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章程
建筑劳务公司企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六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章董事会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______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名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核、股东会同意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单位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机构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机构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机构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公司机构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公司机构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机构)第四条公司机构住所:***第五条公司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十万圆整(¥30万元)第七条公司机构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建筑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在建筑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住所一览表。
单位:万元第九条公司机构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机构股份的书面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机构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机构申报注销,经公司机构执行董事审核、股东会同意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机构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机构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机构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机构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机构的剩余资产;8.参与制定公司机构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机构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机构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机构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公司机构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机构);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机构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骨干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员工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等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经营计划等,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员工权益等方面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公司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薪酬福利第八条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
第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国家法定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四章培训与职业发展第十一条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获取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根据员工表现和岗位需求,选拔优秀员工晋升。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第十七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为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3 月28日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为了规范本公司(de)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de)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de)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名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二条住所:湖北省、水街三十五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水电管道钢结构安装、工程设备租赁经营;电工电料、低压电器、电缆电线、建筑材料、五金工具、通讯器材(de)批零兼营电动机起动、控制设备、电能质量优化和热工自动控制系统及电气设备、充电机销售;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公司(de)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在登记机关登记(de)全体股东认缴(de)出资额.其中公司成立时实到10%即50万元,二十年内分期分批足额到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de)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为全体股东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de)出资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de),应当自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de)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股东(de)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交缴出资后,须出具证明.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de)姓名或者名称、缴纳(de)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de)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第十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de)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五章股东(de)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de)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de)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de)义务.第十二条股东(de)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de)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六)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de)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de)出资额;(二)以认缴(de)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de)规定.第十四条出资(de)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de),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de),不同意转让(de)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de)股权,不购买(de),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de)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de),协商确定各自(de)购买比例;协商不成(de),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向受让人发放(或换发)出资证明书,将受让人(de)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受让(de)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五条出资(de)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六章公司(de)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公司(de)决策及执行、经营管理、监督等职能.第十七条股东会(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de)权利机构.(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de)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de)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de)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de)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de)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de)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三)股东会(de)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de)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四)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de)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五)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de),由第一大股东主持.(六)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de)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de)决议,代理非“追日”品牌产品等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协商通过.股东会对其它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de)股东通过.(八)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de)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de)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一)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二)执行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de)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四)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de)决议;(3)决定公司(de)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de)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de)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de)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de)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de)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de)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经理本公司设经理一人(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de)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de)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de)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de)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条监事(一)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de)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岗位空缺(de),在改选出(de)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de)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de)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de)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de)行为损害公司(de)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de)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de)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本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七章公司(de)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本公司(de)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e);(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de);(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de);(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de);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de);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de);(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de)企业(de)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de)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de);(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de)企业(de)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de);(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de);(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de)其他情形(de).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董事长同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de)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de)行为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de)监督.第八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e)资格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本公司(de)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下列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de)公司、企业(de)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de)破产负有个人责任(de),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de)公司、企业(de)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de),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de)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二十七条本公司(d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国家公务员.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de)财产.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de)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de)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de)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de)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de)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de)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de),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公司(de)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de)规定建立本公司(de)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de)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31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de)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de)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公司(de)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de)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de),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de)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de)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de)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于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报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应于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20_年,从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de)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涉及公司登记事项(de),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通过,修改后(de)章程和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de)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2016 年3月 28日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 ) 签名:(身份证号: ) 签名:。
劳务分包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劳务分包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为[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领域的劳务分包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公司宗旨:坚持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劳务分包服务。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3. 获得公司财务状况的查阅权;4. 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4. 遵守公司章程;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经理是公司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建筑劳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等,在建筑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建筑劳务分包业务;(二)建筑工程施工;(三)装饰工程施工;(四)水电安装;(五)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六)在建筑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条股东出资比例:[股东一出资比例]%,[股东二出资比例]%,...[股东n出资比例]%;第十一条股东出资额:[股东一出资额]万元,[股东二出资额]万元,...[股东n 出资额]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股权;(四)依法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遵守公司章程;(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会人数]名董事组成。
建筑劳务分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劳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是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承接公司授权的建筑劳务业务,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分公司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员工权益为宗旨。
第四条分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司形象,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承接公司授权的建筑劳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二)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施工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三)根据市场需求,拓展相关业务领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分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分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委派,人数为5至9人,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总经理1人,负责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分公司设立以下职能部门:(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分公司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二)业务部:负责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项目招投标等工作;(三)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施工管理、技术支持、工程监理等工作;(四)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五)物资采购部:负责物资采购、供应等工作。
第四章股权结构第十条分公司实行股权结构,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分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股东会监督。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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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5-11-30 15:10:00????来源:综合指导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