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论文
犯罪学论文

犯罪学论文论犯罪的社会原因院系:土木工程专业:土木工程班级:土木工程2班姓名:杨明海学号:2010040101152012年6月1日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
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
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
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
一、人格系统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
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
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
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
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
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
犯罪学课程论文

湖南商学院课程论文题目大学生暴力犯罪分析学生姓名元颖学号*********专业班级法学1401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是对使用特定手段实施的一类犯罪的理论概括。
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
犯罪学研究表明,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
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
一、暴力犯罪的原因暴力犯罪大多是跨类型的,因而很难提出一套适合于解释一切暴力犯罪的理论。
下述因素或者可以成为引发暴力犯罪的诱因,或者可以成为暴力犯罪行为学习或者模仿的来源:(1)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在这里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
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之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
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
(2)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一方亦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一泄愤报复,纠纷中的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容易发生杀人、伤害或其他攻击性行为。
(3)婚恋挫折,婚恋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
(4)暴力渲染,心理学研究认为,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看到过别人是是攻击性行为的儿童或成年人,比没有看到过别人时是攻击性行为的人更容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攻击强度,如果见过他人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
(5)被害人的促动,对社会上的犯罪所进行的任何意义的研究,都必须把对罪行的受害者和犯罪者人的分析包括在内,在某些特定的罪行中,罪犯与受害人有罪一方与无辜者之间很难从法律上划清一条界限,特这特别适用于某些暴力罪行。
(6)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意志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
本科毕业生犯罪学论文范文模板

本科毕业生犯罪学论文范文模板引言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机制和犯罪预防的学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本科毕业生犯罪学论文的范例,帮助学生理解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结构。
研究背景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城市地区的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犯罪原因和机制,以期提供有效的犯罪预防和管理策略,对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公共安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揭示犯罪的根源和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探讨有效的犯罪预防和管理策略,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公共安全的提升提供理论依据。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了解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剖析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对犯罪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研究结果与讨论经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1.城市化进程对犯罪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地区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社会经济因素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城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与犯罪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3.社会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管理犯罪。
警察力量的增加、社区治安的加强等举措可以显著降低犯罪率。
在讨论部分,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研究结果的意义和现实应用。
同时,对于犯罪预防和管理策略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增加警力投入,加强社区巡逻和治安巡查,提高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效果。
2.提高城市居民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现象,以降低犯罪率。
3.加强社会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犯罪现象和风险的认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结论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本文揭示了犯罪的根源和背后的原因。
犯罪学论文性别与犯罪

犯罪学考核论文:性别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班级:电气091姓名:***学号:************2010.4.18摘要:自古以来,犯罪一词几乎只是作为相对男性而言,解释男性行为的。
即便有极少数女性犯罪,也被定性为其具有男性特征。
法律界一直缺乏对女性犯罪的关注。
犯罪的性别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呗忽略。
二战以来,随着女性参与和从事社会事务的机会不断增大,女性犯罪也在逐渐增多。
但男女犯罪比率的差距依然差异很大。
因此,我认为,男女的性别因素,对犯罪发生的频率、性质、心理和后果由着很大的关联。
关键词:犯罪,性别,差异,特征正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现象呈现了许多新的规律的特点,而女性主义犯罪学也从上世纪末开始逐渐被提及和关注。
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了矛盾的多样性,进而滋生为犯罪。
现代社会犯罪学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化、专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由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犯罪差异的研究话题,越来越被社会学界重视。
除了本身的高学术价值原因外,其还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早在1899年龙勃罗梭对女性犯罪人做人类学分析开始,就引起了有关学者们的注意。
此后各国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出发,对女性犯罪及男女两性犯罪的异同进行研究和探讨,其中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犯罪学》一书中,就犯罪的性别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法律界和犯罪学很多专家也对这方面有着不同的探讨。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可以为按照社会群体的性别组织社会预防,而且也是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用科学务实的态度,投入到性别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当中。
一、男女性别特征的对比1,女性思考问题总是比较细腻,总是把能够想象的各种备选取方案加于比较,总是把影响自己决择的因素全部纳入自己理性的视野加于考量与权衡。
因此她们的思考富有极强的慎密性。
与此同时女性具有丰富的感情性,自然把家庭看得比较重。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摘要犯罪对策有其理论渊源,根据社会现状可将犯罪对策分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两大部分,本文通过对犯罪对策作宏观上的论述,对几中学说作简要分析,并以此构建犯罪学宏观对策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对策犯罪预防犯罪惩罚一、理论源流犯罪对策一般可分为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两部分,前者是防患于未然,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后者是整治于已然,但凡有“报应论”和“救治论”两种论调。
早期学者受同态复仇理念之影响颇深,多持“报应论”;而晚近学者则多持“救治论”。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惩罚犯罪持“报应论”的观点;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则进一步将其发展为“道义报应主义”,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是公民社会都是如此。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古希腊伟大的先哲普罗泰戈拉已经十分前瞻地指出“一般预防”的重要性,他说:“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
刑法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被处罚者本人犯同样的不法行为。
”在古代,即使主张犯罪预防,也多以特殊预防为主。
贝卡利亚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论证,并简洁明了地提出了“双面预防刑法目的观”。
他明确地说道:“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至此,普氏的一般预防论已得到了较好的修正,并已显得相当完善。
近现代功利主义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仅是预防犯罪而已。
”其实这是一种偏狭的功利性的目的论,从犯罪对策之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仅有刑罚是远远不够的,而刑罚之目的也不仅仅是纯粹地为了预防犯罪。
费尔巴哈从犯罪原因论入手,①阐述了他个人的犯罪对策。
费氏的刑事政策思想其实是一种禁欲主义思想,根据其理论,即应广泛适用自由刑,限制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并对其心理(精神)施压,②消除其可能犯罪之一切条件(包括其犯罪欲念),必要时还应禁锢犯罪人之思想自由。
犯罪学论文(基于弗洛伊德理论对累犯问题以及族群犯罪问题的建模分析)

二、累犯
1.关于累犯的数学模型
1.1定义与符号说明
好人:犯罪概率为p,其中p<0.5;
坏人:犯罪概率为q,其中q>0.5;
事实上,如果评判罪人的非罪人使用上面的模型,那么他们会得出罪人必然会继续犯罪的概率极高的结论。那么,长此以往,社会对罪人的排斥将会加深,罪人与社会的隔间也会拉大,罪人将会进一步沦落到社会的边缘。罪人所受到的惩罚,事实上远远大于法庭的刑罚。
我们再从罪人的角度来看。如果罪人对自身使用上述模型,那么必然会否定自己。加之社会对其的“惩罚”过大,将会使得其形成更强的“超我”。一旦这种超我形成,加上人的追求超越的本性,罪人必然会认定其他人正常的行为是“犯罪”,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当他再次把上面的模型套用到其他人身上时,就会认定他人是邪恶的。再进一步,当其将模型套用于全社会时,就会认定社会上,大部分人(占比1- )是邪恶的。如此,他的报复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这种逻辑下,似乎应该是犯错的人注定是不可自拔的“坏人”,其将会陷入无穷的高犯罪可能性而无法自拔。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 变大,但不会为1,即,不可能是百分之百会再次犯罪。
同时,本模型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在讨论两次犯罪时,假定了p、q是不改变的,即作为好人,其犯罪的可能是不变的。然而,p,q究竟是社会的平均现象,还是某个人的个人现象?这一点并没有指出。同时,若是搞清了是社会平均现象,还是个人现象,那么也会产生问题:1.如果是社会平均现象,那么显然可以解决p,q随时间变化这个问题。但是,在公式(1)与(2)中将社会平均现象加诸一人之身,是否会犯因为社会公共交通平均停车间隔(两次停车之间所间隔的时间,即开车时间)是多少,就把某辆车的停车间隔在出厂时就设定为多少,而不论它是否面前有一个行人这样的错误呢?2.如果是个人现象,那么,上述1.中的错误是可以避免。但在两次犯罪时间内p,q不变是否又过于理想化?
犯罪学的论文范文

犯罪学的论文范文标题: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摘要:心理罪犯清醒度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论文旨在探讨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首先,我们将介绍心理罪犯清醒度的定义、分类和评估方法。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心理罪犯清醒度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并分析心理罪犯清醒度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最后,我们将探讨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防范和犯罪惩罚的启示。
通过本论文,我们希望能够提高对心理罪犯清醒度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犯罪行为的理解。
关键词:心理罪犯清醒度,犯罪行为,评估方法,犯罪防范,犯罪惩罚引言:心理罪犯清醒度是指个体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态的一个度量。
它是犯罪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理解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心理罪犯清醒度的高低可能会对犯罪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探讨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对于犯罪学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心理罪犯清醒度的定义、分类和评估方法入手,深入探讨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此外,本文还将讨论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防范和犯罪惩罚的启示,以期为犯罪学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一、心理罪犯清醒度的定义、分类和评估方法1.1心理罪犯清醒度的定义1.2心理罪犯清醒度的分类1.3心理罪犯清醒度的评估方法二、心理罪犯清醒度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2.1清醒度水平与犯罪行为的频率之间的关系2.2清醒度水平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2.3清醒度水平与犯罪行为的模式之间的关系三、心理罪犯清醒度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作用3.1选择性注意和感知3.2决策和冲动控制3.3行动执行和后顾之忧四、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防范和犯罪惩罚的启示4.1犯罪防范策略的制定4.2犯罪惩罚的科学与人性之间的平衡结论:心理罪犯清醒度对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
它不仅与犯罪行为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相关,还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模式。
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心理罪犯清醒度通过选择性注意和感知、决策和冲动控制,以及行动执行和后顾之忧等方式发挥作用。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摘要犯罪对策有其理论渊源,根据社会现状可将犯罪对策分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两大部分,本文通过对犯罪对策作宏观上的论述,对几中学说作简要分析,并以此构建犯罪学宏观对策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对策犯罪预防犯罪惩罚一、理论源流犯罪对策一般可分为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两部分,前者是防患于未然,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后者是整治于已然,但凡有“报应论”和“救治论”两种论调。
早期学者受同态复仇理念之影响颇深,多持“报应论”;而晚近学者则多持“救治论”。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惩罚犯罪持“报应论”的观点;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则进一步将其发展为“道义报应主义”,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是公民社会都是如此。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古希腊伟大的先哲普罗泰戈拉已经十分前瞻地指出“一般预防”的重要性,他说:“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
刑法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被处罚者本人犯同样的不法行为。
”在古代,即使主张犯罪预防,也多以特殊预防为主。
贝卡利亚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论证,并简洁明了地提出了“双面预防刑法目的观”。
他明确地说道:“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至此,普氏的一般预防论已得到了较好的修正,并已显得相当完善。
近现代功利主义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仅是预防犯罪而已。
”其实这是一种偏狭的功利性的目的论,从犯罪对策之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仅有刑罚是远远不够的,而刑罚之目的也不仅仅是纯粹地为了预防犯罪。
费尔巴哈从犯罪原因论入手,①阐述了他个人的犯罪对策。
费氏的刑事政策思想其实是一种禁欲主义思想,根据其理论,即应广泛适用自由刑,限制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并对其心理(精神)施压,②消除其可能犯罪之一切条件(包括其犯罪欲念),必要时还应禁锢犯罪人之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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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犯罪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目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不难发现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尤其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趋势在不断加剧,例如近年比较出名的马加爵事件、北京外国语大学在校生罗卡娜因琐事将同学刺死、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付成励在课堂上杀死老师、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无不令人震惊。
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还有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程度的不够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分析狄更斯说: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我们生活在一个说不清好坏的年代。
一方面我们享受着物质生活的进步, 但是也体会着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后果, 环境污染、价值沦落、腐败盛行、生存压力剧增、安全感低等。
但其中最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 被视为国家未来的一代--大学生,他们实施的犯罪呈现多发的趋势。
虽然没有具体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统计, 但是就目前所能搜集到的资料来看, 在校大学生犯罪已经占刑事犯罪的很大比重, 而且犯罪越来越恶劣。
大学生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可由于其特殊群体的身份,结合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的事件,归纳如下几点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我在网上做了一些简单的信息搜索, 整理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知名青少年法律工作者尚秀云2008年9月在北京透露, 从1987年至今, 共有超过6000名在校大学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判刑。
从最开始的一年一两名大学生, 到这几年的80个、90个, 甚至100多个, 这些年大学生犯罪呈现螺旋式上升的态势。
根据北京大学康树华教授的调查, 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 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
文革期间, 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 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 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 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
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期, 大学生犯罪人数有明显升幅。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5年起, 开始上升。
2001年比1995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近几年更是飞速的往上涨。
(二)犯罪主体不断扩大首先,犯罪的大学生不再是以普通的大专院校的学生为主,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所占比例明显增多。
其次,在我们的印象中,谈及大学生犯罪,想的都是本科在校学生犯罪,然而近几年,硕士生和博士生犯罪现象不容忽视,所占比例呈现出上升趋势,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第三,女大学生犯罪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据了解, 近年来有不少女大学生在从事卖淫活动, 其中不乏大专生、本科生, 甚至有硕士研究生。
第四,大学里贫困学生占着很大比例,有的贫困大学生在社会上由于“寒酸”而受到歧视、奚落和嘲笑。
正因为此种原因致使贫困大学生在心理上容易产生防卫反应,出现敌对态度。
有一些贫困大学生甚至想通过违法手段来摆脱这些现实困境,从而导致犯罪。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大学生犯罪类型几乎涵盖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种类。
据某监狱对大学生在押犯的罪名统计,侵犯财产罪占56.35%(其中:盗窃罪占25.81%,抢劫罪占23.95%,诈骗罪占3.96%)。
故意伤害罪占8.06% ,故意杀人罪占4.79% ,强奸罪占3.9%。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是近年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贩毒、走私、组织介绍卖淫、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等也开始发现有大学生,虽然这些犯罪数量较少,但危害极大。
二、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大学生犯罪现象不断增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为了很好的解决以及防止这一现象的继续出现和恶化, 深入研究大学生犯罪的原因犹为重要。
由人人羡慕的“天之骄子”变成阶下囚, 改变他们人生轨迹的是什么?通过研究,大学生犯罪有内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外部因素的诱惑、促使。
笔者在此重点分析大学生犯罪的学校原因, 探索学校对大学生犯罪的防范对策, 对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意义重大。
(一)学校教育的偏颇审视中国高校教育模式,我们不难发现,考试、成绩还是评定学生好坏的标准,在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忽视学生的素质教育。
忽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就意味着忽视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培养,忽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就意味着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大学生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下,只重视自己的成绩而没有注意提高自己心里素质,最终由于没能控制好自己而走向犯罪。
(二)学校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法律教育是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可以看出,学校只重视知识的输入,是以应试教育为主,从而导致了高校德育工作的偏差。
高校德育受到冷落, 尤其是针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虽然国家规定高校必须开设法律基础课, 但不少高校始终没有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
现在多数学校的法律课程的教学方式只是简单的老师说教,内容僵化, 理论与实际脱节, 很多老师照本宣科, 原本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变成了单一、枯燥的课堂教学, 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另一个方面,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
相对落后的高校心理环境, 使许多大学生的不良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正,当他们的心理异常程度越来越严重时, 导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成为必然。
(三)学校管理机制欠缺教育是本, 管理是根。
高校的教育和管理理应是统一的, 有教必有管, 有管才有教, 管教合一,是高校的立足之本。
然而, 当前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确存在教与管相脱节的现象,高校管理机制欠缺。
学校只重视教学忽视学生的管理,存在重知识的输入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
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
从云南大学张超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张超作案期间没有到校学习,甚至在外租房与社会不良青年同居,在娱乐场所从事异性陪侍服务,学校竟然一无所知,可见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纰漏。
(四)校园文化建设缺失校园文化建设是高校文化、高校德育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反映了高等学校的风貌、教学和管理制度、办学的理念和特色、全校师生所遵循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以及由此产生的浓厚、热烈而持久的精神氛围等, 都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但是, 现实中的高校校园文化建设, 面临两方面的问题,缺少大学文化精神的引领和对校园文化建设重视不够。
三、高校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从以上大学生犯罪成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要遏制大学生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为大学生的直接管理者——高校更应承担起自己的教育职责。
我认为高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转变教育观念,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德育工作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 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必须转变过去那种把德育认为是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的观念, 要清醒地认识到德育是全面提高“做人”的素质以适应学习、工作、生活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要求的人格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特别要认识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把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纳入高校德育改革的视野, 进而预防或减少因素质缺陷诱发的大学生犯罪。
过于死板的应试教育,致使学生缺少思考锻炼,更容易形成懒惰、厌学的心态。
学校要创造条件,让学生溶于社会,实现个人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步。
不能只学习知识技术而忽视学生实践的能力,加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能力,可以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增强抵御挫折的能力。
(二)改变法律基础课的教育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本来作为当今的“天之骄子”大学生应该是具有很高的法律意识,然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状况并不令人满意。
目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都是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来完成。
由于课时有限,同时高校重视不够,并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培养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所以,大学法律教育需要转变。
学校应该把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重点学科来学习,从学校到教学、系部等各个部门, 对其应予以充分重视, 为其配备合格的师资, 提供充分的教学条件, 让其在最大限度内完成教育目的。
应该开阔法律教育方式,不能只用传统的说教一种单一的教学方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可以通过各种不同途径完成法律知识的传授,比喻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答、带领学生去法院观看法庭庭审、参观监狱等,使学生从中获得比单一应试教育更好的法律知识,从而深化自己的法律意识。
(三)加大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我国高校安排有各种心理课程,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规范的教学方式,大多数高校都只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当作可选可不选的一门选修课来开设。
使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环节比较薄弱。
高校应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列入学校教育工作重要议程, 纳入到学校管理体系中,这样势必引起老师、学生的重视。
学校还应建立有效的大学生心理救援机制,培养一批能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的专业能力强的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及时的听取内心苦闷、自身无法排解和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倾诉, 及时疏通他们存在的心理障碍、心理冲突、心理困惑以及其他心理疾病, 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四)加强学校的管理机制,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校的管理机制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
我们看看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一所高校,学生在宿舍里打麻将,最后4个人被杀,一个人出走,学校在很长一段时间才发现这件事情。
从这里我们不能不反思一下学校管理机制缺陷。
各高校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一套学校规章制度,但是有的学校的规章不完善,有的学校规章只是形式没有付诸实践。
建立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必不可少。
例如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夜不归宿,违者可以给予处分,这样学生才会有警惕,不会在校外过夜,也杜绝了犯罪的发生。
同时,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素质,对预防学生犯罪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大力开展帮扶教育工作犯罪后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最直接的途径。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大学生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尤其是被投入监狱后容易交叉感染,改造效果并不一定理想。
我们注意到,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的犯罪行为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