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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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加强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在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主导下,地域相近、业务相补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联合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

第四条联合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联合社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讨论并通过联合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2.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审核和批准联合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济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理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九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监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十条联合社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选派。

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1.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授权的职责;2. 制定并执行联合社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工作进展;3. 负责联合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加入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联合社的会员,并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联合社管理和决策;2. 平等分享联合社经济成果;3. 享受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4. 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分红。

第十二条联合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与联合社的合作协议;2.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 维护联合社的声誉和利益;4. 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十三条联合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入资、社员投资及合作项目收益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的农户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拟章程,自负盈亏。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联社等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作经营。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性质民主、平等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有序竞争,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开展议事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或其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合作社的监事会是对理事会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财务以及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会员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是指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享受合作社权益的农户。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履行出资、劳动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议事决策、享受合作社的分红以及得到合作社的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充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和纳税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内部核查和外部审计。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纳税申报和缴纳。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农民专业合社章程模板

农民专业合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合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社名称:[合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社的住所:[合社所在地]。

第四条本合社的宗旨: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本合社的业务范围:(一)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等服务;(二)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业务;(三)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本合社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二)承认本合社章程;(三)自愿加入本合社。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缴纳入社费;(三)经合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四)领取成员证。

第八条成员权利:(一)参加合社的民主管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享有合社提供的服务;(三)分享合社的盈余;(四)监督合社的工作;(五)退出合社。

第九条成员义务:(一)遵守合社章程;(二)履行合社决议;(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合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维护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合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合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合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本合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社的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决策。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合社的经费来源:(一)成员缴纳的会费;(二)合社经营收入;(三)国家扶持资金;(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和地址本合作社名称为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地址为____。

第二条法律依据和性质第三条经营范围本社的经营范围涵盖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四条目的和宗旨本社的目的是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社的宗旨是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条合作原则本社的合作原则为平等互利、自愿入社、自治民主、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长期稳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组织形式本社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第八条社员权益本社的社员享有平等参与经营、平等分配收益、平等受益等权益。

第九条董事会1.本社设立董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人数为_____。

2.董事会每年选举产生一届,任期_____年。

3.董事会职责包括制定经营决策、管理日常事务、审核财务决策等。

第十条监事会1.本社设立监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为_____。

2.监事会每年选举产生一届,任期_____年。

3.监事会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监督财务活动、维护社员利益等。

第十一条经理本社设立经理职位,由董事会选聘产生,负责社员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社和退社第十二条入社条件1.愿意加入本社的农民必须是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与本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管理等技术能力;3.有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入社程序1.完成入社申请;2.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3.缴纳入社金额____元;4.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退社条件1.社员自愿退社;2.缴纳退社金额____元;3.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退社程序1.书面申请退社;2.经董事会审核同意;3.缴纳退社金额;4.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章分配收益和审计第十六条分配收益本社通过销售农产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按照经营决策和社员贡献度分配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共同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合作意愿、合作精神,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参与管理、经营决策、分享收益等。

第六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要事项应当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支付成本、分配利润、公积金等,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成员按照其参与经营的情况,分享利润,但不得以合作社股份的多少来决定分配比例。

第五章合作社的退出和清算第十七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合作社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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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详见成员出资自清单)。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财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过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的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在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财务会计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加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第二十四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和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社现任理事长、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理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的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为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放、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五;(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出资比例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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