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29.220.99
中国标准分类号
K8
计划起止时间
2017.01-2019.12
参加单位
集盛星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国家863动力电池测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技术中心,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凌容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德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3]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测试规程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Test specification of supercapacitor system for vehicles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目的﹑意义或必
要性
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行业标准QC/T 741自2006年施行(2014年修订)以来,在加强政府管理、引领行业发展、规范产品、培育市场、服务用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车用超级电容器的快速发展,超级电容器在车用领域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整车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测试条件不断改善,整车企业已经完成对超级电容器单体及模组的性能评价,而系统级的测试规范成为目前的短板,亟须建立适用车辆实际工况的系统测试规范,从而体现出超级电容器的优势特征与整车应用的结合,有利于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之间及研发技术人员的深入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佚名
【期刊名称】《冶金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24(62)2
【摘要】根据2024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24〕18号关于印发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现予有关钢铁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见附表)。
标准性质均为推荐性。
部内主管司局均为原材料工业司。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子行业)(2012年3月26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农业机械行业)
3.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子行业)(2011年1~3月)
4.《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子行业部分)
5.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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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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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 计划。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受理, 部办公厅每季度下达一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 行调整,应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时提出申请,填 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报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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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标准批准和发布
行业标准经部务会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 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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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七)标准复审
1、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2、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每年年底前,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行业标准复审 计划建议,报送主管部门。 3、工信部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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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1、标准制定范围 《标准化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标准: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 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 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 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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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 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 和编制说明刊登在相关刊物和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 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要说明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 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 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 组织。
工信部行业标准

工信部行业标准工信部行业标准是指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用于规范和指导特定行业产品、技术和管理的标准。
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行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背景、意义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背景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各行业的发展日益迅速,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
而行业标准的制定,能够为企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工信部制定行业标准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其次,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消费升级。
另一方面,它可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
此外,行业标准的制定还能够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因此,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行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提升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其次,它可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减少市场混乱和恶性竞争。
再次,它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
最后,它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工信部行业标准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信部的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液晶显示用背光组件第6-4部分:测试方法LED发光条光电参数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Backlight unit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Part 6-4: Measuring method of optoelectrical parametersof LED light bar
国内关于《液晶显示用背光组件》标准体系如下:
——第1部分:总规范(SJ/T 11460.1-2013);
——第2部分:CCFL背光组件空白详细规范(SJ/T 11460.2-2014);
——第3-1部分:便携式显示用LED背光组件空白详细规范(SJ/T 11460.3.1-2014);
——第3-2部分:显示器用LED背光组件空白详细规范(SJ/T 11460.3.2-2013);
——第6-4部分:测试方法LED发光条光电参数
——第7部分:电气接口;
——第8部分:机械接口。
本部分是第6-4部分。
牵头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日
部委托机构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
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
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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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二、立项范围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 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
情况; 7、涉及国内外专利及处置情况; 8、重点领域标准情况说明; 9、强制性标准的理由及主要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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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 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 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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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2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标准批准和发布
行业标准经部务会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 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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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七)标准复审
1、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2、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每年年底前,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行业标准复审 计划建议,报送主管部门。 3、工信部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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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 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 标准的协调性;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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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省市‛)可直接向科技司报送 本地区在行业上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经标准化 技术组织审查协调后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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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标准起草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 起草。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 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单 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 序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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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标准报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报批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
报送材料包括:
(二)标准申报单;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第十七条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复审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
报送材料包括: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标准修改
第二十八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
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司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