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定金和订金都是读ding金,但是这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哦!那么你知道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吗?你真的是了解定金和订金吗?近日李小姐与王先生在一家摄影公司拍婚纱照,介绍时感觉还可以,工作人员让交了500元定金,并表示如果不满意,500元钱随时可以退。
可是拍出来一看,效果可差,李小姐和王先生就不想在这一家拍了,让退定金他们不给退,摄影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定金条时,李小姐发现上面写的是却是“定金”。
虽然“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意义却相差甚远。
二、定金与订金区别杨继泽律师提醒,“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如果李小姐过后反悔不想在这家拍婚纱照了,除非有证据证明照片不符合要求,这笔钱是不能退的。
“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李小姐和摄影公司的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李小姐收回。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
如果是李小姐违约,那么她无权收回这笔钱。
如果是摄影公司违约,则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李小姐跟摄影公司签订的是“订金”协议,如果她不想在这家拍摄,这500块钱是应该无条件退还给李小姐的。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摄影公司在开始时口头承诺不满意500元随时退还,却在写收据时做字面的文章,当消费者提出不满意拍摄照片时,拒不退还500元,涉嫌欺诈。
一旦出现争议,商家就会矢口否认,可能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欺诈的存在,但却实实在在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三、不要随便交付定金杨继泽律师提醒:“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标题】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引言】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需要预订的情况,无论是旅游、购物还是其他服务,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预订金或定金。
而在口语中,订金和定金往往被混淆使用。
本文将从字面意义出发,探讨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正文】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指在购买或预订商品或服务时需要支付的一部分金额。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支付时间和使用方式。
二、支付时间:1. 订金:顾名思义,订金是指在预订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部分金额,用于保留或确认订单。
通常情况下,订金是在下订单或预订后立即支付的,以确认购买意愿和保证商家不会受到损失。
2. 定金:相较之下,定金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部分金额,用于表示购买的诚意。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支付的,旨在表明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可和购买意愿。
三、使用方式:1. 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是不可退还的。
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消费者按照预订的时间和条件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
如果消费者违约或取消订单,商家有权扣除订金作为违约金。
同时,订金还可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支付,在最终结算时进行抵扣。
2. 定金:相比之下,定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
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
如果消费者决定不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定金退还的标准和方式可能因不同的行业和经营者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留定金。
四、商业例子:1. 旅游行业:在旅游预订中,顾客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预订金来保证旅行时间和车位。
这个预订金一般是不可退还的,以确保顾客的到来和避免商家的损失。
而在顾客到达酒店或旅游景点后,须支付余下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比较类似于定金,如果顾客取消预订,商家有责任将定金退还给顾客。
2. 婚宴预订:对于婚宴场地的预订,新人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订金来确保场地的保留。
如果新人后期取消预订或不按时入场,商家有权扣除订金。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交易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促成。
(1)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
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
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
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
(3)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
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
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
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
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三、定金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 哪个不能退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都常出现在合同里面,许多当事人并没有过多的了解过订金与定金就一字之差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金与订金哪一个可以退还那一个不可以?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分别是什么?订金:是一个日常用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其担保功能是单方的,即仅对交付方适用,对收受方不适用。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在商品房预售、销售中经常使用。
订金的约束力及如何处理订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即可,不适用罚则。
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义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有价物,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证约作用、担保作用和预先给付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89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作为对给付定金一方的赔偿,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表面上看着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在意,不同的字眼也代表了合同里赔偿或获得的不一样,希望通过上文您已经了解到定金与订金,发生违约现象定金并不可以被退还,但是订金可以原额退还。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定金和订金是两个经常被使用的金融术语,也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词语,而且在法律语境中,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在商业交易中,两个词往往被使用来代表付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权益、期限和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定义、权益和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比较这两个词语的差异。
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项。
它们都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笔金额被视为定金或订金。
但在实际使用中,两个词语有时也会被互换使用,尤其是在口语中。
订金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在交易完成之后,这笔款项将被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并将抵扣到总款项中。
如果交易未完成,这笔款项可能会被归还给买方(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
定金是指在该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前期款项,用于保证该交易的完成。
如果交易未完成,卖方将保留这笔款项作为赔偿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售方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约,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与订金不同。
二、权益订金和定金在权益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订金主要用于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会履行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订金将被退还给买方。
因此,订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定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卖方有权收取定金并且可以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交易中,需要付定金而不是订金。
定金可以鼓励买方认真考虑交易,并确保他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合同。
三、法律角度在法律角度上,定金和订金也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中国民法典,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定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律定义的不同。
根据民法典439条,订金是在合同成立前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定金,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诚意和履行合同的决心。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定金和订金区别,哪个可以退

定金和订金区别,哪个可以退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还是“订金”,哪个退哪个不退,确实困扰了不少人。
具体来说,“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会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3、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2018-01-13定金和订金虽然音相同,却有着不同的意思。
以下是PINCAI小编整理的关于区别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拓展阅读:定金的特征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定金、订金的概念的区分

定⾦、订⾦的概念的区分许多消费者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都关注房⼦的位置、价格,很少关注《购房合同》中的细节,特别是对定⾦、订⾦的概念模糊,⼀旦出现纠纷,不好解决。
那么,购房合同中的订⾦与定⾦有何区别呢?下⾯找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定⾦——合同履约的保证所谓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确保合同的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双⽅的约定,由当事⼈⼀⽅在合同订⽴时或者订⽴后履⾏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定⽐例,预先给付对⽅当事⼈的⾦钱或其替代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应以书⾯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定⾦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效。
当事⼈⼀旦以书⾯形式对定⾦作了约定并实际⽀付了定⾦,即产⽣相应的法律后果。
定⾦既是履约的保证,⼜是⼀种⽀付,同时还是⼀种赔偿,即通过⽀付⼀定数额的⾦钱来表明合同双⽅有意并要真诚履⾏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双倍返还定⾦。
【案例】商⼥⼠⼀直想购买⼀套⼆⼿房。
2009年8⽉,经过多⽅踏查,看中了陈先⽣位于⽂化⼴场附近的⼀套100多平⽅⽶的房⼦,谈好交易价格40万元,与陈先⽣签订了《购房合同》,当场交了2万元购房定⾦。
谁知,第⼆天陈先⽣的朋友看中了这套房⼦,想买给⽗母,因为房⼦临近⽂化⼴场,⽗母休闲⽅便,⼜与某重点中学近,将来孩⼦上学也很⽅便,愿意出43万元购买这套房,⼀次性付款,陈先⽣随即将房屋卖给了朋友。
本来商⼥⼠谈好的房⼦,陈先⽣却私⾃转⼿给了他⼈,⽽且不愿退还双倍定⾦,只想还回商⼥⼠的2万元。
商⼥⼠提出了仲裁申请。
有关⼈⼠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收受定⾦的⼀⽅不履⾏合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后来,商⼥⼠收到了陈先⽣退还的4万元。
⼆、订⾦——预付性质的⽀付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只是预付款性质的⼀种⽀付,不具有定⾦的性质,定⾦也就当然不能适⽤。
“订⾦”在法律上没有明⽂规定。
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般被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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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
定金: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订金:不是一个严格规范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订金并没有担保作用,任何一方不执行也不存在没收和双倍返回现象。
“定金”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已得到了规范,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全面履行签订的合同,若一方违约,在定金上将作出相应的处理,若双方守约,定金可抵作价款,此时表现为一种支付,若支付方(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若收付方(售楼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不仅仅是赔偿,还是一种对等的赔偿。
法律还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定金”一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也得到使用。
购房者所支付的“订金”与法律规定的“定金”其共同之处是:两者均是一种履约的保证,也具有支付性质,同时也有赔偿的作用,但是不同点:“这种保证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仅仅是支付方对收付方的保证,也仅仅是在支付方违约时对收付方的赔偿,在收付方若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是不明确的,收付方违约仅仅退还订金,对支付方来说这并不包含赔偿,也不是一种保证。
可见“定金”和“订金”在对售楼方的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
购房者支付订金,作出了一定的保证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售楼方收到订金做出一定的承诺,不将房屋再卖给他人,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存在着相互的承诺和义务。
但售楼方因持有订金而具有一定的主动权,鉴于上述订金的特点(即不对等性),售楼方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在实践中,因为订金是规定在认购协议中的,而不是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认购协议的效力的认识上也会有不同的见解,从而对订金的效力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九九年十月一日新的合同法生效,对房地产案件的审理,会存在两种倾向或主张即合同自治原则(即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和房地产要式合同原则(即房地产交易应履行一定的手续或程序方能生效)。
若侧重第一种原则的话,“订金”应按双方约定,没有规定双倍返还购房者,也就不会要求双倍返还,认购协议既然是双方自愿签署,就应具备约束力。
若侧重第二种原则的话,房地产买卖除了双方自愿外,还应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不同于正式预售合同,正式预售合同须登记方能生效,因此认购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订金的规定也就无效,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各自返还,现在,要求退房的购房者常常依此理由要求返还订金。
综上所述,从法律后果的意义上讲,“订金”有别于“定金”,购房者应注意订金中的风险,力求少交订金以减少风险,售楼方应注意尽量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减少不规范行为,合法有效地赚钱。
结语:从民法理论来看,支付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只有定金才能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
购房当事人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应清楚的明白两者不同的法律意义,以选择适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