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由自愿参加的农民组成的、提供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或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收入,同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是实现其目标并保障其顺利运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成员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四个方面,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方法。
一、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
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监事会是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经理人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成员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管理包括入社和退社。
入社要求依据“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条件(年龄、居住地、产业特点等),并缴纳相应的入社资金,经社员大会决定通过后方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退社的原因包括自愿退社、被除名、死亡等多种情况,退社程序要公正透明。
三、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是其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包括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报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账务。
设立内部会计机构和在线审计系统等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四、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工作之一,经营管理涉及到产品、销售、服务等多个方面。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同时,要建立健全产品销售渠道和服务机制,扩大销售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员的收益。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全面、科学、规范地管理。
更重要的是要遵循“诚信、公正、公开、合作”的原则,体现民主和法治,促进各方发展,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的农户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拟章程,自负盈亏。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联社等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作经营。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性质民主、平等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有序竞争,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开展议事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或其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合作社的监事会是对理事会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财务以及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会员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是指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享受合作社权益的农户。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履行出资、劳动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议事决策、享受合作社的分红以及得到合作社的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充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和纳税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内部核查和外部审计。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纳税申报和缴纳。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合作社的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和管理人员。
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主办经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合法获得的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农民合作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坚持社员自愿、公平互利、法定民主、独立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财产不得被合作社成员个人占有,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使用和处置财产。
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制定并向合作社成员公示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包括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分工协作、经济管理、决策程序、成员权益、利益分配、退出和解散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应当全体成员参加,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制定和实施合作社的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章程所规定的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农业产业链上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加工、销售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合作组织。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成员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下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一个模板,供参考。
一、组织领导机构1.合作社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成员大会,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2.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的机构是理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成员权益1.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益,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经济分配和决策。
2.合作社应当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按照成员的劳动投入或经济投入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
三、生产经营管理1.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制定相关的生产经营策略和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合作社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的生产计划进行操作,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3.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市场需求。
4.合作社应当合理利用农机具和其他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四、财务管理1.合作社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合作社应当进行账务核算,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合作社应当合理使用财务资金,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决策流程1.合作社在重大决策方面应当进行民主决策,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主要决策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2.合作社在日常经营决策方面,可以由理事会集体决策,或者由会长负责决策。
六、监督管理1.成员大会对理事会进行定期监督,确保理事会的工作符合合作社的利益和大多数成员的意愿。
2.理事会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退出与解散1.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申请退出合作社,但要提前通知合作社,并进行相关手续。
2.成员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散合作社,解散后的财产分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的章程进行。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3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行为,确保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合法农村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合、平等合作,按照经济与民主原则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合作社的管理遵循自愿、民主、公平、法治的原则,坚持协议自治、合作平等、有序竞争、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合作社的全部管理活动,包括组织建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农村合作社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决策、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建立第七条农村合作社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合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农村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领导机构,如理事会、监事会等,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条农村合作社应当设立经理或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业务部门或小组,负责具体的业务开展。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员管理制度,确定入社和退出社的条件和程序,维护合作社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合作社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策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社应当注重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记录、预算编制和报表报送等工作。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社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4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由自愿的农民按照互利、平等的原则自发组成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分享合作社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合作共享,逐步形成自治、自负盈亏、自负债务、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制度。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五条农民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加入合作社的自愿性,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农民合作社成员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
每个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策采用简单多数原则。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需提前通知合作社进行登记。
第八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公开查询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决策。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积分制度,对于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为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农民合作社应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应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并向成员公开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应按照市场需求和成员意愿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和成员的收益。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采购、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民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成员大会、政府和社会公开监督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
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合作社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入社与退出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具备合作意愿和相应的生产技能。
第八条入社程序包括申请入社、接受审查、缴纳入股款、经理事会审批等。
第九条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清算财务等。
第十条退出合作社的社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返还其应退回的股份。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社员利益进行合理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提高产品的销售额。
第十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社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
第十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注重生态建设。
第十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经营风险可控。
第五章公平竞争与合作第十九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与农户、企业、政府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进行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接受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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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井塘蔬菜专业合作社
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⑴成员出资;⑵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⑶未分配收益;⑷国家扶持补助资金;⑸他人捐赠款;
⑹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千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千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会员(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风险金;(3)向投资者分红;(4)向会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每年元月底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农经部门每年的审计结论要及时向会员通报。
200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