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江苏:实现中职教育学费全免民较生享同等政策

今 年年初 , 临汾市古县 、 蒲 县、 乡宁县全部完成 了 1 2年教育 全免费 , 免 除了高 中阶段 学生学 费。根据教 育 部 门初 步估算 , 每名学生高 中 3年 由此可以节省 2万元左右的 自付费用。 “ 对于普通家庭 , 特别是农村 家庭 , 2万元是 一笔不小的开支。 ” 乡宁县教 育局有关 负责人近 日表示 , 这一 政 策 实行 一年以来 , 许多 因贫失学 的学生 回到 了学校 , 许 多家庭的负担得到减轻。 山西省 近年来推行 1 5年免费教育的还有大同市左云县 、 长治市长治县等 多个县 区。
学校与 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 的一 、 二、 三年级的正式学籍 的全 日制学生将全 部免收学 费 , 不 再仅 限于家庭经 济困 难学生与涉农专业学生 。 从本学期起 , 江苏又进一 步扩大中职教育免学费范围 , 对公办 中职学校全 日制正式学籍一 、 二、 三 年级在校
学生 (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除外 ) 免收学 费 ; 公 办 中职 学校非全 日制 正式学籍 一 、 二 年级在 校生 中涉农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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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 中职 教 育 学 费 全 免 民较 生 享 同等 政 策
江苏省 2 0 1 2年 1 2月 1 9日下发《 江苏省关 于扩大 中等 职业教育 免学 费政 策范 围进一步 完善 国家助学 金制
度 的实施办法 ( 试行 ) 》 。从 2 0 1 2年秋季学期 起 , 江苏进一 步扩 大中等职业 教育免 学费范 围 , 对公 办 中等 职业
( 来源: 新华社 记者 : 张羽、 叶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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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山 ● 来自部 分县 区推 行从 幼 儿 园至 高 中 1 5年免 费教 育
记者近 日从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 区政府 了解 到 , 今年平鲁 区开始推行 幼儿 园免费教育 , 自此 实现 了幼儿 园 、 小学 、 初中和高中 1 5教育全免费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财教[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财教[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如下工作细则:一、奖励对象和范围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奖励面约占全市中职学校在校生的2%。
名额具体分配时,适当向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学校倾斜,向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倾斜。
对在年度督导评估、教育教学视导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要减少或取消名额配给。
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道德品质优良;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娴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凡在上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资格评定:1、操行评定等级在良(含良)以下者;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全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3、考试课、考查课、技能操作课或顶岗实习得到良好及以下评价者;4、有旷课现象者。
三、评审程序1、市教育局职成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全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数以及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校的分配名额。
2、学生自我申报。
学生在班级内以演讲的形式申报,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班级全体学生、任课教师通过民主测评确定人选(学生意见权重占60%,教师意见权重占40%)。
4、班委会和班主任共同研究确定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5、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
6、将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要公布学校和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市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学校要留存公示照片和评选过程材料备案备查。
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职学校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农村户籍学生;3. 特殊群体学生(如孤儿、烈士子女等);4.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资助标准: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2. 农村户籍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3. 特殊群体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程序:1. 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资助名单。
第七条审批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严格按照资助标准执行;3. 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四章资助经费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发放方式:1. 学校将资助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2. 对特殊群体学生,学校可采取代偿、代缴学费等方式。
第九条使用范围:1. 学费减免;2. 生活费补助;3. 教育资助;4. 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使用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资助经费监督小组,负责对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1. 资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2. 资助经费发放是否符合规定;3. 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科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6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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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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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
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
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
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
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逐月发放。
第八条各学校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
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
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九条技工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中职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其他中职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全县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认真审核,确保资助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同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所属县(市、区)及本级各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
同时,形成全市的汇总表、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审核各省辖市及省属其他中职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连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技工学校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将分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
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当年安排的国家助学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支出。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
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2、××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学校名称:(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属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的,在“户籍性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相应栏目内填写数字“1”,视生源地情况在“学生生源地”栏目中的“东部”、“中部”、“西部”内相应填写数字“1”以便合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2: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主管部门:(签章)财政部门:(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受助学生,在“其中:农村”中统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