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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2篇)

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2篇)

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纪律,培养学生正确的行为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中学生,包括初中和高中。

第三条中学生违反本条例,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以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第五条学校将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详解第一节违规旷课及处分第六条学生违规旷课,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况。

轻微情况指违规缺席课程不超过3次,将给予警告或口头批评。

一般情况指违规缺席课程次数超过3次,将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扣除部分综合评价分;第四次,扣除全部综合评价分。

严重情况指违规缺席课程次数超过5次,将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记过处分;第二次,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劝退处分。

第二节宵禁及处分第七条学校设有宵禁时间,学生违反宵禁规定属于违纪行为。

轻微情况指违反宵禁规定不超过3次,将给予警告或口头批评。

一般情况指违反宵禁规定超过3次,将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扣除部分综合评价分;第四次,扣除全部综合评价分。

严重情况指违反宵禁规定有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记过处分;第二次,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劝退处分。

第三节违反校规校纪及处分第八条学生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属于违纪行为。

轻微情况指违反校规校纪轻微,但不足以构成一般违纪,将给予口头批评。

一般情况指违反校规校纪,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扣除部分综合评价分;第四次,扣除全部综合评价分。

严重情况指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记过处分;第二次,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劝退处分。

第四节违法行为及处分第九条学生违法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轻微情况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性质相对轻微,将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记过处分。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制定该条例细则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严肃校纪校规,促进全体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及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条例。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只是学校的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学校的教育目的。

二、本条例适用对象有违纪行为的在校学生。

三、处分种类适用于有违纪行为的初高中在校生,处分由轻至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四、处分程序1.由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认错态度,向学生发展中心申报处分材料。

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

2•学生发展中心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根据该生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认错态度作出处分决定。

3.如果违纪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

4•对一些违纪违法、错误性质严重的学生,按照本条例要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时,经学生发展中心核实后,提交校务行政会讨论批准。

5.视处分轻重,将处分结果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公布。

6.处分材料在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五、处分撤销程序处分期限分三个月至一年,分别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五个月、记过半年、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端正对待错误的态度,认真吸取教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改正错误。

处分期限达到规定时间后,本人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表,交给班主任,然后由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学生发展中心审核后,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公布。

如本人没有提出申请,处分不予撤销。

六、各种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1•警告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教育帮助外,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者(含班级、年级或全校规定参加的活动课时)。

(2)违反考场规则、考试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

(3)上课违反课堂纪律,一学期受到教师批评记名达10次以上者。

(4)在校参与赌博,传看不健康的书籍、音像制品,造成不良影响者。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 违反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中学生,将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2. 作业违规: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作业质量低劣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补交作业、限制参加课外活动等处分。

3. 缺勤违规:对于旷课、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将采取扣分、追加任务、面谈家长等处分措施。

4. 校园欺凌:对于欺负、侮辱、恐吓同学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大过、勒令道歉、向受害者道歉等处分,并进行心理辅导。

5. 打架斗殴:对于发生打架斗殴的中学生,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进行相关教育。

6. 校外违规行为:对于中学生在校外进行违规行为,如吸烟、酗酒、打砸抢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包括记大过、留校察看、请警察处理等处罚。

7. 考试作弊: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扣分、作弊记录、补考等处分,并进行教育辅导。

8. 侵害师生权益:对于中学生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包括诽谤、人身攻击、盗窃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报警处理等。

9. 不良网络行为:对于中学生在网络上进行不良行为,如传播不实信息、网络暴力、色情信息等,将给予警告、限制上网、参加网络教育等处分。

以上只是一些例子,具体的违纪处分条例可能会因学校、地区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同学们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习惯、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并通知家长。

处分分为六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家长协助共同教育。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

学生违纪,先由各班级、级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收集好相关的取证材料,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报请分管校长,经学校研究批准,由政教处填写处分协议书,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字,公布执行。

第四条处分期限。

警告为一个月,记过为三个月,留校察看为半年或一年。

第五条撤销处分程序。

处分期满,先由个人写出申请,由班级和年级负责对学生表现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核。

若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撤消处分;若表现不好,可延期撤消处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两倍;若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则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违纪学生的所有材料,由政教处整理存档。

第六条开除或劝退学生,或学生主动退学,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订协议书后,方可离校。

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妥善处理。

第二章处分办法第七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括自习、两操和集会)。

迟到、早退三次相当于旷课一节,按学期累计计算。

旷课1节,点名批评。

旷课超过5节,警告处分。

旷课超过10节,记过处分。

旷课超过20节,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超过30节,劝其退学处分。

旷课情节严重的,由班主任报请学校,及时处理。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考试作弊,由教导处依据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

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以及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罚实施细则1.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级组,年级组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德育副校长审批。

再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2.学生受处分及撤销处分情况应在本人学籍和毕业档案中如实记载。

3.受到学校记大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学生,操行定级为不合格。

4.凡受到学校留校察看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

5.借读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责令其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第六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检举揭发有功者;4.损坏公物,及时主动赔偿损失者。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5次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早操、课间操、升旗无故缺席,一学期累计达20次者。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以下是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中学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校纪,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条:中学学生应尊重师长,不得侮辱、诽谤、恶意攻击老师或其他学生。

第三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班级纪律,不得迟到、旷课,不得早退。

第四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不得交头接耳、喧哗等打扰老师上课。

第五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食堂纪律,不得乱扔食物、餐具,不得浪费食物。

第七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校园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涂写乱画。

第八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网络规范,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发表带有侮辱、诽谤、歧视等内容的言论。

第九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恶意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学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追加学习任务、扣分、停赛、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中学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适当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申诉事宜。

这些条例旨在维护中学校园秩序,促使学生自律,提高学习氛围和学术水平。

具体处分措施应根据学校的制定规章制度而定。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成长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中学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本校规定,涉及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处罚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具体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范,尊重他人,注重自身修养,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轻微违纪行为第六条延迟到校:轻微延迟到校者(在规定时间内延迟到校少于10分钟),给予口头警告;多次轻微延迟到校者,会有相应记录,并采取适当的补课或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教育。

第七条课间违规:违反课间规定(如迟到返校、随地吃零食、乱扔垃圾等),给予口头警告;多次违反课间规定者,会有相应记录,并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

未经教师允许离开课堂,打扰教学秩序、私自谈话、做游戏等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多次违反课堂规定者,会有相应记录,并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

第九条个人着装违规:学生着装不整洁、违反校服要求等,给予口头警告;多次个人着装违规者,将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

第十条借阅图书违规:学生借阅图书不尊重图书借阅规则,拖期归还等,给予口头警告;多次违反图书借阅规则,将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

第三章中等违纪行为第十一条打架斗殴:学生之间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致使轻微伤害者,给予口头警告加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伤害他人者,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课、留校察看等。

第十二条携带手机上课:携带手机上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影响他人学习的,给予警告并没收手机,由家长签署承诺书;经多次警告不改正者,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停课等。

学生参与考试作弊行为,经查实的,给予警告、扣分,并予以必要的教育;多次作弊者,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非法持有或传播淫秽物品:学生持有或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警告和检查,并进行相应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课、留校、辅导等。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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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上传)第一篇: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上传)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改正缺点、错误、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中的学生违纪行为,一旦政教处形成处分决定,将扣除相应班级德育量化分:(1)通报批评一人次5分;(2)警告一人次10分;(3)记过一人次15分;(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一人次20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

第六条:所有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存档。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认识转变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七条:学生处分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九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检查、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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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改正缺点、错误、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中的学生违纪行为,一旦政教处形成处分决定,将扣除相应班级德育量化分:(1)通报批评一人次5分;(2)警告一人次10分; (3)记过一人次15分;(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一人次20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

第六条:所有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存档。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认识转变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七条:学生处分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九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检查、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一)班主任将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提出处分申请,政教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二)政教处会同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室审批。

处分决定由政教处拟定;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室。

(三)通过班主任或年级组通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其他工作。

(四)政教处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处分记载、撤销或降级第十一条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降级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受警告处分后,确能改正错误,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半年后可以撤销处分;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相同进步的情况下可以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到政教处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并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由班主任将申请表交政教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审核批准。

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降级处分的程序同撤销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第十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坏公物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扰乱教学秩序,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班委、学生会成员和学校教职工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的。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二)一周内旷课2节或一月内累计旷课4-8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三)一周内作业未交达3次或一月内作业未交达5-10次者;(四)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者;(五)午、晚睡讲话累计超过三次者;(六)私自不出早操、课间操、不做眼保健操,累计超过三次者;(七)食堂就餐不按要求,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八) 故意污损门窗、桌凳、灯具、饮水机、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 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十) 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十一) 在大型考试中(月考及以上)有舞弊行为者;(十二) 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十三)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十四)乱丢乱扔乱倒垃圾者。

(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房)(十五)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如楼顶、教职工生活区、行政办公区等);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周内旷课4节或一月内累计旷课8-16节者;(二)一周内作业未交5次或一月内作业未交达11-20次者;(三)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四) 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骑摩托车及自行车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午晚睡及自习课大声喧哗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五) 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六) 在校有偷窃行为者;(七)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提供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八)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九)敲诈勒索、以强凌弱未造成后果者;(十)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十一)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二)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社会同性青年者;(十三)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十四)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就餐,违反规定叫喊卖东西的商贩丢东西进入校园,买东西者;(十五)带手机进入校园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周内旷课8节或一月内累计旷课16-32节者;(二)一周内作业未交8次或一月内作业未交达21-30次。

(三)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5)打架者:持器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四)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五)翻越学校围墙、防护门窗、栅栏逃到校外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应交纳200元作为围墙修护费用。

(六)私自离开校园并下河游泳者;(七)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八)参与赌博,酗酒者;(九)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十)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十一)纠集社会青年或非本校学生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十二)住校生男女生互串寝室,住校生留宿社会异性青年者;(十三)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十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十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十六) 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十七)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十八)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十九)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5节以上者;(二)殴打辱骂教职员工者;(三)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四)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五)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者。

(六)带管制刀具到校园,造成轻微伤害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

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处分的缓发半年,受记过处分未撤销处分的缓发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未撤销处分的缓发两年。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中未提及的违纪的处分情况由行政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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