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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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被告乙仓储公司为原告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存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然而,在仓储期间,由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原告甲公司遂要求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乙仓储公司拒绝赔偿。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2. 货物交付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

3. 仓储费用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4. 货物损坏照片及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被告乙仓储公司对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1. 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乙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

2. 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

3. 被告乙仓储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对储存的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

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4.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称不予采信。

5.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但根据仓储合同约定,被告乙仓储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货物损坏部分虽少,但已构成被告乙仓储公司违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仓储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货物损坏损失人民币xx元。

2. 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2018年5月,商贸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装卸、搬运等工作。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50元,保管期限为一年,共计12个月。

2018年6月,商贸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支付了当月的仓储费用。

此后,商贸公司每月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但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在存放期间出现了部分损坏。

商贸公司多次与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商贸公司向仓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仓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损坏的相关证据以及商贸公司支付的仓储费用凭证等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货物损失为5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就保管、装卸、搬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场地建立新的仓库。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明确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乙公司进行储存。

然而,在2021年7月15日,乙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因仓储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仓储人,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仓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为了保障产品的储存安全,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将公司部分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仓储物的性质、数量、仓储费用、保管期限、仓储物的损耗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甲公司存放的电子产品发生严重损坏。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500台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负责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如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发现仓库内存放的电子产品部分损坏,经清点,共有100台电子产品损坏。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5.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乙公司作为仓储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仓储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在仓储合同纠纷中,保管人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一、案件背景介绍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涉及到货物存放、保管、交付等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仓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将通过详细解析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例,以了解其中的症结所在。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存储一批货物,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保管。

合同约定了存储期限、保管费用、货物种类等内容。

然而,在存储期满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乙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乙公司认为货物受潮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包装不符合要求所致,拒绝交付受损货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由此产生了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保管好货物,导致货物受损,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受损是由于甲公司包装不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贮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即属于委托合同。

根据其规定,乙公司承担了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此应当对货物的安全做到尽职尽责。

2. 包装不当与货物受损对于货物受潮受损的问题,需要由乙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甲公司包装不善所导致的。

如果乙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无法证明货物损坏与甲公司的包装质量有直接关联,那么乙公司不应当免责。

3. 责任的划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货物受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需要乙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包装质量与货物损坏无直接关联,那么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解决方案和结论1. 相互协商解决在仓储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考虑对受损货物进行评估、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划分,并进行赔偿。

2. 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或判决。

法律的仓储合同的案例

法律的仓储合同的案例

法律的仓储合同的案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仓储的苹果变质损失390000元(未出售的3000箱苹果每箱损失按照125元计算,计375000元,已出售的300箱苹果每箱损失按照50元计算,计1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四川籍果商,常年在静宁县收购苹果。

2020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仓储合同,双方协议,原告将收购到的苹果放到被告处保管,原告按照每件6元的标准支付保管费,保管费至原告将苹果全部出库之后支付,被告保证原告的苹果不受损。

保管期限为2020年10月初至2021年6月30日。

原告在被告处储存苹果共计4551件,其中箱装苹果3300件,筐装苹果1251件。

2021年4月20日,原告从被告处拉取300件箱装苹果出售。

在出售的过程中,随即发现苹果出现变质现象。

随后,原告到被告处检查其他剩余苹果是否完好。

经检查,筐装苹果完好,箱装苹果出现变质。

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处理事宜时,被告仅承诺不收取保管费,除此之外再不予赔偿。

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观点永丰合作社辩称,1.原告主张因被告仓储行为导致其个别箱装苹果变质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3日期间,将其收购的4551件苹果(其中箱装苹果3300件,筐装苹果1251件)存储于被告经营的气调库内。

原告所述保管期限不实,保管期限是从2020年10月初到2021年5月31日。

存入库中的苹果均按照大小分级摆放。

原告将筐装苹果1251件、箱装苹果300件予以出库销售,仍有库存苹果3000件。

2021年4月30日,威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库对所有库存苹果进行检查。

经检查,库存其他客商的苹果和原告库存的大部分苹果均符合仓储质量标准,只有原告储存的个别箱装苹果出现泛黄,均为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从司桥乡果农处直接收购入库的810箱苹果,该批苹果属于后期货,均未对优劣果进行分拣,与前、中期货质量有差别,原告储存的其他2190箱苹果均完好无损。

最高法院仓储合同纠纷判例

最高法院仓储合同纠纷判例

最高法院仓储合同纠纷判例协议方信息甲方(行政事业单位):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条款内控服务内容1.1 服务范围:乙方应提供针对甲方的内控系统的全面评估、设计、实施和监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控制、业务流程优化及风险管理。

1.2 服务内容:服务包括内控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内控流程的设计与优化、内控执行的监控与评估。

1.3 具体项目和任务:乙方需完成内控体系的需求分析报告、内控制度及流程文件的编制、内控测试与评估报告。

1.4 服务标准和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内控管理的最佳实践,确保服务质量。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2.1 服务总费用:双方确认的服务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支付方式:2.2.1 首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

2.2.2 中期付款:在乙方完成____阶段任务后,甲方应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

2.2.3 尾款: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剩余的____%。

2.3 支付时间:各阶段费用的支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2.4 费用调整条款:如服务内容有变更或合同条款调整,甲方与乙方应协商确定费用的调整方案。

服务期限3.1 服务起始日期:合同签署之日起,服务将开始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服务终止日期:3.3 期间内服务的具体时间安排: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的时间表,按阶段提供服务,并定期向甲方汇报进展。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 人为原因: 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对于乙储运公司来说,雷击引发火灾是不 可预见的。而且雷击是一种自然现象,无 法控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因此雷 击引发火灾这一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乙储 运公司对因雷击而造成的30%玉米损失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其他仓库,但当天半夜又下起了暴雨,剩 余70%的玉米全部淋湿发霉,无法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乙公 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随即 诉至法院。
甲公司
雷击 火灾
暴雨
案例分析
7月初,合同 7月15下午 7月15日夜晚
乙公司
损毁 30%
损毁 70%
讨论
• 玉米应该如何仓储? • 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 •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玉米应该如何仓储?
• 储存房间保持通风、干燥、低温 • 房间门窗、排风口等通道安装纱门纱窗 • 各通道门边沿建议安装防冲刷,缝隙足够
小,减少虫子的侵入 • 定期检查粮仓,保持粮食的干燥,检查粮
食的温度和湿度,发现温度、湿度异常或 有虫及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
• 自然原因: 地震、海啸、旱灾、水灾、雷击、暴雨等 自然灾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可抗力应注意以下问题:
•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 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扩
大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和提供
证明的义务
END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 接下来分析一下暴雨,7月份为雨季,雨季 多暴雨是可以预见的,而乙储运公司却将 玉米露天存放,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乙储运公司对此存在重大过失,暴雨不构 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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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属的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 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

协议签定后,2003 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 袋高笋存入农科冻库。

同时原告于2003 年10 月10 日至10 月23 日分10 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410元。

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高笋进行销售。

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的高笋进行了处理。

二、诉辩意见
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 年10 月10 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的成都市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冻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

到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的2495 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 元。

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14410 元。

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 元及返还保管费14410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1、原告与农科冻库签订的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冻库的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C ±2的库温。

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的高笋进行保鲜贮存的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

2、高笋变质的是
因原告在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的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900 元、清理变质高笋产生的费用3000 元、库房消毒费50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共18950元。

但是被告没有正式启动反诉程序。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农科冻库代储商品货卡。

证明从2003 年10 月10 日至10 月25 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 袋。

2、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出货单6张。

证明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高笋773 袋。

3、冻库温度记录单。

证明在原告贮存高笋期间,被告按约保证冻库24 小时的库温为2-5
C ±2之间。

4、被告于2003年9月15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该工商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5、2002 年12 月16 日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局向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许
可项目是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三、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举证和质证,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冻库温度记录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双
方对其他各自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分析当事人的证明主张和质辩意见,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高笋腐败变
质的原因。

就上述争点问题逐一论证如下:
一、根据原被告签定的租库协议和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的约定,是双方互负义务的
有偿实践性合同,双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对应的正是对方应该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

原告应当
履行的是按时交存入库货物,按期交纳依照约定标准计算的储存费;确保入库货物包装必须完好统一,符合冷库储藏标准;由原告自己负责入库货物自身的质量;保证入库物品、产品不能发生腐蚀和爆炸,遵守被告
的厂规厂纪,注意安全、卫生保障等义务。

被告应当履行提供冻库,保证库温在2-5C±2之间;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并在原告方在场情况下,进库检查和帮助解决租库内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的生产加工正常进行;被告应当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或者其他必备行政许可手续;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出货或影响产品品质,被告负责由此出现的损失。

原被告双方签定冻库协议后,原告按期交付了储存物高笋,并按期交纳了前期仓储保管费。

被告按约提供了其经营的冻库,保证库温在2-5C ±2C之间。

虽然原告以温度记录本没
有被告记录人签名,作记录时也未告知原告等理由,质疑冻库温度记录单的真实性,但是从该证据形式上看,它包含了被告所有冻库储藏房间和相当长时间的温度记录。

从记录的内容
上看,在进货和出货的较短时间内温度偏高。

且被告将冻库温控设备安置在室外,原告具备掌握和监督冻库温度的便利条件。

因此被告的冻库温度记录单偶尔反映短时间内温度偏高,属于出货和进货时正常合理的现象。

该冻库温度记录单是被告单方工作记录,不需告之原告认可。

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基本反映其真实性,在原告应当具备举证能力,但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告所提交的控制冻库温度不符约定时,法庭认定被告的冻库温度符合原告要求。

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二十四小时服务,方便原告入货和出货。

二、关于原告储存高笋腐败变质的原因,被告根据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2月第1 版,由李家庆主编的《果蔬保鲜手册》第八章第三节第四关于茭白的储藏保鲜介绍,“采后迅速预冷及时除去田间热,对茭白储藏相当重要。

”冷“藏是延长茭白供应期,保持茭白品质的良好方法。

具体做法是,将整理好的茭白装箱,入冷库堆码,或将其捆成5—公斤的捆,
装入网袋,摆放在冷库储架上,维持推荐的温度和湿度,可储藏2个月左右。

”的学术解释,认为原告未尽储藏前科学处理高笋的注意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

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原告确
实在田间采摘茭白后,没有进行预冷处理除去田间热。

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袋。

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高笋。

比较分析上述数据,可以得出同一储藏货物在相同储藏条件下,适用相同储藏方式,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储存的高笋绝大多数已经腐烂变质,而采用网袋包装储存的高笋绝大多数质量完好,且原告已经实际销售。

这一事实说明高笋储存质量的好坏,与高笋的包装形式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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