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产生矛盾。
2021年,原告张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条件。
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调解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性,决定先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包括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方面。
2. 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对方的感受,减少矛盾。
3.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明确离婚的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
4. 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家庭和谐。
四、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请求。
3.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如车辆、存款等,双方各得一半。
4. 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5.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对对方的任何追偿权利。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了解双方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本案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情况,针对矛盾焦点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达成共识。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婚姻家庭法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等优点。与诉讼相比,调解程序更加简便, 能够迅速解决争议,同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此外,调解还能促进家庭成员间 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调解在婚姻家庭争议中的适用条件
争议性质
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争议, 如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探
视权等。
当事人意愿
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愿 意在调解过程中相互妥协、达成
推广典型案例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婚姻家庭案例,以案说法,让公众了解法律在 婚姻家庭领域的应用。
加强法律咨询和援助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和援助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 效的法律帮助。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 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分析争议焦点
提出解决方案
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争议焦点,明确双方 分歧所在,为制定解决方案奠定基础。
律师根据争议焦点和当事人意愿,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和选择 。
协商谈判
起草和解协议
律师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争取达成 和解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律师注重策略 和技巧的运用,以促成协议的达成。
婚姻家庭法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调 解
目录
• 婚姻家庭法概述 • 婚姻家庭争议类型及解决途径 • 调解在婚姻家庭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 律师在婚姻家庭争议解决中的角色与
责任
目录
• 法院对婚姻家庭争议的审判实践及案 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完善 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践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猛,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作用。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十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他们在结束婚姻关系的同时,产生了财产分割的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寻求法律机构的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派出了专业的调解员,通过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帮助他们制定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调解员还促使双方签署协议,确保协议得到严格执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既具备了专业知识,又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以公正、中立的态度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最终解决纠纷。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张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一直都是共同抚养孩子的。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他们最终选择了分居。
在分居过程中,他们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双方均希望获得抚养孩子的权利,但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他们转向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
调解员了解到,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来说,双方都非常重要。
他们帮助张先生和刘女士就抚养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协助他们制定了一个符合孩子利益的抚养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并作出了抚养权的具体安排。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不仅仅关注纠纷的解决,更注重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他们通过聆听各方的意见,以及专业的调解技巧,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减少了因纠纷而导致的家庭矛盾。
案例三:家庭暴力纠纷王女士经历了长期的家庭暴力,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作者:韦晓云来源:《女性天地》2015年第09期案例一:“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呈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等方面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2010年1月,南宁市的黄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2012年初,黄某与来南宁打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且近一年未回家。
2014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主张按照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
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案例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2006年9月27日,张某(女)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价格是50万元。
张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了首付款10万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张某与宋某于2007年3月7日结婚,2007年12月3日取得房产证。
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
2011年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
2011年下半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
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 1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宋某支付抚养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第一节婚姻法律实务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放人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一夫一妻制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3)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由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禁止那些行为?(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2)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骈居。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一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我国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结婚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
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挡死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7、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哪些法律后果?(1)无效或者被撤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合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时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招股无过错放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8、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贵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的财产,应当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在取得一方同意后进行。
9、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指,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一次属于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具有个人使用个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者是否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与认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11、夫妻之间有怎样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由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
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婚姻家庭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都有怎样的法定义务?(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扶养子女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及时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子女对老年人又赡养的义务。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招股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已婚妇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子女以上的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13、子女一定要随父姓吗?子女不一定随父姓。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孩子的姓氏,子女在成年以后可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者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14、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是指,与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2)、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3)、被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下列几个方面: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2、费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子女是否可以干涉父母的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1)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尤其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的再婚。
父母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其自主军顶。
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选择居所或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混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并应当招股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和特别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不包括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植物的人员。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
“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
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经验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7、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
18、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吗?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机遇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对子女之间存有的学琴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
即由父母双方抚养的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19、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处置?离婚时财产的风格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预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分割共同财产。
20、父母离婚后,一方可否可以单方终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终止另一方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