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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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jingye、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第二章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SPS协定》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订和 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对世界动植物检疫具有深远的影响 。
《SPS协定》的产生与《关税与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 以及《农业协定》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业的谈判其焦点始终集中 于削减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这一问题。与此同时,一些 国家担心处于削减中的贸易壁垒(如关税的降低等)或许会被 伪装的保护主义措施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措施)的形式所取代。但 TBT协定很有限地允许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和 国家安全等,在此背境下制订了《SPS协定》。
(六)秘书处和总干事
WTO总干事由部长级会 议任命,总干事直接领导
wTO秘书处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二、 WTO的相关协定
经过GATT乌 拉圭回合, 形成了现在 的《WTO协 定》,该协 定包括马拉 喀什《建立 世界贸易组 织协定》及 其4个附件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三、 《SPS协定》简介
WTO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在内)、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 贸易体制,包括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所有成果, 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一、 WTO概况
WTO的职能
第一,管理职能:负责WTO多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同时 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一、 WTO概况
GATT与WTO的关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WTO的前身。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产抛弃过境(ɡuò jìnɡ)动物尸体、排
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精品资料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shíshī)条例》的规
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
植物性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
第4号 《供港澳(ɡǎnɡ ào)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5号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规定》
第17号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kěyǐ)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资料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bù fú)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
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
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
精品资料

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
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yǐjí)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
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dòngwù)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免受疾病和有害物质的侵害,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和发展。

为确保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及执行机制。

一、政策法规1.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动物检验检疫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并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权力。

根据此法,国家通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来负责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苗研发等工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实施办法》《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实施办法》制定了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措施。

根据该办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检测、灭杀、免疫等措施来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并及时报告疫情信息,促使及早检疫和控制。

3. 《动物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动物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针对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该法规要求动物性食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设置了相关监督和检验机构,以确保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执行机制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国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国家动物疫病的监督、检测、防控工作,监督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检验检疫的规范制定与执行,疫情监测与报告,兽药兽医用品的注册与审核等。

2. 反腐败机制为了保证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廉洁和公正,国家建立了反腐败机制。

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反腐败法规,对贪污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加强透明度和监督,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工作的信任,并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民众参与监督。

3. 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的统一信息平台,加强疫情信息收集、处理和共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30•【文号】主席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一、动物检疫的定义和重要性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管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它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检疫是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二、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监督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动物检疫的主要内容1.动物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进出境活体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源性试剂、动物饲料等。

2.动物检疫的程序:包括检疫申报、检疫查验、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等。

3.动物检疫的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和检疫标准。

4.动物检疫的监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常见的动物检疫疾病1.猪瘟:猪瘟是一种由病毒引起的猪类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

2.禽流感:禽流感是一种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传染病,对禽类和人类都具有严重威胁。

3.口蹄疫:口蹄疫是一种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猪、牛、羊等动物的传染病,对畜牧业造成严重损失。

4.狂犬病: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狗、猫等动物和人类的传染病,具有高度致死性。

五、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和作用1.保护人类健康:动物检疫可以防止动物疾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类,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2.保护动物健康:动物检疫可以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3.维护国家安全:动物检疫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防止外来病原体的传入,保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4.促进贸易发展:动物检疫可以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六、动物检疫知识问答1.什么是动物检疫?答: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管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2.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什么?答:动物检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动物卫生安全,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疾病传播,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社会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强化科学防控和监管,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检疫现代化。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动物检疫管理的各级机构、相关协会、业主、兽医、生产者、流通者、运输者和消费者。

第二章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是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并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确保卫生证明的合法、真实和有效。

第八条地方各级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检疫计划,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三)开展动物检疫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第三章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九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国际接轨,制定符合各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检疫措施和标准。

(二)根据不同动物及其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区别管理,分级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

(三)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检疫、出入境、码头办理等环节,减少流程环节,提高检疫效率。

(四)全民动员,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采取动物检疫方式的官方证明文件,包括检疫证、搭配清单、出库单、货运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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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动物
产品质量和国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
和传播。

该法规规定了检疫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实施检疫措施,强制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和消杀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检疫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用于监督和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
定了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卫生审批和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畜牧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条例还涉及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对养殖场、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的监督和管理。

3. 动物检验检疫法
动物检验检疫法是一项包括检验、检疫和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

该法
规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健康证书的发放,动物产品的抽样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项用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法规规定了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该法规涵盖
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及对动物产品中有害物质和致病菌的监测和限制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动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和追溯制度。

5. 动物检疫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为了保障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他们会组织培训,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紧急协作机制,以防范动物疫情的跨境传播。

总结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动物检验检疫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了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执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起到了保障和监督的功能。

只有合理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传播,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人类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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