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解除最高法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解除最高法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个人或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除失信状态,维护自身信誉及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该采取主动措施,积极履行与执行有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
具体来说,最高法文件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主要的原因是违反了执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因此,要想解除失信状态,最根本的做法当然是履行起本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被执行人欠款,可以及时支付内欠的款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可以主动履行义务,以显示出积极的态度和决心。
同时,在履行义务时,不仅要主动积极,而且还要注重实际效果。
因为如果执行结果不够理想,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状态恢复的速度就会受到影响。
二、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财产报告是指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推进,财产报告制度成为了一项必备的程序,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不得有所欺瞒或遗漏。
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时,被执行人应该完整、真实、准确地向法院提交财产报告,并及时更新报告内容。
如果被执行人想要解除失信状态,就必须主动积极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三、通过行为改变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可以通过行为改变司法建议。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履行义务、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等积极措施,以及一些其他在执行过程中展现出的规范行为、合作精神等,改变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评价。
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表现出良好的行为表现,那么执行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考虑,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
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
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
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
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
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
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2--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
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
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6-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失信被执行人员怎么样解除

失信被执⾏⼈员怎么样解除失信被执⾏⼈是法院添加到名单中的,如果说⾃⼰已经完成了法院所判决的东西,那么⾃⼰就可以从名单解除,那么相关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失信被执⾏⼈员怎么样解除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了⽣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达成执⾏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确认履⾏完毕的;3、⼈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的。
⼈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名单库中删除。
办理的流程;⼀、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当事⼈也可以向执⾏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才可以除名。
您可以到中国执⾏信息公开⽹查⼀下⾃⼰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务号上⾯查查看,除名需要⼀定的时间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最新规定,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就读⾼收费私⽴学校;(⼋)⽀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被执⾏⼈未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失信被执⾏⼈名单,依法对其进⾏信⽤惩戒:(⼀)有履⾏能⼒⽽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威胁等⽅法妨碍、抗拒执⾏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法规避执⾏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正当理由拒不履⾏执⾏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信用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
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在中国,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失信被执行法律后果的详细阐述。
一、失信被执行的定义失信被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履行,或者采取欺诈、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措施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5)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2. 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3. 行政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1. 主动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请求信用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事执行的措施

民事执行的措施引言民事执行是指法院根据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本文将介绍民事执行的一些常见措施,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和信用惩戒等。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内容,通过司法强制力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扣款: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退休金等进行扣款。
扣款是一种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迅速实现债权的履行。
2.查封、扣押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予以限制,扣押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扣押。
3.拍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拍卖,变现为现金,并用于偿还债务。
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通过变现财产实现债务的清偿。
4.强制清算: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公司进行财务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或隐藏。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
查封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
2.冻结: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股票等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
冻结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其他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离境等,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损失。
信用惩戒除了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公示,使其失信行为为社会所知。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是指对那些故意违反合同、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进行限制和打击,以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履行纠纷,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而不履行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例如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限制出境等,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人员参与高消费领域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购买高消费品、限制购买高消费服务、限制乘坐高级列车、飞机等等。
这些措施旨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恢复社会信用。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还可以实行限制消费措施,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恢复社会信用。
对付老赖之绝招汇总

对付老赖之绝招汇总活着的法律【导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付老赖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十七种,笔者为了让大家用得更方便更快捷,不辞辛苦,精心整理,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归纳,特此奉上,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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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欠债为荣的不诚信之人,据数据显示,中国式“老赖”人数已经超过500万。
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单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