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晋政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以下简称两件规章)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两件规章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各级人民政府的层级监督活动,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省进程,都有重要意义。

保证两件规章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贯彻实施两件规章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两件规章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是我省第一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条例,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两件规章。

两件规章是《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配套性规章,也是我省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规章。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在我省是第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和备案审查机构;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规范了对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

该规定还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20•【文号】国税发[1994]208号•【施行日期】199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1994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法规。

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三)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地(市)、县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由本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普府[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府〔2013〕4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修订的《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7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普会[2013]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权限和程序法定,法制统一,公众有序参与以及合理性、合法性与可行性兼备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全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三、市政府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请求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后,申报下一年度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保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十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有必要在计划外提请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草案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必须一并报送。
六、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草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后,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初步审核,发现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5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各镇人民政府;(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2施行日期2004.06.22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厅各部门:现将《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报送工作的统一有序高效进行,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及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及具体审计项目的通知、报告、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处室、业务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的文件;
(四)监察、政工、人事等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
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相关的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3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省、市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一条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
题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仍拒不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撤销或者改变;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或者与上级机关规定相矛盾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各市局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情况书面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及目录;对制定、修改、废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省局将在每年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对各市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本情况:
1.是否确定专(兼)人员从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
2.是否熟悉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3.是否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
4.是否按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有关文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方面:
1.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
(1)是否超越权限,即是否超出上级机关授权范围之外制定规范性文件;
(2)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定内容;
(3)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内容相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况;
(4)规定是否适当。

即规范性文件的对象是否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动机与目的是否合理;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规定的处置是否公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1)规范性文件是否经省(市)局党组审议通过;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充分论证;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规范性文件是否经公布后开始施行,施行日期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是否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三)制度建设方面的落实情况:
1. 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期限、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清理结果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
2.是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纠正;
3.是否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4.是否建立征求意见制度。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全称)
××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
××(备案监督机关名称):
现将本机关××年×月×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全称)》及制定说明一式三份、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一份报请备案。

××年×月×日
(制定机关印章)
××(制定机关)××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时间:××年×月×日
报送机关:(印章)
注: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请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