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章 公司法人与治理结构 知识点

4. 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5. 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1. 定期会议,也叫常会: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两次。 2. 临时会议:
召开情形: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②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决议方式
1. 一人一票 2. 多数通过
记:董事数额多数决
1. 作为股东机构的常设机关,是股东机构的合法召集人;
董事会职权
2. 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 为股东机构准备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5. 为股东机构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6. 为股东机构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节 董事会
1.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地位
1. 权力来自股东机构的授权并受其限制 2. 处于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
董事会性质
1. 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2.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公司重 要规章制度;
5.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 3 年;
6. 个人所负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改制企业如何处理好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

大影 响 . 有 违公 司法 率 质 。在现 实 中 , 但 尽管 现代 公 司 所有 与 控 制两 权 分 离 ,但 无 论 公 司 怎 样 被 股 东 以 外 的 利 益 主体 所 支 配 , 公 司归 根 到 底 是 处 于股 东 监 控 之 下 . 律不 允 许 其 违 背 股 东 的 法 根率利益 。 即使 股 东尤 其 是 上 市公 司小 股 东 事 实 上丧 失 了一些 权 利 , 公 司法 在 保证 股 东 诉 权 等 方 面 也 在 完 善 中 . 且 公 司 但 并 终 止 后 的剩 余 财 产 归 股 东 所 有 , 是各 国 公 司法 的通 例 , 以 叠 所 司财 产 权 并 不 是 公 司所 有权
公 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 定 ,不仅要从 传统 民法上 产权 、
所 有 权 本 质分 折 , 要 结台 莸 国对 产 权 、 产 权 的 所指 。 有权 还 财 所 的 四项 权 能 只是 所 有 权 利 用的 一 些具 体 表现 形 式 』 财 产 权 法 、 不 是 法 』 所 有权 , 、 而是 公 司法 』 对 股 东 投 资 形 成 的 财 产 的 支 配 、 权 , 作 为 一种 物 权 存 在 的 , 是 即公 司 是 他 物权 主体 。 因此 , 业 企
当 并 终 将 拥 有 法 人 所 有 权 。 说 尽 管 在 学界 有 较 该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和 股 东 权 的 定 性 问题
法 人 财 产 权 作 为 一 个
概念 , 在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 《中 共 中 史 关 于 建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是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首 次 提 出 的 , 《决 定 》 中 该 中规 定 “ 业 中 的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资 者 按 投 人 企业 的 资 企 出 奉额 享有 所 有 者 权 益 ” 企业 拥 有 包 括 国家 在 内 的 出 资 者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权 ” 。 19 93年 我 国《 司法 》 颁 布 . 法 律 上 确 认 了 公 司 法人 公 的 从 财 产 权 《 司 法 》 4条 规 定 : 司 股 东作 为 出资 者 按 投 入公 公 第 公 司的 资本 额享 有 所有 者 的 资 产 受 益 、 大 决 策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重 权 利 。公 司 享 有 由 股东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法 享有 依 民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谓公 司法 』 财 产权 , 所 、 即公 司对 由股 东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享
法人资本所有制

法人资本所有制法人所有制是指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发展的一种新形式。
法人资本所有权是法人股东的产物。
具体来讲,法人资本所有制存在两种典型形态,它们分别是公司法人所有制和机构法人所有制。
(一)公司法人所有制及其特点公司法人所有制,顾名思义,就是指以大公司为核心股东的法人股份资本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态主要存在于日本。
大体来讲,公司法人所有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从持股主体看,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并列为大股东,其中公司法人股东居主导地位。
在日本的大公司中,法人持股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大企业股东,也叫公司法人股东;一类是金融机构股东,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年金基金、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股东。
就股权结构而言,包括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在内的法人股东已占有绝大部分股份。
在1950一1988年间,日本个人股东(不包括外国人)的持股率从61.3%下降为2.37%,而作为法人股东的金融机构和公司法人的持股率则从35.5%上升为76.9%。
到了90年代,法人持股仍占主体地位,1990年在已发行的企业股票时价总额中,法人持股高达72.1%。
2.从持股形式看,法人股东持股具有相互交叉、环形渗透的特点。
所谓相互持股,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指a公司持有b 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而b公司亦持有a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同样z公司也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股份。
这样,在a公司、b公司、c公司...z公司之间就形成一个互相持股的网络。
由于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不是发生在两个法人组织之间,而是发生于一群法人组织之间,所以法人股东相互持股在企业集团中最为普遍。
企业集团是一种资本联合体,其结构和运营皆不同于一般的个别职能资本,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新型的资本形态—法人资本。
3.从持股稳定性上看,法人股东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强。
公司法人或机构法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目的不在于享受企业的股息和红利,而是为了防止被其他企业特别是外国企业控股,为了及时地从关系企业获得信息,加强与对方的业务来往,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

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个 规定 也导致 了在 适用 中对其性质 的理解 不一 和众 说纷纭 。一方 面 ,股东享 有股权 ,公司享 有法人 财产权 ,这 个 法 人 财 产权 似 乎 意 味着 法 人 所 有
权 ,即私营公 司财 产 归公 司所 有 ,而 另一 方 面 , 国有公 司的财产 又归国家所有 ,国有公 司不享 有 其 财产所有权 。这似乎 是一个 矛盾 。在 我 国 ,国 有企业 的产权 归属一直是 一个敏感 的问题 ,每 年 大量 的 国有 资产 流 失 ,却 找不 到应 该 堵 漏 的地 方 、办 法和需要 承担相应 责任 的人 。为 此 ,20 05 年修改 的 《 公司法 》 第三条 规定 :“ 司是企 业 公 法人 ,有 独立 的法人 财产 ,享 有法人 财产权 。公 司 以其全 部财产对 公 司 的债务 承担 责 任 ” ,第 四 条规定 :“ 司股 东依法 享有 资产 收 益 、参 与重 公
年1 2月 2 日通 过 的 《 司法 》 第 四条 对 此进 9 公
[ 收稿 日期]20 09—1 l 2一 6 [ 作者简 介]刘广 ( 97一 ) 17 ,男 ,山东济南人 ,民商法学硕士 ,兰州商学 院法学 院讲师 。
・
5 ・ 7
厦 门广播 电视大学 学报
一
21 00年
步规定 :“ 司股东 作为 出资 者按 投人 公 司 的 公
系 列探讨 ,一方 面要 维护 国有企业 财产 的 国家所 有 盼 陛质 ,另一 方面 又不 能限制 国企活力 ,保证
国企 的 自主经 营权 。19 9 3年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通
为基 础 。这 些 财 产 在 法 律 上 以 “ 产 、 资 本 ” 资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比较研究

人 财 产 权是 一 种综 合 性 的 财 产权 , 有 权 是 其 中最 重 要 、 主 要 的部 分 ; 权 也 是 一 种综 合性 的财 产 权 , 最 重 要 、 所 最 股 其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是 股 东 按 份 所 有 权 。 不 论 在 公 司 内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是 在 公 司 外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司 和 股 东 同 时 作 为 还 公 民事 主 体 是 不 可能 的 。 【 键 词 】 公 司 ; ^ 财 产 权 ; 权 ; 律 关 系 关 法 股 法
【 圈 分 粪 号 ] 2 9 . 1 中 D9 2 2 19 4
【 献 标 识 码 1A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3—7 8 ( O 2 0 4 9 2 O ) 2— 0 3 0 7—0 4
一
、
法人 内外部 关系
为他们 只不过 是作为 社会 范畴 的个人 在 法律 上的称 谓, 因此 他们 通过 自己的头 脑思 考 , 出意思 表示 , 作 进行 民事活动 享受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 义务 是没 问 题 的 。限制 民事行为 能 力 、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 自然 人, 法律通 过 规定监 护 和代 理 制度 , 其 借 助他人 进 使 行民事 活动 , 享受 民事权 利 , 担 民事 义务 。这也 是 承 不 难理解 的。而法人 作 为法 律拟制 的人格 主体 ,本 身根本 不可 能具有精 神状 态 ,只有 具 体 的人才是 有 思维能 力者 , 这是无 可争 辩 的。法 人权 利 和义务 、 潜 行为 , 归属 意义上 的法 律 内容 , 以 , 然法人 没 是 所 虽 有灵魂 , 将这 些东 西归 属 于法人是 可 以解 释的 , 于 处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一^十四条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亦称XX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XX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兼采了无限公司和XX公司的优点,又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较优越、稳定的公司形态。
而股东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公司或个人遇到特殊情况时, 其权利应如何救济, 值得我们了解与探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法人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作为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即指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 一般是由于公司成立后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相应的, 股东资格的取得就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增资新股东亦属于继受取得) 两类。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根据2005 年最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从条文得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种类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类。
内部转让, 即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一) 内部转让的条件。
由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 对重视人合因素的XX公司来说,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关系没有变化, 所以, 参照大多数国家立法例, 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股权的定义
股权的定义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
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
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
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
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权势力。
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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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关系
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关系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律实体的核心性质,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简单的定义下,股权可以被理解为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公司法人财产权可以被理解为公司整体的所有权。
本文将对这两种性质进行详细的讨论,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是指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权利性股权是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的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代表。
持股人有权享有公司的经济利益,包括股息分红、配股、红利分配等。
此外,持股人还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审批财务报告、决定公司政策和战略等。
2.交易性股权可以被交易,它具有流转性质。
这就意味着股东不必担心自己的投资会被固定在特定资产上,而是可以随时将股权卖给其他人。
3.价值性股权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权。
一家公司的市值是由其股权持有者的市场交易价格所决定的。
4.风险性持股人承担公司风险的风险性。
持股人的股权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恶化而上升和下降。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实体以及其所拥有的各项资产的所有权。
这些资产可以包括公司的资金、房地产、设备、专利权、商标权等。
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整体性公司法人财产权包括公司所有的资产,具有整体性质。
一旦成立公司,整个公司的所有财产权都变成了公司法人财产权。
2.法人性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实体的一部分,具有法人性质。
公司是由公司法人财产权所代表的,公司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由公司法人财产权所代表的。
3.独立性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层的一种财产权。
即使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发生变化,公司实体和公司的财产权仍将保持不变。
4.风险性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公司经营风险的风险性。
公司财产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恶化而上升和下降。
三、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础架构,从而保护了股东和公司财产权的利益。
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是什么
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是什么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
股权的主体是股东。
一般而言,公司是资合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
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
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
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
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
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
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
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
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
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
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
公司法人财产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公司法人财产权(一)公司法人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
【举例】A 、B 、C 、D 四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A 以100万元货币出资,B 以60万元房产作价出资,C 以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D 以专利技术作价20万元出资。
这些财产会从股东个人名下转移到公司法人名下,形成法人财产,公司设立时,法人财产总额一般等于公司资本,但随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法人财产会随着公司的盈亏而发生变化,由此形成法人财产大于或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最终会成为公司决定增减资本的原因。
1.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资本的区别(1)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法人财产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
(2)公司法人财产则会随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化;公司盈亏,尽管会导致法人财产的变化,但并不会自然导致资本数额的变化。
2.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区别(1)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
(2)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能够形成对公司股权的财产,该财产不仅包括实际投入的财产,也包括承诺将要投入的财产。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利,即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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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1997年第2期(总第82期)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雷兴虎 冯 果 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两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
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不仅财产相互分离,而且人格也彼此独立。
为了调整好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这种特殊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条件下,探讨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对于繁荣我国的公司法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理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股权的概念和性质股东的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本文所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一)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
1.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
在这种学说看来,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
①2.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利益分配,特别在西方20世纪以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了左右和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
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
②3.社员权说。
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 enaud)于1875年首倡这一学说以来,该学说不仅成了德国、日本的通说,而且我国也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
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
③4.股东地位说。
该学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确认的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
④5.集合体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
⑤(二)股权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因为它们并没有反映出股权的本质。
首先,所有权说存在着严重不足。
因为,所有权历来被视为最典型的物权,它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完全性、弹性和永久性等特点⑥。
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而股东个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处分公司财产,这与所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物权特征截然不同,此足可以动摇和否定股权即为公司所有权的看法。
此外,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没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前者与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相抵触,后者则无法适应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实际情况,也难以理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更难以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
笔者认为,股权与所有权的混淆很大程度上缘于法人独立财产权制度未得到确立。
正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认为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权。
但当法人制度真正被确立以后,在西方国家则很少有人将股权再视作所有权。
而我国目前股权观念的混乱也是与法人财产权制度未获得明确有关(对此后文再作详述)。
债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注意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却忽视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作用,也难以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依据股权的请求权能认定股东为债权又未免带有片面倾向。
因为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的特征,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
基于物权同样可发生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同时请求权也仅为股权的部分内容,股权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表决权等。
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以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研究的限制,以社员权的概念为股权形成一个新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股权性质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使人得以由社团法人与成员的关系的角度分析和阐释股权,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员权说忽视了股权和社员权形成基础的差异,社员权是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成的,它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
因此,把股权看作是社员权,过分强调了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而且诸如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涵盖,因此,社员权说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
股东地位说与社员权说实无本质区别,只因认为股权中的自益权性质不同无法合成一个整体性权利,故用“股东地位”代替了“社员资格”,其实质内容与社员权说无异。
集合体说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抽象为股权,这就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界定,未免过于笼统。
那么,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我们认为,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探讨股权的性质才有现实意义。
事实上,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关于股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文化传统、法制背景和语言习惯的影响,其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对股权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股权的含义,但却列举了股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股权是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独立权利,没有股权的法定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制衡关系就无法调整和确认。
(三)股权的基本特征据我们对股权性质的认定,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谓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
它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而来的。
股权既然不同于现有其他财产权利类型的独特权利,就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
一般来讲,股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股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
股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发起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合法持有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
非股东依法不能享有股权。
2.股权产生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
股权是由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只能产生债权,而不能形成股权。
从产生方式讲,股权既可以原始创设,又可以受让取得。
在原始创设中,股权是由股东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换句话说,股权是股东出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受让取得中,股权是通过受让原股东的出资或股份而形成的,股权的取得是以他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为前提条件的。
3.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从内容来看,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
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后者如表决权、对公司的建议权、质询权和诉讼权等。
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单一性民事权利,因此,将股权简单地说成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雷兴虎等: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4.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成正比,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越多,股东的股权就越大,对公司的支配权也越大,否则,股东的股权就越小,对公司的支配权也就越小。
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股权的转让是通过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而实现的,即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意味着股权的转让。
5.股权的凭证具有证券化的特点。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实现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则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无论是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都是一种资本证券,股权直接表现在证券票面上,证券票面上记载的内容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凭证。
因此,股权与证券是密不可分的,股权与证券溶为一体,股权完全证券化了。
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二、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
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建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之所在。
只有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
确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仅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奠定了坚实的财产基础,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增值保值的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公司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经营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到底是法人所有权或者是其他权利,从公司法第4条第2款的字面含义上难以断定,但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加上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⑥(2)结合权说。
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
经营权是所有权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一旦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
⑦(3)所有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即出资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