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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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86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管理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

《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

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间不协调配套,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是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

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部门职责发生了调整,行业标准范围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范围和管理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也是较原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是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依据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结合行业标准管理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在生产、加工、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统一规范。

为了保证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需要建立一套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行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行业发展、统一行业规范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通过明确行业标准,可以推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其次,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行业标准明确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标准选择产品,提高购买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再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行业协作和合作。

通过制定共同的标准,行业内企业可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标准制定的方案1. 建立专门机构行业标准制定需要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

可以建立行业标准制定协会或专门的标准制定委员会,负责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该机构应该由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保证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制定标准制定程序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明确的程序和流程。

标准制定程序应该包括标准制定的提案、立项、起草、评审、公示、修订等各个环节。

同时,应该建立专门的标准制定指南和操作手册,对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进行规定。

3. 开展调研和评估行业标准制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

调研可以了解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评估可以确定标准制定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还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 完善标准制定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需要明确的标准制定标准。

标准制定标准应该包括标准的层次、结构、格式、术语等,确保标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应该参考国际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借鉴其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行业标准的水平和竞争力。

三、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要求1. 加强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同时还应该具备标准制定的方法和技巧。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8•【文号】发改工业[2005]1357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2005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行业标准是指对特定行业内的产品、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要求。

制定和管理行业标准对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并介绍一些成功的案例。

一、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行业标准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2. 统一市场规则和竞争秩序。

行业标准可以统一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减少不正当竞争和低劣产品的出现,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促进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行业标准可以推动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可以引导行业企业朝着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等方向发展。

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核心包括标准制定、标准发布与实施等环节。

1. 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确定标准的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和人员、制定标准的原则和方法等。

通常,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制定工作。

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标准发布与实施标准发布与实施是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的关键环节。

标准的发布需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如官方网站、行业刊物等向社会公开。

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遵守和执行,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还需要进行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各方对标准的理解和应用。

三、成功案例以下是几个成功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案例:1.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乘用车通用技术条件》,包含了乘用车的安全性、环保性、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领域内,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和规则。

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对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对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业标准的制定。

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行业内企业、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当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行业标准的国际竞争力。

二、行业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行业标准的发布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行业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行业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是保障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标准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四、行业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行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修订机制,及时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五、行业标准的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行业标准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交流,推动我国行业标准走向国际化,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行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是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行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标准制定和管理的效率。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行业标准的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的全程在线管理,提高标准管理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1990.08.24【实施日期】199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类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行业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鼓励在行业标准制定中考虑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

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鼓励将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基础公益类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企业、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或涉及多个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二 )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编 号
第 十 七 条 行 业 标 准 归 口 部 门 应 在 行 业 标 准 发 布 后 30 日 内 ,将 已 发 布 的 行 业 标 准 及 编 制 说 明 连 同 发 布 文 件 各 1 份 ,送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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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 准 计 划 时,必 须 与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协 调 ,以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标 准 体 系 。
第 八 条 在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工 作 中 ,行 业 标 准 归 口 部 门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一 )制 定 本 行 业 的 行 业 标 准 计 划 ; (二 )负 责 协 调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标 准 项 目 的 分 工 ; (三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业 的 行 业 标 准 ; (四 )统 一 审 批 、编 号 、发 布 本 行 业 的 行 业 标 准 ; (五 )办 理 行 业 标 准 的 备 案 ; (六 )组 织 本 行 业 行 业 标 准 的 复 审 工 作 。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 计 划 的 建 议 ,组 织 本 行 业 标 准 的 起 草 及 审 查 等 工 作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提 出 的 行 业 标 准 计 划 建 议,经 行 业 标 准 归 口 部 门 与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协 调 、分 工 后 ,由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下 达 实施。 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 会、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和 学 术 团 体 的 作 用。制 定 标 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 准 归 口 部 门 抄 报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一 式 2 份 。 第 十 二 条 按 行 业 标 准 计 划 的 安 排 ,行 业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提 出 行 业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或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或 由 行 业 标 准 归 口 部 门 委 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章 程》的 规 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 加 审 查 的 人 员,应 有 生 产、使 用、经 销、科 研 和 高 等 院 校 等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 其 中 ,使 用 方 面 的 人 员 不 应 少 于 1/4。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 议 审 查 时 应 进 行 充 分 讨 论,尽 量 取 得 一 致 意 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 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 3/4 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 式 按 附 件 3)。会 议 代 表 的 出 席 率 和 函 审 单 的 回 函 率 应 不 低 于 2/3。 行 业 标 准 送 审 时 ,应 附 有 “标 准 送 审 稿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格 式 按 附 件 1)及 其 他 有 关 附 件 。 第 十 四 条 行 业 标 准 由 行 业 标 准 归 口 部 门 审 批 、编 号 、发 布 。 行 业 标 准 报 批 时 ,应 有 “标 准 报 批 稿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或 “函 审 结 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 附 件。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时, 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 业 标 准 的 审 批 必 须 尊 重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或 “函 审 结 论 ”。 对 报 批 稿 进 行 修 改 应 有 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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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8.24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施行日期】1990.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
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昼取得一致意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有“函审单”。

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

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标准批准年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T××××
--××─┬──┬────┬─││└标准批准年号│
└──────────标准顺序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4年3月21日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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