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
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古人有云:“一诺千金”。
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它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而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与“订金”一词,有些人却傻傻分不清,让别人趁机钻了空子,白白蒙受损失。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下有关定金和订金的知识,提防被骗。
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多人容易混淆“定金”与“订金”二字,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字之差也可能使当事人蒙受损失。
一、定金是什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交易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促成。
(1)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
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
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
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
(3)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
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
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
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
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三、定金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第四、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 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 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 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 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 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 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 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 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 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 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 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 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 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押金与定金有何不同

押金与定金有何不同
【问题】
押金与定金如何看待不同?
【答案】
押金与定金的区别主要整体表现在:
1、中介费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偿债收
款物权的范畴;
2、中介费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
引入服务费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给付受益人的债务人,第三也可以是债务人外的
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有关规定不同:定金的额度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中立的总金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
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偿债押金仅具
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
金为限。
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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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定金和订金是两个经常被使用的金融术语,也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词语,而且在法律语境中,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在商业交易中,两个词往往被使用来代表付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权益、期限和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定义、权益和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比较这两个词语的差异。
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项。
它们都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笔金额被视为定金或订金。
但在实际使用中,两个词语有时也会被互换使用,尤其是在口语中。
订金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在交易完成之后,这笔款项将被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并将抵扣到总款项中。
如果交易未完成,这笔款项可能会被归还给买方(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
定金是指在该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前期款项,用于保证该交易的完成。
如果交易未完成,卖方将保留这笔款项作为赔偿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售方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约,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与订金不同。
二、权益订金和定金在权益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订金主要用于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会履行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订金将被退还给买方。
因此,订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定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卖方有权收取定金并且可以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交易中,需要付定金而不是订金。
定金可以鼓励买方认真考虑交易,并确保他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合同。
三、法律角度在法律角度上,定金和订金也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中国民法典,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定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律定义的不同。
根据民法典439条,订金是在合同成立前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定金,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诚意和履行合同的决心。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保证金、定金、押金定义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法律概念比较混淆地事儿,如红枫种植专业户在红枫销售中把园林绿化公司地订金当作定金处置;房屋出租人把承租人押金当作定金等.不少人对押金、订金、履约保证金、定金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关系混淆,这是非常有害地.那么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有哪些区别?定金——是对债权地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地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地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地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地额地20%.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地合同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地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地,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地,应当对招标人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地额地5-10%.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地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地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地,而且也是非常必要地.但大额标地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由此可见,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地一方主张定金权利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地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弄清了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地法律关系,对于准确签订、履行合同,规范当事人行为,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具有一定实用意义.(张萍霞毛益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保证金只对履行合同地义务起保证作用.定金则有多种形式:比如:证约定金、履约定金、成约定金等.从法理地角度,定金属于保证金地一种特殊类型,一般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罚则地特征,如果合同没有明确保证金地定金性质,不能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只有合同中明确把保证金写成“定金”而非“订金”等保证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合同中写“保证金”与写“订金”一样,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返还保证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另外,根据合同法地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行,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即使保证金确实是定金性质,非违约方也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之一选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条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地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条也有同样地规定.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由于定金与合同履行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押金是民间地一种叫法,其意思还是把金钱交给他人作担保.定金与押金地基本区别在于:定金交付时,标地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地手中;而押金交付时,标地物已经(或者同时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地当事人手中.(定做皮鞋时,交付定金,此时皮鞋尚未做成,更未到定做人手中;租用照相机时,交付押金,此时照相机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定金与押金虽然同样具有担保金性质,但其性质和法律效果却大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地司法解释(“法释()号”)第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地,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由于小华出具地收条是写地押金,但又没有交付车辆,其实质是定金,可是书面上又表现为押金,所以法院没有按定金来主张.在日常交易中,人们常常习惯于说成“押金”,产生纠纷后,“定金”与“押金”容易纠缠不清,也容易使一些人莫名其妙地吃亏.“定金”才是标准地法律概念,只有使用法律规定地概念,才能产生法律规定地效果,押金不同于定金,应该引起人们地重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定金、订金和押金的区别

订金、定金、押金的区别
1、各自概念: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
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是一种双向性保证金。
押金:不属于法定的担保形式,实务中也称为保证金、风险抵押金。
是合同、约定在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
保的一种单向性担保方式。
2、主要区别列表。
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引言在各类商业交易和租赁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订金、定金和押金这三个概念。
虽然它们的使用场景常常相似,但实际上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用途。
本文将详细介绍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订金订金是一种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支付的定金。
它通常用于确认和保留意向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订金的支付表示买方对商品或服务的兴趣和诚意,也有助于卖方预见销售量。
订金的特点•订金为购买行为的一部分,支付后无法退还;•订金通常是购买总金额的一小部分,具体比例根据销售方的政策而定;•订金对于维护双方关系和交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订金可以在购买时抵扣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订金的应用场景•房屋预订:在预定房屋时,通常需要支付一笔订金,以确保房屋在特定日期内为租客保留;•豪华商品购买:一些高价值商品,如奢侈品或定制产品,要求购买者支付定金,以体现消费者的合作意愿;•宴会预订:为预定宴会厅或餐桌,顾客常常需要支付一笔订金。
定金定金是一种在交易成立后,为保证交易的完成支付的金额。
与订金不同,定金是一种确保交易完成的措施,买卖双方经过达成交易后,买方支付定金作为交易的保证。
定金的特点•定金意味着交易已经达成,买卖双方都有责任按照约定完成交易;•定金一般金额较大,通常是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以确保交易的诚意;•定金在交易完成后可以退还给买方,或者在交易顺利进行后抵扣交易总价。
定金的应用场景•车辆购买:买方在购买车辆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设备租赁:租赁商通常要求租赁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以确保设备在租赁期间得到妥善使用并按时归还;•合同签订: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可能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押金押金是在租赁或借用物品时支付给出租方或借出方的一笔款项。
押金旨在确保租赁期间或借用期间被租赁或借用的物品能够安全归还,也是对借用方或租赁方对物品保持妥善使用和维护的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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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中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
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
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
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
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
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
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定金与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
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