DB31/T329.21-201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1部分:养老机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9DB31/T329.3-201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132DB31/T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4DB31/T329.8-201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6DB31/T330.2-2013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2部分:蚊虫防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9DB31/T330.4-2007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4部分:蟑螂防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1DB31/T352-2006DB31/T354-2005消毒剂生产环境卫生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4DB31/T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397-200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849DB31/T414-2008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1DB31/T436.1-2009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3DB31/T462-2009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6DB31/T486-2010献血屋(点)安全卫生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8DB31/T499-2010DB31/T507-2010燃煤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转化为推荐性标准61DB31/T513-2010航空货运代理安全质量管理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527-2011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6566DB31/T539-201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68DB31/T540.1-201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部分:总则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2部分:学校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0DB31/T540.5-201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5部分:医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3DB31/T540.7-201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7部分:餐饮娱乐趸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5DB31/T540.9-2015DB31/T546-2011地理标志产品仓桥水晶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8DB31/T565-2013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579-2011车用M100甲醇汽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8283DB31/T601-2012。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7-5-29 15:04:30 来源:天津行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7日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正确运用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手段,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手段、管理活动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技防系统网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新建成片住宅小区设置的技防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监控报警中心(以下简称报警中心)联网。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有关警情,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目录1目录 (1)2概述 (12)3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1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3.1 (15)展览会,简称展会 (15)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
(15)3.2 (15)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 (15)举办展会的场所。
(15)3.3 (15)展区 (15)展示展品的区域。
(15)3.4 (15)展品 (15)展示物的总称。
(15)特殊展品 (15)贵重金银珠宝饰品、字画、钟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含)以上的展品。
(15)3.6 (15)安全技术防范 (15)4.1 一类展馆 (1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展馆: (16)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17)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7)5.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17)5.2.1.2摄像机安装位置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
(17)5.2.1.3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 m。
(17)5.2.1.4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8)a)固定焦距、方向; (18)b)不应有盲区; (18)c)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加装照明装置; (18)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30。
(18)5.2.2 入侵报警系统 (18)3)围栏的固定支撑竿应上段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19)4)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19e)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9)3)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 (20)4)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20)5)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
《要害部位保卫管理办法》
《要害部位保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务公司要害部位的保卫和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建设和生活秩序,根据公司《要害部位保卫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港务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害部位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活用干港务公司要害部位的保卫管理。
第二章要害部位范围、级别及审定程序第四条下列部位为要害部位:一、关系到生产指挥和决策的职能部位。
二、关系到生产和生活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主要的能源动力部位。
三、对产品质量数量有重大影响的实验、检验和运行部位。
四、大量储存贵重设备、仪器、贵重金属、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枪支弹药的部位。
五、重要的通讯枢纽和电视台。
六、集中存放重要、档案材料、科研资料的部位。
七、集中储存钱财物资的部位。
八、公安保卫部门认为应列为要害的部位。
1第五条要害部位级别及审定程序:一、凡直接影响公司全局、全系统的部位,应确定为公司甲级要害部位.其程序由单位申报,办公室审核,报公司批准,办公室备案。
二、凡直接影响本单位全局或局部的部位,应确定为乙级要害部位。
其程序由单位申报,办公室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公司每年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审定、调整。
新竣工的要害部位由产权单位及时申报;正在申报的要害部位应先行按其申报级别加强管理。
第三章要害部位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建立要害部位组织网络体系,实行部(室)(管理部门)、车间、班组逐级负责制,各级应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职责落实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要害部位保卫制度,定期进行考评考核。
(二)经常深入要害部位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各单位解决要害部位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三)及时通报敌情、社情和治安动态,指导各单位采取有效的治安防范措施,不断提高要害部位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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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A 90备案号:xxxxx-200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4-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2009- 06-30发布 2009-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4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4.3表1中序号1、6、12、17、18、21、31、37、44、45、50 以及5.1.3、5.1.4d)、5.3.2、5.4.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燃气集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燃气集团、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深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达泰报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汇迪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崔忠毅、彭兴宝、陶焱升、刘晓新、殷建华、张臻、周迅、沈志华、顾忠平、杨玉龙、杨德柱、袁国雄、沈建平、程国平、王龙宝、林维嘉、黄健、杨茂江、王衍德、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6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生产、销售、储存等)的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燃气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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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阀室内有阀井,并装有控制燃气输送阀门、驱动装置等设备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3.2重要物资仓库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3过江井内有输送穿越江(河)燃气专用井道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4.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经防爆检验合格。
4.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燃气工程建设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 3 燃气系统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 5 燃气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 各子系统及集成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480TVL(或相当像素的数码摄像机)。
5.1.2摄像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逆光。
5.1.3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5.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固定焦距和方向;b)不应有盲区;c)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5.1.5 营业收费场所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5.1.6 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5.1.7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9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1.10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
5.1.11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图像回放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300TVL。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
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5.1.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和GA/T 367的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5.2.1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
告警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声光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2.2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3 系统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4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
设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5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6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GA/T 368的规定。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5.3.1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3.2 识读装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5.3.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和GA/T 394的规定。
5.4 电子巡查系统5.4.1 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4.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5.4.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来电显示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6 安防中心控制室5.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系统的控制、显示等设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6.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6.3 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6.4 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6.5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5.7 实体防护装置5.7.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铁门的板材厚度不宜小于0.8mm。
5.7.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 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
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 X100mm。
5.7.3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高度应不低于2200mm。
6 检验、验收、维护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
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
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