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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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整理)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搞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2.程序化原则3.协调的原则4.公开化原则5.科学性原则6、服务性原则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1.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须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的制度。

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地域范围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管理的对象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具体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体。

法制的方法: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具体执法的过程。

科学技术的方法:采用科学技术的方法是一种辅助管理的方法,它能够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效能,把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仅包括基础资料的科学准确性、电脑运用、办公自动化等,还应包括先进的管理理念、专家咨询、科学决策和效能监察等。

社会监管的方法:《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作了规定。

经济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管理,这是对行政管理的方法的补充。

六、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一是要根据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开发建设的规模、强度和时序,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防止盲目发展建设。

城乡规划知识点总结

城乡规划知识点总结

城乡规划知识点总结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乡村和农村进行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以实现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系统性工作。

城乡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创造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

城乡规划知识点包括城市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村规划等内容,涉及空间规划、土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对城乡规划的各个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

一、空间规划1. 空间结构城乡规划的根本任务是塑造城乡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结构主要包括城市中心区、城市次中心区、城市一般居住区、城市特殊用地区、城市绿地和水域等组成部分。

乡村空间结构主要包括村庄、农田、林地、水域等组成部分。

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市和乡村的空间效率。

2. 空间布局空间布局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方向和格局。

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产业区、教育文化区、生态区等,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规划中,要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农田布局、林地布局、水域布局等,保护和利用好乡村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乡村振兴。

3. 空间利用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是城乡规划的核心任务。

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在乡村规划中,要科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二、土地规划1. 土地资源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本要素,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城乡规划的前提。

要对城市用地和乡村用地进行合理规划,保障耕地、林地、草地等基本农田资源的稳定和永续利用。

2.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在城市规划中,要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绿地、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项目,落实城市用地总量和建设用地指标,降低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

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学习资料一、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七十条(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一书三证”)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乡规划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基本知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七十条)(一)基本概念: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采取分级审批。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城乡规划知识要点——城乡规划相关名词汇总1.科学发展观与城乡统筹一、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实践,就要认真贯彻五个统筹——1.统筹城乡发展、2.统筹区域发展、3.统筹经济社会发展、4.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5.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的要求,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大方面: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扭转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3.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深层次的改革。

三、具体内容1.统筹城乡经济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增长和良性互动。

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接近和享用经济要素的权利,统筹城乡经济资源,保证农民平等的享用经济资源,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2.统筹城乡政治资源,实现城乡政治文明共同发展。

必须统筹城乡政治资源,使农民具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政治地位,使其真正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体现和维护自身利益。

统筹城乡政治资源最重要的是体制和政策的转换问题。

3.统筹城乡社会资源,实现城乡精神文明共同繁荣。

努力实现城乡社会资源的统筹安排,有序使用,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2.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具体有以下4各方面:1.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城乡规划基础小常识

城乡规划基础小常识

城乡规划基础小常识1、什么是城市规划?答: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城市规划分为哪几个阶段?答:城市规划通常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需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作用是什么?答: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它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城市规划管理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既是我国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正式实施。

5、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哪些内容?⑴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城乡规划、规划区、城市的定义)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乡规划知识总结(二)

城乡规划知识总结(二)

城乡规划知识总结(二)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向单位或个人核发的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建设工程审批,建设
工程审批后的管理,临时建设的管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开工的前提。

4.城市:一定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5.城市规划是指授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满足城乡建设的现实需要与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土地、人口等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城乡未来建设活动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预先安排与要求。

6.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

7.黑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线。

8.橙线:重大危险设施范围控制线。

9.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原则;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坚持环保节能原则;关注民生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公开原则;体现地方特设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

10.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11.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律规定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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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 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 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
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章五十五条)
2011难点 2、《省条例》主要亮点及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3、《市条例》主要亮点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城乡规划在空间规划中的主体地位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六)增强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新法专门设有城乡规划修改一章,第47条规定了上级城乡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 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等五种可以修改总体规划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修改。第17条还明确了城 市和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第47、48条据此明确了不同的修改程序。还明确,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事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章七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1票赞成0票反对1
票弃权通过;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六章六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城市规划法》第1条: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 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 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 本法。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规划实施注重公众监督: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 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三)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规划内容注重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 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规划编制注重公众参与: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原来《城市规划法》的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这次不仅强调对行政 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还特别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明确了行政主体 的法律责任,还强调了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58、59、60条规定了对政府 不履行规划编制责任或违规编制规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64条规定的对违法建 设主体的处罚的力度更大。第62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第68条还授 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 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 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 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 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五)体现了层级管理的思路。
一是延续了总体规划分级审批的制度。 二是强化了规划备案制度。第19、20条和第24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 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制度。 三是相对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级选址规划管理制度(第36条)。 四是突出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 法》专门设监督检查一章,规定了上级政府及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地方人大 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权;还规定上级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责令查处权和对下 级规划部门违法许可的直接撤销权。这些层级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 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有利于排除各种压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思想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本身法律名称的变化就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指 导思想。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 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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