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法务案例与管理培训相关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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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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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培训内容一、案例二大型土石方工程及桩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拓展1、拓展1:专业交叉时的类别划分2、拓展2:定额借用(1)广联达软件未勘误,具体说明如下:(2)未来软件、《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勘误(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苏工价〔2013〕16号)相关说明如下:六、计价的原则是:做什么专业,取什么费,当该专业计价表无对应子目,需借用其他专业计价表子目时,只借用人、材、机消耗量,其余均按本专业取费。

(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南京市2015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对于该部分说明详见问题三:3、拓展3:暂列金额、暂估价(1)暂估价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①由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招标②由中标人进行暂估价招标③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进行暂估价招标(2)镇江对暂列金额、暂估价的相关规定: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它是指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

(3)泰州对暂列金额、暂估价的相关规定: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除因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等客观原因,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外,不得在招标控制价中列入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参照市场价计取。

二、案例四南京审计学院审计干部教育学院建设工程(幕墙及门窗工程)(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南京审计学院审计干部教育学院建设工程(幕墙及门窗工程)。

2.施工单位: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3.监理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案例内容(技术核定单见下图):(三)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简答题:施工单位要求增加铝合金装饰线条的费用是否可以计入?说明理由。

答:此费用不予计入结算,理由:(1)技术核定单中说明“根据原设计图纸要求,此部分不能省略”,说明原招标图纸中已包含此内容。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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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一)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不包料)
例:某三类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458110.12元;预留金为 5000.00元;机械进退场费为10000.00元;检验试验费0.2%;临时设施费率1%;社会保障费率1.2%;税金3.44%未列出的项目不计,请计算该工程造价。
(二)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及规定 1.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率标准见费用定额表4-7和表4-8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5)临时设施费; (6)检验试验费; (7)赶工费; (8)按质论价费; (9)住宅分户验收 注:计价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第二篇 计价表计价
第一章 费用计算说明、建筑面积 计算规范、总说明 第一节 费用计算说明 一、总则 (一)、不可竞争费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18、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9、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工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1、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避雨、遮阳蓬。 22、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抗震缝的总称。 23、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4、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5、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6、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物空间的楼房。 27、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8、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省级培训(1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省级培训(12)

7、推土机推土、推石,铲运机运土重车上坡时,如坡度大于
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教材P242 表2-9)。 8、机械挖土方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工程量应按机 械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挖基础土坑时,机械确实挖不到 的地方要用人工去修理基坑边坡,整平基坑底面,该部分工程 量可套用人工挖土方相应定额项目,其人工费乘以2.0系数。 但该部分工程量最多按基坑土方总量的10%计算。
Ⅳ、定额套用应注意的问题: (a)按不同的土壤类别、挖土深度、干湿土分别计算、分
别套用定额。 (b)在同一槽、坑内或沟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 但使用定额时,按槽、坑或沟的全深计算。 (c)人工挖土方的定额套用 工程量按全部深度计算,水平运输应另行计算。即:工程 量不变,子目叠加。 当挖深<1.5m时,直接套用1-5~1-12(区分土的类别和干 湿) ; 当1.5m<挖深<6m时,1-5~1-12+1-13~1-17(区分土的类 别和干湿土); 当挖深>6m时,1-5~1-12+1-13~1-17+1-18*系数(区分土 的类别和干湿土)。 (d)、注意人工挖地槽、地沟,人工挖地坑中的打桩后坑内 挖土的工日换算。(计价表P10~18,定额1-19~1-82括号内单
三类工程项目,基础平面图、剖面图如下,土壤三类,无地
下水。设计室外标高-0.30,室内为0.00以下砖基础M10水泥 砂浆标准砖砌筑,C10砼垫层(不考虑支模浇筑),C20条基
例:按14年计价表规定计算土方人工开挖工程量(垫层不支
模,基础支模板)
解:挖土:2.1-0.3=1.8>1.5,所以要放坡,高宽比为1:
(三) 人工挖石方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1、人工打眼爆破槽、坑中允许超挖深度的规定(软质岩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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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咨询报告书编号; 2 咨询项目委托方全称; 3 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4 咨询企业法定住所、 及 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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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 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
1 立卷咨询企业全称。 2 咨询业务类别:分为建设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 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报告;投资估算、设计概 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投标报 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 鉴定;项目实施阶段造价跟踪控制等。 3 案卷标题:指咨询项目的全称。 4 时间:指卷内文件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 保管期限:分为短期(10年)、长期(20年) 、永久三类。工程造价咨询档案一般定为短期。有 特殊要求的可定为长期或永久。
司法鉴定: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 封条,加盖鉴定人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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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课件

06-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课件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主要有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 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2.法律关系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核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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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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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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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价 员 培 训
真题
2011年单选题: 38.法律地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是( B ) 。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C.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009年单选题: 38.行政法规是由( A )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6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基 本 知 识
省、自治区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规章。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内施行。 2.横向效力层次 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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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序列效力层次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规定效力高于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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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建筑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义务,促进建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辅导资料

201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辅导土建专业案例知识要点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顾平邮箱751345030@二○一三年十月目录一、费用定额二、建筑面积三、计价表总说明四、土石方工程五、打桩工程及基础垫层六、砌筑工程七、钢筋工程八、砼工程九、木结构工程十、模板工程十一、近几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土建专业试题分析十二、案例分析一、费用定额(以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为准)1、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2、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建筑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组成;(1)分部分项工程费及部分可以直接套用定额项目的措施项目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2)措施项目费包括:通用措施项目费和专业措施项目费;措施费计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另一种是以费率计算;①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注意奖励费分省级和市级两个标准;选用时要考虑实际项目工程,如建筑工程2.2+1.10.7/0.4、桩基工程0.9+0.5+0.4/0.2、大型土石方工程1+0.6、单独装饰工程0.9+0.5+0.4/0.2、构件吊装工程0.85+0.5等)、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临时设施、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主要是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赶工措施、工程按质论价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等;②以工程量套用计价表计算的措施项目有: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不算管理费和利润)、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模板费用、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边坡支护费等。

(3)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其中计算总价时材料暂估价不再计取,该费用已在分部分项费用里)、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不计)、社会保障费(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5)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教材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教材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价的合理最低标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强制执行的项目:全部国有资金或大部分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占50%,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控股的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共包括五章和五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附录A:建设工程(土建)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C:安装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1、总则共计6条,规定了本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附录的作用等。

2、术语共计9条(1)工程量清单的概念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项目编码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前9位为统一编码: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01建筑工程;02装饰工程;03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工程二、四位为各附录的章号:0101附录A土石方工程;0301附录C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

五、六位为各章的节号:010101土方工程;030101为第一节切削设备安装八、九位为清单项目,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有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工程实体)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没有传统的定额基价的概念了)(4)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 欢迎访问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6.10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目录之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1-5 之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推荐格式…………………6-12 之三: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13-20 之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21-25 之五: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26-29 之六: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30-31 附表一:建设工程结算书………………………………32-42 附表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43-55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1. 为了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质量控制规程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3. 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盖执业专用章。

4. 专业咨询员自校4.1 专业咨询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咨询员完成咨询项目的编审或评估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4.2 自校的主要内容:4.2.1 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4.2.2 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2.3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4.2.4 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足;4.2.5 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4.2.6 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培训(正式)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培训(正式)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课程培训讲义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一)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

(2)联合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转包、肢解分包、不具备资质条件、分包商再分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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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法务案例与管理培训相关知识体系(摘要)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南京工业大学孙其珩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九、国家九部委编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十、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1999)十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们政府令第66号)十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标书)(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行为)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分则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注:我国法的九种形式:(法定性!)1、宪法(全国人大立法)2、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立法)4、规章(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立法)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6、少数民族自治及单行条例(少数民族地方立法)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立法)9、国际条约法的分类:1、宪法(选举法)2、民法(合同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4、刑法5、经济法(税法)6、商法(公司法)7、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8、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9、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论解释: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根据“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又称取缔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系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法》第53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并不妨碍其违反资格限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理论解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约,要遵循公平原则。

包括对合同风险的分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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