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结构
中国古代的税收结构

中国古代的税收结构古代的税收制度,简单来说,是向老百姓征收三种税。
其一是“徭役”,就是征用体力,去建个宫殿、挖条运河、修个城池。
其二是"赋”,拿“贝”去“武”,就是花钱、花装备支持军队;其三是“税”,这字跟“禾”有关,国家要在农作物上收钱(农业税)。
其总体发展趋势是从“人头税”转向“财产税”;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一、夏商周时期贡赋制: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二、春秋时期 1.相地而衰征:是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不同情况分等征收农业税的财政思想。
2.初税亩:是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三、两汉时期编户齐民: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租调制: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
2.屯田制: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士兵和无地农民垦种荒地的制度。
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
五、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
六、唐朝时期 1.租庸调制: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
2.两税法: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
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七、宋朝时期方田均税法: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八、明朝时期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第五章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二) 税制结构的设计
税种的配置问题
税源的选择问题 税率的安排问题——拉弗曲线
主体税种:即指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 导作用的税种。主体税种决定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性质 和主要功能,它是普遍征收的而不是只起特殊调节作用 的税种;通过主体税种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 总额最大,税制结构的公平、效率目标也主要通过主体 税种实现,它反映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矛盾。 主体税种的作用:是确定复合税制结构类型的标志。 辅助税种:是对主体税种起某一方面补充作用的税种, 往往是为达到某一特定情况下国家社会经济财政目的 而起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反映税制结构中的次要矛 盾。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等(国税征收)
2、地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地
税征收)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等(国税征收)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 印花税、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书、印花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2002 2003 2004 2005
60
61.3 59.4 60.4 56.4
17.4
15.2 14.9 15.8 17.9
6.6
7.1 6.9 6.8 6.8
16
16.4 18.8 17 18.9
2006
2007
54.7
51.1
18.8
19.6
6.5
6.4
20
22.9
2008 2009
54.8 56.3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多级税率 累进税率 额累 率累 累退税率 额累 率累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全额累退税率 超额累退税率 全率累退税率 超率累退税率
税法基本结构

税法基本结构税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应纳税款项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税法的基本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法的目的和原则:税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能够从经济活动中收取必要的税款,用以满足公共财政需求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税法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适度原则和便利原则等,这些原则确保税法的实施是公正、合法和有效的。
2. 税法的分类:税法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不同的类别。
这些税法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和税种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3. 税法的主体内容:税法主要包括税务主体、税务义务、税务程序和税务违法等方面的内容。
税务主体包括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等,他们在税法的规范下扮演不同的角色。
税务义务包括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项。
税务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税务检查、税务诉讼等程序,确保税法的执行过程公正和透明。
税务违法包括逃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法对这些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4. 税法的规则和制度:税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计税规则和制度,包括税基计算、税率确定、税款的计算、减免税和退税等方面的规定。
税法还规定了税收征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等。
5. 税法的监督和管理:税法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也有一定的规定。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执行税法,并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纳税人也有权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税法的基本结构包括税法的目的和原则、税法的分类、税法的主体内容、税法的规则和制度,以及税法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税法的目的是确保国家能够从经济活动中收取必要的税款,税法的实施需要遵循公平、合法、适度和便利等原则。
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税务程序,也制定了计税规则和制度。
同时,税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税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一、税制构成要素
(三)税率 2、分类(我国现行的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不采用百分比,按课税对象的单位直接规定一个纳税定 额的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税款不受征税对象价 格变化的影响,税收收入相对稳定,计征方便。
地区差别定额 原盐税规定每吨盐的税额为:辽宁141元 山东130元
从量税:指以征税对象的质量、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那一类税收。
2收、益价额外税:税金是不构一成商种品或税劳务区价格别的组于成部另分。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减税和免税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谢旭人:严禁擅自减免税 坚决不收“过头税”
征税对象的分类: 商品或劳务 税款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税收收入相对稳定,计征方便。
幅度定额:即税法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 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税额 例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15-30元
分类分级定额: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和类别,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 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
Hale Waihona Puke 一、税制构成要素(三)税率 2、分类(我国现行的税率)——累进税率
• (3)税源:税收收入的来源。
一、税制构成要素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 的比例。
1、地位: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1)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 (2)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程度(轻重) (3)是税收 与税收制度的出发点、作用点
一、税制构成要素
(三)税率 2、分类(我国现行的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3)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
税法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 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 规定一个比率征收的税制。(体现横向公平)
单一比例税率(例所得税中采用)
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税目 一、交通运 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 险业 四、邮电通 信业 五、文化体 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 形资产 九、销售不 动产
征收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装卸搬运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5% 3% 3%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 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20% 5% 5% 5%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3)合法性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 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 特征: 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2)税收法律关系由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4)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统一性。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
商品税法是规范商品流转环节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商品税法的有效实施,其基本结构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全面覆盖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
一、商品税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商品税法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避免对特定行业或企业造
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2.效率原则:商品税法应当尽可能减少税收征管的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3.法定原则:商品税法的所有规定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确保税收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4.透明原则:商品税法应当清晰明确,使纳税人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商品税法的主体内容
1.纳税义务人: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和资格,确保税收的公正和公平。
2.征税对象:明确规定征税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税率: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
4.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某些产业或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对特定的商品或服
务给予税收优惠。
5.税收征管:明确税收征管程序和措施,确保税收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三、商品税法的实施保障
1.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商品税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税收的公正和公平。
2.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商品税法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有效的处罚,以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司法救济: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使
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税务师题库a (3)

一、单选题1.下列税法体系中属于我国税法结构类型的是()。
A.宪法加税收法典B.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C.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D.税收法典加税收法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税法体系结构大致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等不同的类型。
我国税法结构类型为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点评】本题考查税法的特点,有一定难度,因为很多考生没有注意这部分内容。
参见2017年教材第3页3。
熟记:我国税法结构类型为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是()。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D.法律优位原则『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点评】税法的原则,基本上每年考试都会考查,但难度不大,属于基础性知识,所以大家不用担心。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参见2017年教材第6页1.法律优位原则。
3.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为基础和标志。
A.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B.出现新的纳税主体C.国家颁布新税法D.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点评】本题考查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比较简单。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4.下列关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累进税率的前提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B.边际税率的提高不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C.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D.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税制结构比较

2.阿彻标准
美国众议院税收方法委员会主席比尔·阿彻在批评性 地评价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时说,“今 天的税法比1986年税制改革前更糟”。于是,他针 对美国的情况提出,对于建立一种可以增加收入的 税收制度来说,应该用以下5个标准来评价税制改革 建议。
①简化征税程序和纳税程序。 ②尽最大可能激励储蓄。 ③最大限度地限制地下经济。 ④去除出口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所含的税金。 ⑤增加进口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所含的税金。
(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 以所得税额或财产额为课税对象,税源比 较固定,聚财功能较强,较易使用累进税率, 有利于宏观调控。
2. 个人所得税考虑了各种费用扣除,能体现 纵向和横向公平。
3.税负不易转嫁。 4.不会对物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不足:
1.有可能损害效率——如果累进税率过高 2.计算和管理相对复杂
50
服装生产 200
100
100
服装批发 250
200
50
服装零售 350
250
100
合计
350
结论:
在全额流转税下,分工生产的税负大于 全能生产的税负,多环节的全额流转税 会阻碍社会分工
在增值税流转税下,两者税负相同,不 会对企业的生产组织产生影响,有利于 专业化、协作化生产和社会分工。
福(Sandford,1993)采用了3条标准来评价澳 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美 国等6国的税制改革。
①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改革者确 立的目标。
②税制改革的可持续性。
③税制改革产生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副产品 的程度。这些副产品是指税制改革所产生 的可能预测到也可能没有预测到的主要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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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
定的征税的客体或对象。
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
志之一。
(三)税目
税目/课税品目,是指税法对征税对象进行分
门别类后确定的具体项目。
各国税法对税目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列举
法和概括法。为使征收项目清楚明了又具有一定
的抽象性,大部分税种的税目都采用列举与概括
3.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从征税对象中预先扣除 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征税对
象超过起征点时,就征税对象的全额征税;而当
征税对象超过免税额时,仅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4.加速折旧。主要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 率的办法,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减少所得 税的税基。
5.亏损结转。指当年的经营亏损可以从次年或其 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职
责)。
1.征税主体的权力与职责。
(1)征税主体的基本权力是征税权;具体权力主 要包括:①税务管理权;②税款征收权;③税务 检查权;④税务违法处理权。
(2)征税主体的基本职责是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 或公共服务;具体职责主要包括:①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②依照法定 程序征税及依法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③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 续费,且不得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④征税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⑤应当严 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强制 执行措施等。
的首要要素。
纳税人有别于税收的扣缴义务人,两者共同
构成纳税主体。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它通常是具体掌握纳税人收入的主体。扣缴义务
人不是税法构成要素。
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经济学
上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在间接税中纳
税人往往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征的税种。一般包括:①单一定额税率。②差别 定额税率。③幅度定额税率。
根据纳税人名义上所负担税率和实际上所负
担税率的不同,税率还可以分为:①名义税率。
②实际税率。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从生产制造到消费
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不同税种的纳税环
节是不同的。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或征税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的,纳税人
计算应纳税款的时间界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概念。纳
税期限是计算纳税义务的期限,申报期限则是申
报与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
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税收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
点为纳税人的住所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在特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它是
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是衡量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
1.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 均适用同一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 征税。按照同一对象税率比例的不同,可以将比 例税率分为: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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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属性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法调整和建构税收关
系的过程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权
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1.“权力关系说”。以奥特梅耶(Otto Mayer) 为代表的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认为,税收法律关 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权力并承
担义务的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履行征税职能的征税
机关。
纳税主体应是指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享有权
利并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可以是口岸地、营业行为
地、财产所在地等。
(九)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根据国家一定时期政治、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类纳税人或者某
些征税对象给予的优惠。
1.减税与免税:①法定减免税。②特案减免税。 ③临时减免锐。
2.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 时开始征税的临界点。
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主体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获取公共产品 或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 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 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主要包括: ①税法适用的公正权;②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 ③获取信息权;④隐私保护权;⑤诚信推定权; ⑥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⑦税务行政复议 和诉讼权。
2.“债务关系说”。税法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
(Albert Hensel)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 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1.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衍生财产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关系。 4.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征收管理关系。 5.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关系。 6.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管理关系。
2.累进税率。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相应逐 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财产进行征税或对 所得进行征税。累进税率按照累进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①全额累进税率。②超额累进税率。 ③全率累进税率。④超率累进税率。⑤超倍累进 税率。
3.定额税率/固定税率,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 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适宜于从量计
第二章 税法的结构
第一节 税法构成要素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各国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法构成要素
一、税法构成要素的概念
税法构成要素,指实体税法的构成要素,即
与每个独立税种相对应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共同涉
及的内容。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法权利并承
担税法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税法要素中
相结合的办法来设计。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Biblioteka 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①计税金额。指以征
税对象的货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目前,多数国
家的大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以货币计量的金
额确定的。②计税数量。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
物量为计税依据,其具体计量标准根据征税对象
的特点确定。
(五)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