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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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范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个现象,然而其在法学领域中却依旧是一个相当生疏的概念。

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就目前国际上来看,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分别采取了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类型,英美法采取的过失致人不予赔付的规则在当代受到了质疑并产生了诸多例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范围的开放式规定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

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综合权衡各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以及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方向,以期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保护模式作者简介:范佳佳,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纯粹经济损失是20世纪60年代侵权行为法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因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感到颇为陌生,但其却实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且发生频率很高。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系英美法上的用语,在德国法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schaden),而前者已经成为比较法上通用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失”)系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产损失。

例如,购买电视机或房屋因具有瑕疵而减少其财产价值;在雪山隧道发生车祸,阻断交通,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签约等受有财产损失,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例如医药费、修缮费等)等。

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金钱上的不利益”,是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种类的间接损失之间有明确界限的。

而传统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

在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实施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缔约关系,所以受害方无法依据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失责任得到赔偿。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摘要]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也成为与大陆法系侵权法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之一。

在过失已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侵权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进一步研究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成为法官作出过失构成与否的判断的必要前提,从而为创立更加合理的检验规则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检验规则一、英美法系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概念之演变一般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法特有的“规范发生器”,各国都有相应规定。

①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它犹如一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使英国上议院如坐针毡。

②其概念的形成和地位的确立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英美法司法判例发展的基础上逐渐被接受和确立的。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保险业兴盛并对传统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救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由于英美国家的社会基础或生活方式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为基础转变为以工业制造业和现在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系列活动——金融、电信通讯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

因此,人们面临的主要社会威胁由传统的暴力侵犯和其他故意侵害威胁转变为由于过失与疏忽引致的威胁。

事实上,新的社会威胁在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中产生并与电子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甚至无需因疏忽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其结果是过失侵权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最具活力、变化最快的责任领域和表现形式。

在司法判例实务中,法官们在解释判决时越来越倾向于阐述合法性的同时为其判决披上符合政策的外衣,“注意义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产生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 英国Buller1768 年出版的《初审法庭》(Nisi Prius)一书首次将英美侵权法中的“义务”作为一个统一概念提出,并将“义务”界定为“每个人都应合理注意以免伤及邻人”。

③后来在司法判例实践中逐渐建立起“过失侵权中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的观念。

判例经过适用和发展至上世纪30年代,出现了对由于过失和疏忽行为引致损害侵权行为人施加侵权法上一般义务的判例。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摘要]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在各国均未有统一的规则。

从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到法国为代表的开放主义,再到英美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体现的是其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政策考量。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未排斥纯粹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上一般限制其在侵权法领域得到赔偿。

该问题在具体个案上可能有望突破。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过失;侵权法;政策考量一、主题的厘定——以过失与侵权法为限定词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域外民法界讨论得如火如荼的一个法律问题。

何谓纯粹经济损失?各国立法上未有明确的定义。

特例是《瑞士1972年侵权责任法》。

该法第1章第2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相关的经济损失。

”①学理上也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学者的观点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基本上是从纯粹经济损失的事实状态入手下的定义,亦与瑞士侵权责任法相类似,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结学理上的观点可知,纯粹经济损失是这样一种损失:它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即其不是绝对权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它是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表现为“应增加而未增加”,或者是“不应减少而减少”。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有些情形在其他法中可以找寻到请求权基础。

最典型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保护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利益,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必须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达到合同如被履行般的效果。

而该部分履行利益,从本质上讲就是纯粹经济损失。

其他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亦有涉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22、23、27、28条等。

在无特别法适用的情形下,因故意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各国是普遍被承认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的。

有争议的是无特别法适用下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摘要: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

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一般条款;权利损害;义务违反;行为不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在这一立法过程中,对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讨论始终非常热烈。

作为统领侵权法其他条款的总原则,一般条款对侵权法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均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为切入点,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侵权法如何处理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提出建议。

一、现行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立法中,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主要有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

此两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

德国模式采取三段论的递进方式对侵权行为层层筛选,法国模式则通过灵活、概括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列举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第二款对之进行补充以保护权利之外的法益;该法典第826条亦是对第823条第一款的补充,旨在对缺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下,对背俗侵权进行救济。

这些条文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采取了一种严格的限制态度,即以“权益保护”为中心,辅以“义务违反”的方式,对侵权损害进行救济。

为克服这种规定的过苛性,德国法院分别采取了绝对权利的创设和扩张、合同效力的扩大和灵活运用来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这一模式也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所采纳,但略有改动。

在《法国民法典》中,作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1383条以概括性著称。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英国侵权行为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维护个人权利和处理涉及侵权行为的纠纷。

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责任原则是一个核心概念,主要包括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在这些责任原则的指导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并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分析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相关争议,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因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英国法律中,过失责任的确立主要依据于《Donoghue v Stevenson案》,该案是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经典案例,确立了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在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时发现其中有一只蜗牛,导致身体不适。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过失责任。

这一案例成为了英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除了过失责任原则,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失行为,仅依据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在英国法律中的应用颇为广泛,例如在动物侵权和产品责任等方面。

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如果动物的所有权人明知其动物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致使他人受伤,那么动物的所有权人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而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生产商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为英国侵权行为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赔偿和补偿。

此外,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合同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为“合理关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当一个人在行为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他
人遭受损害时,他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
注意他人的权益和安全。

2. 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疏忽或者疏失,只要证明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人即须承担责任。

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危险行业或潜在危险的活动。

3. 近因与远因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对其行为的直
接结果负责,而对于其间接结果或者由其行为导致的连锁反应不负责任。

换句话说,行为人只对他自己的过失负责,不对由于他过失产生
的后续损害负责。

4. 相对论责任原则:依照这一原则,行为人的责任取决于他与
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行为人在与他人互动时必须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受害人的权益,他便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5. 成功原则:顾名思义,这一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实
际上导致了危险或者受害人所害处于一种有限的危险中。

根据这一原则,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或者伤害,他不仅要承担伤害的责任,还要承担导致危险的责任。

这些责任原则在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
助于确保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并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可以追
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的 纯粹 经 济 损 失在 侵 权 法领 域 的 赔偿 问题 在 各 国均 未 有统 一 的 规 则 。从 过
德 国 为代 表 的保 守主 义 , 法 国为代 表 的 开放 主 义 , 到 英 美为 代 表 的 实用 主 义 . 现 的是 其 立 到 再 体
法 者 与 司 法者 的政 策考 量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的 保 护 范 围 未排 斥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 在 司 法 实践 上 但
被 害 人 得 就 该 损 失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此 时 必 须 有 其 他 法 律 的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问 题 .有 些 情 形 在 其 他 法 中 可 以 找 寻 到 请 求 权 基 础 。 典 型 的 是 合 同 法 。 同 法 保 护 缔 约 当 最 合
事 人 之 间 的 履 行 利 益 , 一 方 违 约 时 。 约 方 必 须 赔 偿 非 违 当 违
约 方 的 损 失 , 到 合 同 如 被 履 行 般 的 效 果 。而 该 部 分 履 行 利 达 益 , 本 质 上 讲 就 是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 他 立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中 从 其
亦 有 涉 及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的规 定 ,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如 反
利 益 , 现 为 “ 增 加 而 未 增 加 ” 或 者 是 “ 应 减 少 而 减 表 应 , 不
少 ” 。
由于 纯粹 经济 损 失 更 多 的是 一 个 域 外 法 律 问 题 。 如 前 文 所 述 , 界 各 国 对 此 问 题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规 则 。笔 者 选 世 取 几 个典 型 国家 , 现 出三 种 不 同 的模 式 。 呈

英国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英国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了一场关于是否退出欧盟的公投,最终以51.9%的投票率支持退出。

然而,英国政府并未立即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即“退出谈判条款”,该条款规定了成员国退出欧盟的程序。

此举引发了民众和反对派的不满,认为政府有义务立即启动谈判程序。

因此,英国公民凯瑟琳·米勒(Catherine Miller)等人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政府必须立即启动退出谈判程序。

案件概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英国政府是否有义务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

高等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高等法院认为,英国政府没有义务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

法院指出,英国宪法并不要求政府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采取行动,而是允许政府在充分考虑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何时启动谈判程序。

判决理由:1. 宪法原则:法院认为,英国宪法允许政府在公投结果公布后拥有一定的决策空间,以确定何时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英国宪法对政府决策权力的尊重。

2. 政府权力:法院认为,英国政府有权决定何时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因为这是政府在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影响下作出的决策。

3. 公投性质:法院认为,公投结果虽然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公投只是提供了一个参考,政府有权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决策。

4. 欧盟法律:法院指出,英国政府有权决定何时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因为《里斯本条约》第50条并未规定成员国必须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启动谈判程序。

判决影响:本案判决在英国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政府的决策权力,体现了对英国宪法的尊重;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法院的判决限制了公投结果的约束力,削弱了民众的民主权利。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英国宪法、政府权力、公投性质和欧盟法律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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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陈协平【摘要】Pure economic loss is one of the most discussed issues in the European jurisprudential circle and is a new concept in the domain of civil law. Batsed on the basic theoretical principles of pure economic loss caused by negligence, this paper reveal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to British tort law through analyzing its typical case of pure economic loss compensation caused by negligence, then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finally discusses the reference meaning of the mode and the typed treatment methods in the case law to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

本文在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英国侵权法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实行不予赔偿的做法,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与反思,最后文章探讨了该判例法模式与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6页(P63-68)【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过失陈述;过失行为;缺陷产品【作者】陈协平【作者单位】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6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概念,各国理论界对此未形成统一学说,因为“这一概念处于许多问题的挑战性边缘:侵权责任可以扩展到什么范围,而又不至于对个人行为加以过重的负担(或者如一些人所希望的那样,侵权法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和法律制度的市场化取向相容并存)”[1]3-4。

英国作为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当然也未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观各国民事立法,除瑞典1972年《侵权责任法》第1章第2条①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规定外,其他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虽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不一,而且随着侵权类型的多样化,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从本质上讲,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某种经济损失,该种经济损失不是因为原告人身遭受损害产生的结果,也不是原告遭受有形财产损害产生的结果,即“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

如,养鸡场的工作人员放任感染禽流感的公鸡从鸡场跑出去,由于受感染的动物逃出,迫使当局关闭牲畜和肉菜市场达15天。

在本案例中,其他动物饲养人因为15天以来无法出售鸡、市场交易者因为失去供应而因此遭受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

根据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可以推知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纯粹经济损失具有无形性。

因为它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而不是因为受害人人身或其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而且纯粹经济损失没有通过一定的外在物理形态表现出来,所以具有无形性。

第二,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

因为它是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经济利益所产生的损失,不同于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起的损失。

这里的“直接性”并非因果关系上的直接性,而是指受害人所受损失与加害行为在作用方式上的直接性,即二者之间未介入其他受损害的客体[2]。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遭受侵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

这种财产总量的减少,包括消极减少和积极减少,前者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如电影院因修理损坏的座椅而停业,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后者表现为既有财富的减少,如电影院为修理损坏的座椅而支出的费用。

但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受害人遭受的因某一项具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的问题,各国法律制度都承认了故意所致纯粹经济损失应可获赔偿的原则,那么各国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因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获赔这一问题上。

关于英国侵权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本文通过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分析,以探究英国侵权法关于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

(一)过失陈述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Hedley Byrne&Co.Ltd.v.Heller&Partners Ltd.②一案Hedley Byrne案的案情是:原告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个价值10万镑的广告合同。

为慎重起见,原告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向被告,即对方公司的开户银行询问该公司的财产状况。

最初询问是通过电话进行的,被告电话答复:“我们认为该公司不会从事任何他们无法承担的行为。

”三个月后,原告再次通过自己的开户行询问对方公司的年度净财产值是否可达10万镑。

被告即以专信作了答复,其主要内容是:此信“属于机密,专门供你们使用,但我行及其工作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就我们所知“该公司资信良好,日常经营活动顺利。

你们所提数字比我们惯常所见要大一些”。

基于对此的信赖,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投资以履行合同,但不久对方公司破产,原告共计损失各项费用1万7千英镑。

原告认为其损失是被告的不实陈述造成的,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确有过失,但依普通法传统,过失陈述人对相对人不负注意义务③,故无需承担责任。

原告上诉后,上诉法院肯定了一审判决。

原告再次上诉,上议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相同的结果,但判决理由却与前两次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

上议院认为,Hedley Byrne案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的信赖关系,而且该信赖关系具有合理性。

因为(1)原告相信被告的专业能力并依赖被告作出的答复作出了自己的判断;(2)被告对原告是依赖自己的陈述才作出相应判断这一点是明知的; (3)原告对被告的这种信赖确实是合理的,即原告有理由相信与其签约的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对该公司所作的资信评估报告是真实合理的。

基于该合理的信赖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所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在给原告的答复中所作的免责声明,所以被告对原告不负注意义务,也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前提下,过失陈述者要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自此,从该案始,因过失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逐步从特定行业人员的过失陈述发展到几乎所有专业人员的职业领域,甚至涉及到不少公共管理或服务机构,而所涉原因也由单纯的陈述发展到各种职业服务及其他行为。

正如有学者所说:“Hedley Byrne案的判决出来之日,便是法院辛苦开始之时。

”④Hedley Byrne案之后,随着过失陈述领域的扩大以及案件类型种类的增多,英国法院对该案规则的适用时而严格遵循,如,在Chaudhry v.Prabhakar⑤一案中,法院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关系的领域从正式的商业或职业场合延及到一般的社交场所或非正式、非商业的场所;在Spring v.Guardian Assurance⑥一案中,法院将过失陈述的注意义务领域拓展到了第三人,突破了过失陈述人对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在White v.Jones⑦一案中,法院将过失陈述的责任从局限于专业服务人员的作为行为扩大到了不作为领域。

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Hedley Byrne案规则的适用又时而有所限制,如在典型判例Caparo In-dustries plc v.Dickman⑧一案中,上议院否认了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潜在的投资人和现有的股东的注意义务,并将Hedley Byrne案所确立的较为宽泛和弹性的合理信赖规则进行了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并提出了认定提供意见的陈述人与接受信息者之间存在注意义务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即(1)相关意见要为特定而明确的目的而提供,且在提供该意见时,陈述人对此目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2)陈述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意见将被传给接受者,以便其能根据上述目的利用该意见,而接受者必须是明确的,包括其本身就是特定明确的,或者其属于一个可以加以明确鉴别的群体中的一员;(3)陈述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者不会再作独立的其他咨询,而是直接依据该意见行事;(4)接受者也确实是依据了该意见行事并造成了损失[3]115-116。

由此可见,法院对Hedley Byrne案规则适用的态度常常是摇摆不定甚至是自相矛盾的。

这是因为在因过失陈述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要想对当事人之间的注意义务认定规则设定具有一致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标准是不可能的,而且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还会受到政治、经济以及道德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更切合实际的做法就是法官进行个案考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严格控制责任的范围,以防止对被告施加过多过重的责任。

(二)过失行为⑨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Spartan Steel and Alloysv.Martin&Co.(Contracts)Ltd.一案Spartan Steel and Alloys一案的案情是:原告是一家钢铁厂,被告的工人在一处路段因施工不慎,挖断一截电缆,导致原告钢铁厂停电14.5小时。

由于停电,原告必须将炼钢炉内的半成品钢块用氧气溶解后倒出,否则钢块会在炉内凝固损坏炼钢炉。

经过这样的处理后,该半成品的价值减少了368镑。

而如果不停电,该炉内之钢块可获盈利400镑。

而在此停电期间,原告本可再炼出四件钢块,这样又可获得盈利1767镑。

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述全部损失[3]119。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要承担炉内原半成品钢块减少的价值及其可获利润损失共计768镑的赔偿责任,而对原告所提停电期间可以再加工四件钢块的可获利润损失1767镑不予赔偿。

因为大多数法官认为1767镑的利润损失与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无任何直接关系,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被告对此不负注意义务,因此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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