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述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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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_读_论犯罪与刑罚_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_读_论犯罪与刑罚_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读 论犯罪与刑罚李 露,熊德米(西南政法大学法三系,重庆 400031)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 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代表作。

笔者认为,对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建构产生巨大影响的莫过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贝卡里亚总结出了一个 普遍公理 ,其中包含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人道化思想。

因此,本丈主要针对贝卡里亚的以上刑法思想做出评价,以期能更深入理解这本经典名著之精神内涵。

关键词:启蒙思想;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化中图分类号:D91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5831(2003)02 0131 05Cesare Beccaria s Criminal IdeologyC omprehension of the Crime and PenaltyLI Lu,XIONG De mi(South west Un iversit y o 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Chongqing400031,China)Abstract:The famous jurisprudential work Crime and Penalty,is created by Cesare Beccaria who is a well known criminal jur i st of Italy in the18th century.In this thesis,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ri minal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 t contribute to form the several fundamental criminal notions of Cesare Beccaria,so as to apprehend the connotative meani ng of the masterwork more clearly.Key words:the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t;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 me;humani tarianism of punishment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犯罪及其惩罚_兼评_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_

犯罪及其惩罚_兼评_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_

我们看 不 到


意 志 自 由论 ” 的 影 子
他 认为


我 们意
尔维修 的学说
他 在 哲学 上 的 感 觉主 义 倾

志 的 一 切 活 动 永 远 是 同 作为 意 志 源 泉 的 感
向 使 人 很 自然 地 联 想 到 霍 尔 巴 赫 和 孔 狄 亚
官 印 象的 强 度相 对 称 的


都受
意志

,

自然规 律 的 支 配

,


犯 罪 就 是 在特 定 环 境 下

因 为 上 帝 是 超 自然 的
,

人 有 上 帝赋 予
趋 利 避 害 的必 然 性 结 果
在 这种 趋 利 避 害

的 灵魂
就 获 得 了 不 受 客 观 因果律 支配 的
由此
,
自 由意 志

犯 罪 是 内心 堕 落 的 结

为 人 们 景仰 和
相 形 之 下 当 时欧洲 刑 法 中
,
习 尝 的楷模
,

出 身于 贵 族 家 庭 的 贝 卡 里 亚 从 小 就 阅

读 了 许多 启 蒙 思 想家 的 著 作

他 认 为 自己

,

罗 马法
的成功
归 功 于 法 国人 写 的 书 ”
特别是

的 国家 至 上 主义

日耳 曼 法 的 报 复 主 义 和

拼 弃


意 志 自由论 ”
,
律 所 要 惩 罚 的 不服 从 而 已 它 是 一 种 ” “ 而不 是 表 明 心 灵 的性 猫 在的 念 板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这使我在一个时期内把写给文明的读者的讨论中止下来,以便使任何因胆怯但又热心而产生的谬误想法和由于恶毒的妒嫉心而产生的诽谤,永远成为不可能的产生。

控制着人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有三个源泉:神的启示、自然法则和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浅谈贝卡里亚对传统犯罪学的批判-文学研究论文-文学论文

浅谈贝卡里亚对传统犯罪学的批判-文学研究论文-文学论文

浅谈贝卡里亚对传统犯罪学的批判-文学研究论文-文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知识背景: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的原动力在前启蒙运动时期,整个欧洲的刑事司法处于非常的局面。

其突出的一点便是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教会的权力日益扩大。

随着教会庇护权的确立,教会权力对世俗社会的控制地位正式确立。

“很快,教会控制了许多世俗法庭,可以通过这些法庭的官员并采取世俗方式开展司法活动,教会控制下的世俗司法官员当然要尊重教会的原则和刑法。

”[3]而所谓教会的原则其实就是教会的教义。

在教会的宗教礼仪的渲染下,“人类由于自己始祖的行为,造成了人对任何善事都无能为力的可悲局面,因此,人类的拯救唯有依靠才能实现,而拯救世人的决心,也决不会因为人类的种种‘ ’而有丝毫动摇。

”[4]可见,教会通过“原罪”的引入,获得了对世俗社会的精神上的控制,并据此来实现对世俗社会的控制。

而当诸如“原罪”等宗教信条被引入司法后,整个司法体制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社会对越轨行为施以惩罚是出于对的敬畏与对人类始祖行为的“ ”。

犯罪被视为反叛宗教社会的异类,从而在欧陆刑法史上出现了惨绝人寰的种种刑罚。

随着17世纪科学的爆发,科学对人类思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自然哲学概念的重大转变,不断对科学、还对人类思想探究的其他领域提出了大量问题。

机械哲学和理性主义解释了各种自然现象,它们甚至可以推而广之,用来解释人类的行为与。

”[5]在科学的影响下,一场以机械主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时期的以批判的眼光看待几乎所有公认的欧洲传统。

分析传统、社会和经济结构、看待过去的态度、人性思想、知识、科学、哲学、美学和道德理论,以及最重要的基督教的教义和结构。

启蒙作家的目标是就有结构,重建人类社会、机构和知识,并用所谓的自然只需为新社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5]12启蒙哲学家自然也不会忘记对罪刑罚擅断的刑事司法体制的抨击。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浅谈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由《论犯罪与刑罚》谈起曹宁西北大学法学院710127摘要:贝卡利亚作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之父”,是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者,他的伟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经问世就震惊了西方刑法学界,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的体系”。

(1)作者在书中所阐述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所遵守得普世原则。

因此,本文拟主要针对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体现出的的刑法三原则做一个简单的评述,期望能更好理解现代刑法原则所体现的深刻内涵。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一、贝卡利亚生平简介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生于1738年3月15日,意授占据统治地位的当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生活在思想启蒙运动高潮迭起的时代的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也注定要受到此时的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

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启蒙》一书中所说:“由此可见,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英雄,而是启蒙时代的产儿。

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第47章最后的总结中为人们讲述了一条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到了一直到今天仍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原则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贝卡利亚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刑法原则,是因为当时罪刑擅断、酷刑以及刑罚的任意性在各国大行其道。

(一)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行法定主义。

他认为刑法应该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即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曹宁西北大学法学院摘要:贝卡利亚作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之父”,是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学古典学派地创始者,他地伟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经问世就震惊了西方刑法学界,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地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地体系”.()作者在书中所阐述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所遵守得普世原则.因此,本文拟主要针对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体现出地地刑法三原则做一个简单地评述,期望能更好理解现代刑法原则所体现地深刻内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关键词: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一、贝卡利亚生平简介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利亚()生于年月日,意大利米兰地一个贵族家庭.由于家庭环境良好,使他地生活一直没有受到经济方面地困扰,而且有机会接受良好地教育并和上层社会地青年贵族进行思想与学术交流.贝卡利亚八岁进入帕尔马地一所耶稣教会学校上学,因其数学成绩良好被同学成为“小牛顿”.八年后来到帕维亚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回到了米兰,并结识了对其人生具有重大影响地韦里兄弟.年,韦里兄弟将他们经常讨论地敏感议题“对刑事立法地批判”交给贝卡利亚去写.到年贝卡利亚就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注定要震惊世界只有六万余字地传世名作.贝卡利亚也因为《论犯罪与刑罚》而取得了巨大地声誉.此后地贝卡利亚陆续写作并出版了一批经济和法律方面地书籍,在其晚年,贝卡利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地成员,撰写了关于刑事立法地书面咨询意见,主要有《论警察》,《对政治犯罪地简略思考》,《论无期徒刑计划》,《改善被判刑人地命运》,《论管教所》和《对死刑地表态》.年月日,贝卡利亚因中风在家中平静地去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地写作时代背景贝卡利亚地《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能振聋发聩,与他所处地特殊时代背景是紧密相连地.贝卡利亚所处地世纪正是黑暗中世纪晚期,随着专制君主制地确立和加强和宗教改革后教会对宗教犯罪镇压地加强,罗马法地国家至上主义和教会法地道义责任论在欧陆国家地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理论中占据了绝对地统治地位.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地行为迫害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地地步.而此时地新兴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地不断发展,要求在法律上能保障自己地合法权益,铲除特权,建立符合人性与理性地刑事法律.而文艺复印以来地启蒙运动又为贝卡利亚地写作提供了哲学基础,在启蒙思想中,贝卡利亚接受了格劳修斯地自然法理论和霍布斯以及洛克地社会契约论作为自己地理论出发点.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地观念强调公民权利地天生性和神圣性,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权力来自公民自然权利地一部分,自然法理论则强调人性与理性才是最高地法,这在欧洲封建社会,宗教神学思想和权力神授占据统治地位地当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地历史意义.生活在思想启蒙运动高潮迭起地时代地贝卡利亚地刑法思想,也注定要受到此时地启蒙运动思想地影响.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地启蒙》一书中所说:“由此可见,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不是一个横空出世地英雄,而是启蒙时代地产儿.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地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贝卡利亚地刑法三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地第章最后地总结中为人们讲述了一条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地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地、及时地、必需地,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地、同犯罪相对称地并由法律规定地”.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到了一直到今天仍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原则地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贝卡利亚之所以提出这样地刑法原则,是因为当时罪刑擅断、酷刑以及刑罚地任意性在各国大行其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地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行法定主义.他认为刑法应该是有明文规定地法律,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即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作一切不违反法律地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地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并强调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和神圣信条,应该得到一切公民和司法官地遵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首先是在立法上,“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地整个社会地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而且要求法律地规定必须是明确地和公开地.“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地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地性质和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这是因为“只有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地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地无知和刑罚地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从司法上来说,贝卡利亚指出任何司法官员都是社会地一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地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地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地刑罚.“代表社会地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地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地第三者”.贝卡利亚在这里是强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地分立,司法官员必须依据“社会契约”做出独立地判决.同时法官定罪量刑时要像几何学那样精确地考证,运用三段论来定罪量刑.“对每个犯罪行为法官都应当进行正确地推理,大前提——一般地法律,小前提——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地,结论——无罪还是判刑.如果法官被迫地或根据自己地意志做出两个推断——纵然只是两个也好——不是一个,那么无论哪一个推断都是不能令人信服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从法律解释来说,贝卡利亚强调反对法官拥有解释法律地权利,而只有立法者才是唯一合法地地解释者.立法者根据全社会地总体利益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和能做什么,法官根据法律判断行为应该是怎样,对公民地行为根据法律作出其是否合法地判断,而无权解释法律.同样,立法者同样无权判定行为是否违法了法律.贝卡利亚坚决反对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解释权,虽然现在看来贝氏地这一论断有以偏概全之嫌,只看到了罪行擅断,而忽略了法官地造法功能和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法官应有一定地自由裁量权.但在当时地时代背景下这一原则地提出无疑是具有跨时代意义地.贝卡利亚认为法官不可以有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是因为他认为法官也是一个有着自己地欲望和感情以及利益纠缠地人,如果允许其解释法律,则“法律地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地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地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地冲动;取决与被告人地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之间地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地面目在人们波动地心中改变地细微地因素.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公民地命运经常因法庭地更换而发生变化.相同地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地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地不是持久稳定地而是飘忽不定地法律解释.自由解释……正是擅断和徇私地源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从犯罪地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地法律界定.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和社会地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地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地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地事情相违背地行为.任何不包括在上述限度之内地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从中得到好处地人才会这样做”.之所以不能如此是因为“犯罪界限地含糊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地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拍排斥地立法,大量地法律使最明智地人面临遭受最严厉地处罚地危险,恶和善变成了两个虚无缥缈地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入危难地沉沉昏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罪刑相适应原则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就是施加于犯罪人地痛苦,是与幸福相对地.刑法施加于犯罪人是为了防止可能地对社会更大地危害,因此刑罚量要达到一个精确地“度”,这个度可以实现一种平衡,既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地目地,又不会对犯罪人造成多余地损害,一旦超过这个必要地限制,刑罚就是多余地,就是对社会地新地侵害.他说:“犯罪对公共利益地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地力量越强,制止犯罪地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可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贝卡利亚刑事政策地核心.在贝卡利亚看来,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不加区别地处以相同之刑,不仅难以制止犯罪,甚至导致人们去犯更重地罪行,而且还会损害人们地道德情感,而这种情感恰恰是刑法地基础.“……赏罚上地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月被人忽略地矛盾,即:刑罚地对象正是他自己造成地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地犯罪处以同等地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地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地较大犯罪了.”这一原则包含三层含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一层含义是指刑罚地轻重应与犯罪危害地大小相适应.他提出应当建立一个由一系列犯罪行为构成地阶梯,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地最严重地犯罪,它地最低一级是最轻微地犯罪,在这两级之间是一系列从高到低排列地犯罪行为.同样,与此相对称地是由最强到最弱排列地刑罚地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实现对危害较重地犯罪处以较重地刑罚,对危害较轻地犯罪处以较轻地刑罚,实现“罪与刑地对称”.陈兴良教授将其称之为“罪刑价目表”.贝卡利亚形象地说: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地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刑做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地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地动力和大量威武地程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层含义是指刑罚地种类与犯罪地性质相适应.即刑罚所剥夺地利益应当恰恰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地利益.完善地刑罚体系应该是体现不同犯罪侵害社会利益地不同刑种构成地.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地第节论述了犯罪地分类,并在其后地节当中分别对叛逆罪、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债务、公共秩序、政治惰性、自杀、流亡、难以证明地犯罪、特殊地犯罪等这些罪地罪与刑地特殊对应性进行了阐述.如对叛逆罪,“最严重地犯罪,应受到最重地刑罚”;对于走私犯罪地刑罚应当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为公正地刑罚”;对于盗窃罪地刑罚应当是“在一定地时间内,使罪犯地劳作和人身受公共社会地奴役,以其自身地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地非正义践踏”;对于那些在盗窃活动中增加了暴力行为地强盗,刑罚应当是“身体刑和劳役地结合”;对付决斗地“犯罪地最好地办法就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地人;同时宣布:毫无过错地被迫起来维护现实法律所不保障地东西即声誉地人是无罪地”;对于想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地狂热之徒不能适用身体刑,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地,这种刑罚用观众地高傲约束狂热者地妄自尊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层含义是从行刑角度强调罪刑相适应.贝卡利亚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地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刑罚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加以痛苦从而达到抑制犯罪人地犯罪行为地目地,如何使这种肉体痛苦在阻止犯罪人犯罪上发挥最大地社会效益就必须注意刑罚地方式.“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地较轻犯罪地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地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地犯罪.”相反,如果公开惩罚那些被大部分人看做与己无关地和不大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地重大犯罪,则不会起到刑罚地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刑罚人道原则野蛮、残酷地封建刑罚利用拷打、肉刑、耻辱性来处罚犯人,但随着启蒙运动地兴起,人道主义和人性论成为时代主流,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在文章地一开始就表明自己地人道主义立场,“要研究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地法律,并向公共幸福地领导者揭露这些法律地弊端”.贝卡利亚毫不掩饰自己对中世纪那种野蛮残酷刑罚地厌恶,他指出:“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地智者所设计和实施地野蛮而无益地酷刑,谁能不怵目惊心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地欲望地人在戏弄狂热地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地手续和漫长残酷地刑讯,指控不幸地人们犯有不可能地或可怕地愚昧所罗织地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地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发抖呢?”贝卡利亚主张宽和地刑罚,反对一切酷刑,他认为只要刑罚地惩罚地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地好处,刑罚就收到了他地效果,任何超过这个界限地刑罚都是多余地,也是野蛮地.“只要刑罚地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地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地效果.这种大于好处地恶果中应该包含地,一是刑罚地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地丧失.除此之外地一切都是多余地,因而也就是蛮横地.……人们只根据已领教地恶果地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地影响.……人地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他周围地事物,随着刑罚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严峻地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犯罪所面临地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这一次罪行地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地罪行.刑罚最残酷地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为血腥、最不人道地国家和年代.……刑罚地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地宗旨相违背地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地对应关系.……第二,严酷地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地情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贝卡利亚同样对刑讯也深恶痛绝,其不无讽刺地指出:“……罪犯和无辜者之间地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地同一方式(刑讯)所消灭了.这种方法能保证使最强壮得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地无辜者被定罪处罚.……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地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地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为无罪.但罪犯地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地刑罚改变成较轻地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甚至刑讯根本就没有存在地必要,“如果犯罪是肯定地,对他只能适用法律规定地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地,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死刑地存废问题上,贝卡利亚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废除死刑地人.他认为死刑是滥用刑罚权地极端反映,残酷与不人道地死刑制度也根本不能起到遏制犯罪地作用.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制度也是一种犯罪:“体现公共意志地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他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地杀人犯.”贝卡利亚主张应当用终生奴役刑来代替死刑,因为“死刑不可能是有益地,因为他为人们提供了残酷地榜样.”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死刑才是正义地,一是当一个人甚至被剥夺了自由以后,它还拥有这样地联系和这样地实力,以致威胁到国家地安全,而且他地存在可能会在既定地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地动乱.二是处死某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地根本地和唯一地防范手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结语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地奠基人.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提出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虽然历经了两百多年地岁月变迁,但其基本内容和大体框架依然没有变化,在很多国家地刑事法律中都有体现,自其问世地那天起就影响了世界各国地刑法和刑法理论.刑法三原则作为贝卡利亚刑法学说地主要内容其丰富地理论内涵即使直到今天仍是各国学者研究地对象,由此可见贝卡利亚作为一位伟大地刑法学家其学说地生命力之旺盛,作为这些学说地载体《论犯罪与刑罚》也无疑是经典之中地经典,是法学史上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地著作,是法科学生尤其是刑法学生地必读作品.当然贝卡利亚在此书中不仅仅提出了刑法三原则,其在犯罪学和刑事诉讼等方面地理论观点也在本书中有所体现.总之,作为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结晶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作为启蒙运动时期地伟大作品,它地出现既是贝卡利亚个人智慧地体现,也是那个时代所有启蒙思想家集体智慧地结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最后,引用陈兴良教授对贝卡利亚及其《犯罪与刑罚》一书地评论作为本文地结尾:贝卡利亚堪称刑法学之父,而他那本仅六万字地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则是刑法学中百读不厌,万世流芳地经典著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注释:()陈兴良,《遗传与犯罪》[].群众出版社年版.本文引号之内地内容均引用自黄风译,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参考文献:()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程宗璋.《从<犯罪与刑罚>看贝卡利亚地刑法思想》[].福州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卷第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杨阳.《解读贝卡利亚地刑事法律思想——从<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论及》[].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增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马克昌, 宋建立.《论贝卡里亚地刑法思想》[].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第期(总第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王志刚.《从<论犯罪与刑罚>中读贝卡里亚——贝卡里亚刑事法律思想初探》[].绥化学院学报年月第卷第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姜敏.《对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地传承和超越——<论犯罪与刑罚>解读》[].西南政法大学年博士论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陈兴良.《刑罚地启蒙》[].法律出版社年版.()(法)福柯著,刘北成,杨远缨译《规训与刑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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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

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

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

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反社会性造成的。

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

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

”也就是说,一旦穷人们发现现实带来的只有苦役和痛苦,那么他们就会屈从于犯罪可能带来的愉悦生活的一线希望,进而铤而走险,进行犯罪。

2.法律原因。

在贝卡利亚看来,除经济原因之外,引起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过于严酷的法律。

他认为过于严酷的法律有几大弊端:一是麻痹人的精神,二是削弱人的人道主义情感,三是由于统治阶级对绝大部分犯罪都施以严厉的惩罚,促使人们去犯较重的罪行。

他说道:“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

”“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

”这短短几行字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促成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说,在他的整部著作中,他都在致力于怎样通过制定更合理的法律来最大限度地抑制犯罪。

由此所引发出的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至今仍被人们奉为经典。

总之,通过对经济和法律这两方面原因的论述,贝卡利亚开创性地道出了犯罪的真正根源。

他打破了先前法学家所认为的犯罪只不过是个人恶意的观点,坚决地揭示出了社会因素,即诸如经济的贫富悬殊,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等社会因素亦是犯罪的重要根源。

虽然他也承认个人欲望对财富,名誉,地位的追求,对肢体的愉悦的满足与泛滥是个人犯罪的重要诱因,甚至连死刑也无能为力,但他更强调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因素在个人犯罪过程中的催化作用。

这些在如今看来就跟自然规律一样显而易见的道理,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无疑成了他们重新认识犯罪的重要法宝。

二、衡量犯罪的标尺贝卡利亚认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别的什么。

他在他的著作中专门拿出一节来论述衡量犯罪的标尺问题,并且有针对性的批驳了当时存在的几种错误的衡量标准:1.以犯意为衡量犯罪的标尺。

贝卡利亚认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

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

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2.以被害者的地位为衡量犯罪的标尺。

贝卡利亚在著作中说:“如果说这(注: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就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的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弥补罪行间的差别。

”3.以罪孽的轻重程度为衡量犯罪的标尺。

贝卡利亚对这种论调进行了激烈的反击。

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共同利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公正的基础。

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是依赖于上天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惟独它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

如果说上帝已经为违抗它那无上权威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谁胆敢去充当一个取代神明公正的爬虫呢?谁想去为这位不能从周围接受任何欢乐和痛苦、自我作古、独往独来的存在物复仇呢?”“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如若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上帝宽恕的时候,人却予以惩罚;当上帝惩罚的时候,人却宽恕。

如果说人们的侵害行为可能触犯上帝的无上权威的话,那么,人们的惩罚活动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权威。

”三、犯罪的分类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专门拿出一节来讨论犯罪的分类。

他把犯罪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一类是“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司的个人安全”,还有一类则是“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且不说这三个分类是否科学,至少他提出的通过明确犯罪分类的办法来使立法者制定科学明确的法律,使广大公民能清楚地了解法律的思想是意义深远的。

他指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由此得到好处的人才会这样做。

犯罪界限的含混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排斥的立法,大量的法律使明智的人面临遭受严厉处罚的危险,恶和善变成两个虚无缥渺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入危难的沉沉昏睡。

四、犯罪的预防减少犯罪,预防犯罪,可以说是贝卡利亚的整部著作的精神和核心。

从罪刑法定到罪刑相适应,从法律的明确性到刑罚的宽和,其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为了预防犯罪,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1、罪刑法定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说道:“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进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这就是刑罚和刑罚权的来源。

为了防止有些个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霸占别人的自由,就“需要有一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自愿出让的权利,那么关于定罪处罚的问题自然应该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因此,贝卡利亚推出了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些思想: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因为法律是由代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制定的,因此也只有法律才能正确表达整个社会的意愿,而至于其他人,包括自命公正的司法官员,都无权超越法律的限度来对社会成员科处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社会成员的普通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由于国家分成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

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

”也就是说,立法者不能同时又是司法者,那样的话会使角色混乱,无法公正地作出裁判。

第三,严酷的刑罚不应当出现在立法中,因为它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司法者就变成立法者了。

“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也就是说,如果允许法官的解释,就会使被告的命运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中,成为某个法官怀疑冲动的牺牲品。

虽然过于死板地恪守法律也未必是好事,但贝卡利亚认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

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

因为“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如果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

”第六,应当平等地适用刑罚。

贝卡利亚认为,对于贵族和平民所犯的相同罪行,适用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

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作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

”以上是贝卡利亚提出的关于罪刑法定思想的几个方面,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罪刑法定”这四个字,但是他的思想为以后费尔巴哈明确提出这一思想打下了基础。

2.罪刑均衡。

除罪刑法定之外,贝卡利亚还提出了罪刑均衡的思想。

他认为可以把犯罪排列成“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

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由此,我们也“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烈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

”3.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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