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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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市贸易市场防火管理方案

大型集市贸易市场防火管理方案

大型集市贸易市场防火管理方案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集贸市场系指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或者占地面积1000m2以上或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及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的市场和综合市场。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在突飞猛进的扩大、增多。

并由于个别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差,消防措施在建设时就未能得到落实,且管理薄弱,火险隐患严重,有的甚至发生了特大火灾。

一、集市贸易市场的火灾危险特点从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看,虽然种类繁多,可燃程度不同,火灾危险性有大有小,但从整个场所的使用性质分析,将其火灾危险性定位中危险级场所是恰当的。

分析我国城市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主要有下列特点:(一)建筑防火条件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建设经历了几上几下的曲折发展过程。

现有的城市集贸市场除1980年以来新建的为数不多的室内市场中的一部分是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外,占集贸市场多数的其他类型市场,如棚顶市场、临街市场、地下市场等,普遍存在着建筑耐火等级偏低、防火间距不足、缺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宽度不够、灭火设施装置不足以及商品分布未考虑防火灭火要求,摊位柜台密度过大、间距不足等问题,有的甚至是占用消防车通道、居民住宅或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的拦街断路的违章市场,严重威胁周围建筑的防火安全。

(二)可燃商品多集贸市场的商品除农贸市场中鲜湿的农副产品外,其余商品如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交电、文具、工艺美术、家具等,均属可燃商品。

有些商品如化学油漆、赛璐珞制品、气体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等化工制品属于易燃危险品。

一些市场还经营烟花爆竹,绝大部分市场没有设置专用仓库,商品储存管理混乱,火灾隐患比较严重。

(三)人员密集集贸市场商贾云集,不仅是个体商业户,一些国营、集体商业单位也进入集贸市场参与竞争,且经营的商品大都以居民群众生活中吃、穿、用不可缺少的商品为主,顾客流量很大。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

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增加条款:施,并加强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监控。
-详细说明:大型活动可能带来额外的人流和火源,需要特别措施来确保消防安全。
实际问题及注意事项:
1.问题:商户对消防安全意识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商户的安全意识,并通过实际操作让商户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
-详细说明:餐饮业产生的油烟易引发火灾,因此需要特别规定以减少火灾风险。
3.特殊场合:集贸市场临近易燃易爆场所
-增加条款:集贸市场应与临近的易燃易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并建立联防机制。
-详细说明:临近易燃易爆场所的集贸市场火灾风险增加,建立安全距离和联防机制可以降低火灾蔓延的风险。
4.特殊场合:集贸市场举办大型活动
5.问题: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
-解决办法:设立专人负责跟踪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订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其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确保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消防安全责任
1.集贸市场举办者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集贸市场内的商户为各自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3.集贸市场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制度
1.集贸市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等。
2.集贸市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3.集贸市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

农贸市场消防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消防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消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火灾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规范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消防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情况,消防培训情况,消防演练情况等,定期进行整理和总结。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灯、疏散通道等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演练使用,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灭火能力。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疏散逃生技巧等。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检验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的集散地,也是居民日常购物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通常人流密集、货物堆放杂乱以及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与消防问题时常存在,给市场经营者和顾客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市场运行秩序和顾客安全至关重要。

二、治安管理制度2.1 市场入口安全检查•每个市场入口应设立安全检查岗,进行人员和物品的安全检查。

•对进出市场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记录相关信息。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市场。

2.2 监控系统建设•在农贸市场内外设置监控摄像头,实时监控市场的整体情况。

•监控系统应涵盖市场主要区域,包括入口、货摊、通道等。

•视频监控资料应储存备份,以备查证或调查使用。

2.3 治安巡逻和安保人员•设立专门的市场治安巡逻队伍,定期巡视市场各个区域,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增派安保人员,加强对市场内部安全的监控和管理。

•根据市场的特点和规模,合理配置治安巡逻和安保人员数量。

2.4 安全演练与培训•定期组织市场内商户和工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市场内商户和工作人员进行火灾、事故等应急演练。

三、消防管理制度3.1 消防设施建设•农贸市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

•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确保农贸市场内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货物或设置障碍物。

•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指示标识,以便顾客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

3.3 防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市场内商户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加强对商户使用明火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消防规定。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4.1 监督责任•市场管理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市场的治安消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贸市场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消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贸市场内的全部商户、经营者、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火、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加强火灾防范措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凡进入农贸市场的人员和车辆,均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店铺和摊位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进行布局和装修,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整个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便于人员和车辆快速找到各类消防设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逃生和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记录、员工培训情况等。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应当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获取消防安全信息并配合执法检查。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凡发现火灾隐患或火警,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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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安全防范标准消防标准

集贸市场安全防范标准消防标准

集贸市场安全防范标准消防标准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组织机构及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加大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2、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道
(1)安全疏散: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2)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3、消防器材配备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应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等位置进行安装,安装距离不应大于20m。

(2)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配备数量需结合场所危险等级及面积规模等套用公式计算(约每75㎡需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
4、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室内消火栓系统:超过5000立方米集贸市场应设置室内
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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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

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

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6-01-19 16:38 | #2楼
1、集贸市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凡新、改、扩建或内部装修、隔断、摊位设置,均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5、集贸市场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6、集贸市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办单位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护,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7、集贸市场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照明和动用明火,应设置明
显的禁烟标志,确需动用明火、电焊、气焊的,必须事前报保卫部负责人以及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
施确保安全。

8、集贸市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和堂内值班。

9、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使之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集贸市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1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12、对履行职责好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差的人员给予处分。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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