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TSGN0001_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燃观光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一、总则为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保障人员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包括场厂安保人员、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
三、车辆管理1.机动车辆应依法登记,并按要求配备保险。
2.带有故障的车辆严禁驾驶。
3.每天上班前,车辆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照明等重要配件。
4.机动车在停放时一定要拉紧手刹,并在坡道上挂挡,防止车辆自行滑动。
5.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装机动车辆,特别是关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安全设施的改装。
6.查验机动车辆改装后,要向安保部门报备并进行重新审批。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与驾驶的车辆类型相符。
2.驾驶员许可的车辆类型、驾驶路线等均应在范围内执行。
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程,禁止违章行为,特别是超速、酒后驾驶等。
4.驾驶员上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装置、照明等重要部位。
5.驾驶员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上车。
6.驾驶员应对车内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车辆内部秩序良好。
五、安全管理1.每台机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有效。
2.机动车辆严禁在道路上私自改道、超车、抢行及驶离正常车道行驶。
3.行驶过程中严禁向车外掷物、吸烟等行为。
4.机动车严禁超过乘坐的最大载人量行驶。
5.机动车辆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行驶时,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6.正常生产作业期间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区,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及电源管线旁边。
六、督促检查1.安保人员对场厂内机动车辆每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处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2.安保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严格督促并罚款处理。
3.被安保人员要求停车检查的机动车辆应立即停车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的驾驶员或车辆,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红牌、罚款等处理措施,并给予相应的安全教育。
关于TSG N0001—2017的分析与探讨

陈 东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天 津 300192)
摘 要 :结合 多年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实际检 验经历 ,对 2017年颁布施行的《场(厂 )内专 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进行 总结 分 析 ,分 别 阐述 了该 规 程 颁 布 实施 的 重 大 意义 与 编 制 条 款 的 时代 紧迫 性 与 内容 创 新 性 。此 规 程 是 顺利 开展 场 (厂 )内专 用机 动 车 辆使 用管理监管检 验的重要 法规依据 ,也是保证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安全使 用的 关键所在。 关键词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管 ;使用 ;要求 中图 分 类 号 :U491.5+4 文 献 标 识码 :B DOI:10.16621 ̄.cnki.issn1001-0599.2018.07D.02
在新修订 的《特种设备 目录》的基 础上 ,进一步加深 了监管 范 围。所 监管 车辆必须是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 以外仅在工厂厂 区、旅游景 区、游乐场所等特定 区域使 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 ,对 于
不在这 3类特定 区域使用 的车辆不再 进行监管 。对叉车的含义 给出 了明确解 释 ,必须具有 门架和货叉 ,并且 是 自行式 的车辆 。 实际检验中 ,经常遇到无货叉并使用其他属具的叉 车 ,按照该规 程规定 ,此类设备 已不在监管范围之 内。同理 ,一些运行依靠人 力的叉车 ,由于不符合 自行式车辆 的要求 ,也不在监管范 围。此 外 ,将原 《特种设备 目录》中的 内燃平衡重式叉 车和蓄电池平衡 重式叉车整合 为平衡 重式叉车一个 品种 ,原《特种设备 目录》中 的 内燃侧面叉 车更 改为侧面式叉车 ,删除原《特种设备 目录》中 的防爆叉 车这一品种 。这些变化都充分体 现了科学分类的理念 , 改变 了原有 的既根据结 构型式 又根据使 用环境 的混乱分 类模 式 ,更加严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规程在备注 中强调 了可拆卸 式属具不在叉 车监 管范 围 ,加之被监管叉 车的含义 中必须具有 货叉这一规定 ,本 规程创新性 的具体强化明确 了使用单位 的主 体责任与 自行管理的有机结合 ,在叉 车 日常使用过程中 ,如果不 适用货叉 ,或者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 ,则该设备 的使用安全 由 使用单位负责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大于或者等于6 人,但不得大于23人;
•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注意:如果观光车速度超过30Km/h,查看制造厂 家的制造许可证,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保证书, 按30Km/h检验。
目录
• 一、场车使用区域、类别 • 二、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三、使用安全管理 • 四、检验项目及要求 • 五、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回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 2.2.2.1 叉车
•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 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当叉车承受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 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 2.2.3.2 叉车
• 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 2.2.3.3 观光车辆
•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
•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 CCC认证产品。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是指其所用绝缘材料的耐热等级,分A、E、 B、F、H级。是指电动机允许温升的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升 高的限度。
•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 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 2.2.2.1 叉车
•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 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当叉车承受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 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 定和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 35°;
• (5)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 的要求;
•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 第1部分:蓄 电池工业车辆》、 GB/T26950.2-2015 《防爆工 业车辆 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 2.2.2.2 观光车辆
•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 结构、座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 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 (2)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 2.2.3 主要零部件
• 2.2.3.1 一般要求
• (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 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 叉车蓄电池
• 2.2.4.1.2 观光车辆 • (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 (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 (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
• 注2-1: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算,其中,每位乘客 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 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附录叉车产品数据表…………………………………………………(18)
附录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19)
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20)
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1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2)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2017总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明确叉车使用特定区域的请示》(粤质监〔2017〕21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63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82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
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
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
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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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前 言年 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年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年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年 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年 月和 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年 月 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 王 英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张 威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目 录总则……………………………………………………………………………☎✆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使用安全管理…………………………………………………………………☎ ✆ 检验……………………………………………………………………………☎✆ 附则……………………………………………………………………………☎✆附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⑤⑤⑤……………………………☎ ✆ 附录♋♋ 叉车产品数据表⑤………………………………………………☎ ✆附录♋♌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⑤…………………………☎ ✆附件 叉车检验项目表⑤⑤…………………………………………………⑤☎ ✆附件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⑤⑤⑤……………………………☎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 则 目的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 :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 个以上(含 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 个以上(含 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 :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适用范围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特殊规定 使用路况和标志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观光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 人,但不得大于 人;☎✆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 (坡长小于 ❍的短坡除外)。
观光列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 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 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 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 个 个(含 个和 个);☎✆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 (坡长小于 ❍的短坡除外)。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基本要求 义务和责任☎✆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内制造场车;☎✆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一般技术要求☎✆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 ❍;☎✆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 ❍❍;☎✆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 个。
设计 一般要求☎✆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表等;☎✆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证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的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 °;☎✆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的要求;☎✆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防爆工业车辆 第 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防爆工业车辆第 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主要受力结构件 叉车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当叉车承载 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货叉符合☝❆《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观光车辆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结构、座椅,成当符合以下要求:☎✆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主要零部件 一般要求☎✆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 ❍♓⏹☎✆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级;☎✆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叉车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 。
观光车辆☎✆前照灯应当符合☝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 日起改为☝❆);☎✆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 认证产品。
系统与装置 动力系统 叉车☎✆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适;☎✆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 ❍❍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 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 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观光车辆☎✆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 ;☎✆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 ;☎✆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 ♑计算(注 )。
注 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 ♑计,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 ♑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 ♑计。
☎✆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转向与操纵系统 一般要求☎✆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待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为 ☠~ ☠;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 ☠。
观光车辆☎✆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 °;☎✆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液压系统☎✆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 倍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