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一、食品加工摊位和经营食品人员应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售货人员《健康证》,并悬挂在摊位明显处;方可上岗管理。
二、市场内经营的所有食品均为正当渠道进货,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值期内;并保留进货票据。
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三、生熟食品加工要分开并配置相应的符合食品卫生的加工设备;肉禽产品、水产品、冷冻食品、熟肉制品、保鲜食品必须放在冷藏保鲜展示柜内。
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统一穿着白大褂、白帽子、白套袖,并用工具售货。
四、市场内如被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乘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
六、出售肉类及相关必须又卫生检查部门的合格证。
七、菜市场管理方要每天检查经营方是否按规定出售食品,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2024年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2)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菜市场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4年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变革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
首先,菜市场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4 年的菜市场管理制度将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职能,强化对菜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商户进行处罚和整改。
此外,菜市场将引入更先进的监控技术,包括智能监控摄像头、智能称重设备等,以实现对菜市场的全天候监控和数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菜市场的经营者将更加专业化。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未来,菜市场的经营者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他们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菜市场的经营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精选11篇)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农贸市场管理方案(精选11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
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方案(精选11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篇1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优良市容环境为目标,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整治疏导为主要形式,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确保效果。
二、工作任务按照20xx年城市管理工作中农贸市场整治的考核要求,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长效化管理。
三、工作标准1、市场应在规定的区域和界限内经营,不得随意向外延伸,造成涨市,影响市容和交通。
2、市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经营摊位,不得擅自变更、移位经营。
业户经营物品应在车体内整齐摆放,车体外严禁摆放经营物品。
3、市场内应统一配备遮阳、遮雨伞具,保持统一完好,不得破损、陈旧、脏污。
4、市场内不得有乱搭乱建、乱设亭棚,乱扯乱挂、乱堆乱放杂物、乱写乱画等行为。
5、业户应自备垃圾器具,不得沿街随意乱丢垃圾,市场内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做到定时普扫,随时保洁,垃圾清运要及时,绿化带不得有垃圾废弃物。
6、市场内要保持交通畅通,停车有序,不得造成交通阻塞。
7、市场应按规定统一向垃圾转运车排放市场内产生的垃圾。
8、市场管理人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装规范、挂牌上岗、文明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9、市场内管理人员和经营业主对管理规定所列条款知晓率和执行率应达到百分之百。
四、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
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科长、副科长及相关社区主任为成员的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责任。
城管科是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科长具体负责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检查、协调、督促和落实。
安排专人负责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日常检查工作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一、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 市场守则- 所有市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市场守则。
- 不得在市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卫生管理- 市场每日开市前,所有摊位经营者应清洁自己的摊位并保持卫生。
- 摊位经营者要遵守有关卫生要求,保持商品和操作的卫生健康。
3. 整洁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清理自己的摊位,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 摊位经营者要保持市场内外环境的整洁,不得随地乱扔垃圾。
4. 声音管理- 摊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降低噪音,不得产生过大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
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1. 商品标价- 摊位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商品的价格,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2. 商品质量- 摊位经营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 摊位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或劣质商品。
3. 纳税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营业时间- 摊位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的营业时间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安全管理规定1. 消防安全- 摊位经营者应设置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 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2. 安全出口- 保障市场内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3. 疏散演练- 定期组织市场内的商户和从业人员参与疏散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4. 安全警示- 在市场内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市场从业人员注意安全。
四、市场环境管理规定1. 绿化管理- 市场内外应进行绿化,并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和养护,保持良好的环境景观。
2. 排放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合理处理和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
3. 地面清洁- 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清洁市场地面,保持地面的整洁干净。
4. 环境污染- 摊位经营者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
五、市场监督管理规定1. 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市场基本规范1. 农贸市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及卫生安全。
2. 农贸市场每日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9点,市场开放期间不得借机涨价,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定价要求。
3. 农贸市场内不得进行乱排废弃物品和垃圾,严禁在市场内乱涂乱画。
4. 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所售产品的卫生与质量。
二、市场管理机构1. 设置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解决市场内的纠纷。
2. 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执法能力,确保对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品种。
2. 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出售过期食品及不合法的农产品。
3. 经营者应设置合理的商品陈列和标示,提供充足环保的包装袋,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四、市场秩序维护1.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严禁乱竞争、损坏他人货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市场内的纠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五、卫生与安全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市场卫生检查,确保市场的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
2. 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的清洁和消毒,并定期更换或修理设施。
3.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置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质量,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农贸市场及其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人员,涉及农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等的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来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市场内的秩序和环境良好。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享受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真实的身份和经营信息,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食品、日用品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模参加市场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或者违规停业。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诉讼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不得以暴力、威胁、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随意摆放、投放垃圾,不得破坏市场的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对于发现农贸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合格产品,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三篇)

农贸市场整治方案____年农贸市场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农贸市场是城市中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购买农产品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农贸市场形象不佳,影响市民的购物体验和健康安全。
因此,对农贸市场进行整治,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整治目标1. 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改善市场运营环境。
2.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3. 改善农贸市场的公共卫生设施,提升市场卫生状况。
4. 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能力,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市场发展。
三、整治措施1. 完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1)设立市级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监管和协调工作。
(2)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
2. 加强市场主体管理,提升经营者素质和经营水平。
(1)推广现代商业管理理念,引导经营者进行标准化管理。
(2)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食品安全和卫生意识。
3.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1)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
(2)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抽检和监测。
4. 改善农贸市场卫生环境,提升市场公共卫生状况。
(1)提升市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水平,包括洗手间、垃圾处理设施等。
(2)加强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市场清洁和杀虫消毒等工作。
5.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1)加大对农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偷漏税、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
(2)加强市场巡查和巡逻,确保市场安全和秩序。
四、实施保障1. 加强资金投入,支持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2. 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奖惩机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严厉处罚违规行为。
3. 完善相关法规法规章,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市民对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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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
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
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
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
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XX工商所篇二:农贸市场管理条例19XX年 11 月 27 日 ***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 年 11 月 30 日 ***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XX年 6 月 26 日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 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XX 年 6 月 29 日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一)走私物品:(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