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所谓五七工,指的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而五七工家属,可以理解为他们的配偶,同样是因为没有养老保障,退休生活困难,需要纳入养老统筹。
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贡献,退休后享受国家的关怀,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五七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呢?纳入“五七工”政策范围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补缴完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并且享受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了。
我们看看今年辽宁对于五七工家属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定额调整部分: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挂钩调整部分;退休(职)人员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部分: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再看看甘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定额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5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集团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中平会纪…2011‟88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会议纪要》,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转发人社部…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进行调查并建立参保档案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自愿。
㈡个人申报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张(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一寸彩色近照3张,到所在申报单位领取并自愿填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A4纸一式3份)。
为保证基础资料准确规范,申请纳入人员申报资料需单面A4复印纸复印。
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
㈢申报单位初审并建立参保档案申报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工作经历、城镇户籍、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资料进行审查。
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为申请纳入人员补建参保档案。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20fc14866fb84ae45c8d5d.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
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

六、政策衔接(续)
4.对于跨地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曾在不同地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按照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政策执行。
十、附则(续)
4.本政策的修订和废止,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本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解决。
十一、特殊情况下退休待遇的处理
1.对于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年龄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予以适当调整。
5.对于在境外工作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衔接和转移按照国际条约或协定执行。
十二、政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平稳过渡。
3.本政策实施后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核算和发放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政策评估与优化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退休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示退休政策、办理流程、养老金发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获取相关服务。
AI已经按照您的要求,提供了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的一部分内容。由于您要求只提供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因此,以上内容只是政策全文的一部分。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内容,或者有其他特定的要求,请告知,我会继续为您撰写。续。以下是剩余的五分之一内容:
四、退休待遇(续)
4.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武汉市每年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武汉市五七工家属工政策问答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操作问答(一)一、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表中“单位编号”如何填写?单位编号为单位的社保号。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武汉市的单位请填写医保号,未在武汉市参保的单位可暂不填写单位编号。
二、参保人员无身份证或只有一代身份证怎么处理?在身份认定阶段,此类人员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将证明附在卷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后即可;在参保登记阶段,必须补办二代身份证。
三、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处分人员如何确定人员类别?此类人员按照有无原始档案进行分类:如果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进行归口;如果不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原“五七工”、“家属工”进行归口。
四、工作单位与户籍所在地分属中心城区和远城区的人员如何进行身份认定和确认参保属地?(一)工作单位在远城区,户籍所在地在中心城区。
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管理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由社区、街道受理卷宗移交,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户籍所在地在远城区。
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隶属市人社局及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含中央在汉及省属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地所在的远城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远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由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关系隶属省养老局管理的中央在汉、省属单位相关人员,不论户籍所在地为远城区或中心城区的,均统一按照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身份认定、卷宗移交及参保登记工作由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该类人员需要单位提供户籍与单位分离的情况说明,并放入卷宗中。
(四)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相关人员,统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相应确定其中心城区或远城区的缴费及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