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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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綦江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5号)已于2018年9月13日印发实施,为深入贯彻《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实现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等全过程闭合管理,全面推进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是“十三五”期间国务院重点督办事项之一。

市政府明确指出区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深入研究《管理办法》,梳理本单位、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明确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根据《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目标,2020年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面积需达4.4平方公里,以部分北部组团、东部新城组团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确保2020年底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专项监测方案 (4)5 监测技术要求 (6)5.1 一般规定 (6)5.2 在线监测要求 (6)5.3 人工监测要求 (9)6 在线监测设备要求 (11)6.1 一般规定 (11)6.2 降雨监测设备 (11)6.3 水位监测设备 (12)6.4 流量监测设备 (12)6.5 水质监测设备 (12)6.6 视频监测设备 (13)7 数据的质量保障 (14)7.1 一般规定 (14)7.2 数据采集 (14)7.3 数据传输 (14)7.4 数据存储 (14)8 数据分析 (16)8.1 一般规定 (16)8.2 在线监测数据 (16)8.3 人工监测数据 (19)9 安装与维护 (22)9.1 一般规定 (22)9.2 安装 (22)9.3 维护 (23)附录一典型设施监测点位位置示意图 (25)附录二引用标准名录 (29)附录三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报告编制大纲 (30)附录四海绵城市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大纲 (33)1.0.1 为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工作,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及后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支撑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建成区内海绵城市水质水量监测系统的建设及应用。

1.0.3 海绵城市监测应采取适宜的监测技术,确保监测结果可靠。

1.0.4 海绵城市监测应充分收集和共享气象、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的既有相关监测数据,宜与海绵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1.0.5本导则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技术指南》基础上,因地制宜的突出适用于重庆山地和气候特征的监测技术。

1.0.6 海绵城市监测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0.1 源头减排设施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方式达到控制雨水径流外排或减少雨水径流污染的设施,如雨水花园、雨水塘、绿色屋顶、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安全,切实担负起改善三峡库区水体水质及保障库区水体安全的重任。

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降雨、洪涝、排水、水系、径流、土壤、植物等因素,因地施策,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布局和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生态优先。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实现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前言 (3)第一章总则 (4)1.1 海绵城市的内涵 (4)1.2 编制目的 (4)1.3 适用范围 (4)1.4 工作范围 (5)1.5 工作依据 (5)1.5.1 相关法律法规 (5)1.5.2 相关标准规范 (6)1.6 工作原则 (6)1.7 工作内容 (7)第二章主要术语及定义 (10)第三章城市自然条件 (12)3.1 地形地质地貌 (12)3.1.1 地面高程及坡度 (12)3.1.2 岩层 (12)3.1.3 土壤 (12)3.2 植被 (12)3.3 气候 (13)3.3.1 气温 (13)3.3.2 降水 (13)3.3.3 蒸发量 (14)3.3.4 风 (14)3.3.5 日照 (14)3.3.6 湿度 (14)3.4 水文与水资源 (14)3.4.1 城市水系 (14)3.4.2 未开发水面率 (17)3.4.3 水资源量 (17)3.4.4 年径流特征 (17)3.5 城市下垫面 (17)第四章城市水环境 (19)4.1 城市黑臭水体 (19)4.2 城市排污口 (19)4.3 城市面源污染 (20)4.4 地表水环境 (21)第五章城市供水及回用水 (22)5.1 城市供水 (22)5.2 城市回用水 (22)5.2.1 中水回用 (22)5.2.2 雨水回用 (23)第六章城市排水防涝防洪 (25)6.1 排水体制 (25)6.2 城市污水 (25)6.3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 (25)6.4 城市防洪 (30)第七章主要问题分析 (32)7.1 水生态 (32)7.2 水环境 (32)7.3 水资源 (32)7.4 水安全 (32)第八章组织实施与成果评估 (33)8.1 组织实施 (33)8.2 成果评估 (33)8.2.1 评估内容 (33)8.2.2 评估方法 (33)附表1 基本资料调查附图要求 (35)附表2 基本资料调查对口部门及工作衔接建议 (38)附件1 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分级与判定 (42)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重庆市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1〕14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日重庆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改发〔2020〕7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创新为驱动,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城建)为抓手,引领城市建设智慧化升级,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实施,试点先行。

加强新城建总体设计,在重点区域率先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的建设模式,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发挥政府在新城建项目实施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充分整合市场资源,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坚持创新引领,标准统一。

创新管理手段、模式和理念,建立健全适应于新城建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创新驱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变。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系统化全域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规字(2023)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全流程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列入海绵城市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应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我市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结合建设项目功能、场地竖向、后期维护等因素,在项目策划、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

二、责任分工(一)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或办理规划条件变更业务时,依据《中山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约束性指标。

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海绵城市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意见调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在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4.1 ⼀般规定4.1.1 建设项⽬的低影响开发⽬标应按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执⾏;条件不具备时,可按照本导则执⾏。

4.1.2 本导则中建设项⽬的低影响开发⽬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污染去除、⾬⽔径流峰值控制及⾬⽔资源化利⽤等,可通过不同LID设施的组合实现。

4.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市⾬⽔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市⾬⽔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4.1.4 项⽬总占地⾯积⼤于200公顷(含)时,应采⽤⽔⽂⽔⼒模型辅助低影响开发设计。

4.1.5 道路、硬质铺装地⾯的标⾼宜⾼于其周边绿地,并宜优先考虑在其周边绿地中就近设置LID设施。

4.1.6 LID设施内植物宜根据绿地竖向布置、⽔分条件、径流⾬⽔⽔质等进⾏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较强的本⼟植物。

4.1.7 ⾬⽔塘、⾬⽔湿地等⽔体类LID设施应采取湿地植物、⽔⽣动物、⽣态堤岸等措施提⾼⽔体的⾃净能⼒。

有条件的可采⽤⼈⼯⼟壤渗滤、增氧曝⽓、⽔泵循环等辅助设施净化⽔体。

4.1.8 有⼊渗要求的LID设施,当所处区域⼟壤下渗速率较⼩时,应采取必要的改良措施,如更换表层⼟壤、⼟壤改良、设置渗⽔导管、控制调蓄深度等。

4.1.9 当LID设施底部渗透⾯距离季节性最⾼地下⽔位或岩⽯层⼩于1m及距离建筑物基础⼩于3m(⽔平距离)的区域,应在底部设置防渗层。

4.1.10 存在特殊径流污染地区,应设置初期⾬⽔收集设施,收集的初期⾬⽔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其低影响开发措施应经专题论证。

4.1.11 设计⽔深超过1m的开敞式⽔体,应设置栏杆或警⽰标志等安全措施。

4.1.12 在⾬⽔回补地下⽔的区域,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应考虑⾬⽔的渗透路径。

4.2 建设标准4.2.1年径流总量控制⽬标新建项⽬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地类型宜按照表3.3.2-1确定。

改、扩建项⽬,可不作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但改、扩建后不透⽔硬化地⾯⾯积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如有新增⽤地,其新增⽤地部分宜按新建项⽬执⾏。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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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8]13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3
【实施日期】2018.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
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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