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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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粤教审〔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5月10日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执行审计第三章决算审计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单位预算管理,保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透明,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和增强单位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广东省教育厅权威解读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doc

广东省教育厅权威解读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doc

广东省教育厅权威解读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广东省教育厅权威解读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二)十是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此外,各地还应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提出的六项规定,即:严禁入学考试、严禁办重点校、严禁编重点班、严禁违规补课、严禁违规收费、严禁下达升学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违反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处理办法》要求,对违反以上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的处理,切实维护招生入学秩序。

权威解答问:何时取消特长生招生?答:取消特长生招生是中央和国家的工作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的工作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2020年前取消体育、艺术、科技、外语学科类等各类特长生招生。

从这些年的社会反映来看,取消特长生招生,回应了很多家长的呼声以及社会舆论。

但是,从教育规律和人生各异的角度来讲,取消特长生招生不等于取消特长生教育。

取消特长生招生固然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但学校不能过于功利,应该重视有所特长的学生,注重因材施教,要利用现有方式和开发更多方式,让有所特长的学生能够获得相应的成长。

问:在消除大班额问题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答:从2017年秋季开始,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要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到2020年基本消除小学45人以上、初中50人以上大班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

从去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我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严格控制起始年级招生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据统计,2017学年全省66人以上大班额下降至329个,降幅达46.42%。

56人以上大班额减少约1200个,降幅为15.36%。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06〕229号)基础上修订出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三章教育培养成本指标的核算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省内各类型的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统称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基础上,核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

关于选用义务教育阶段劳动课程教学用书的公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0)

关于选用义务教育阶段劳动课程教学用书的公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0)

关于选用义务教育阶段劳动课程教学用书的公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2020)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span lang="zh-CN"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20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及秋季目录征订工作的通知》(粤教材函〔2020〕2号)要求,我市决定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劳动课程教学用书评议选用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送审教材种类和范围(一)种类义务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教学用书。

(二)范围列入广东省教育厅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义务教育阶段劳动课程教学用书。

二、送审相关要求请有意参评的教材出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梅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报,并按要求报送如下材料:(一)送审样书分版本成套报送,年级不全、未成套报送的不予受理;(二)送审所有样书均一式7套;(三)送报单位需提供的其它材料:1.参选公函(教材编写者的基本情况:包括编著者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教材使用范围、效果等情况)一式两份;2.教材简介;3.教材选用服务方案及承诺书;4.报送《梅州市教育局教科书送审登记表》(见附件)纸质版、电子稿各一份。

5.如出版单位委托其他合作单位代理,应出具委托书,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教材报送时间及地点请各相关单位于2020年6月19日前将相关材料送达,逾期不送视为自动放弃。

电话(略);电子邮箱:mz2180851@。

材料报送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教育路5号梅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602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表:梅州市教育局教科书送审登记表梅州市教育局2020年6月12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粤教师函[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省直属中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指导意见》,结合《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严格落实每名教师参加5年360学时、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有关管理制度,建立教师终身学习机制,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学分制度,不断改进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强化培训过程中的实践环节,提高培训实效。

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的课程、学时、考核(考试)成绩由各学校或培训机构统一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系统”上登记,作为参加培训的有效证明。

教师参加培训的学分(学时)和考核情况应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年度考核和职务聘任及晋升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二、加强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等资源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区域内的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努力落实人员编制;建立一批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要积极促进县域内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整合,建立和形成教师专业发展平台。

要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引进、项目合作等方式,按照国家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设符合中小学教师实际需求的培训课程,重点建设一批实践性培训课程。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地方教材不予审查。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我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的规划、初审、审定、复查及管理工作,地市教育行政部门1 / 25负责辖区内地方教材的规划与统筹协调。

第四条完成编写的地方教材,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在中小学使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五条地方教材的编写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环节。

(一)初审。

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

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

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

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粤财教[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1日以粤财教〔2014〕8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关系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体制按照办学体制和财政缴拨关系,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办中小学由其他部门主管,下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足额保障中小学校经费需求,确保实现“三个增长”等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具体按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审程序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独立设置、独立编制预算的中小学校应独立核算,建立独立账务,编制独立报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一、总纲为科学规范我省省级地方课程,改变种类繁多、内容重叠、特色不显、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增强地方课程育人实效,建设有广东特色的地方课程教材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广东省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以下简称“地方综合课程”)是我省省级地方课程。

它是一门面向学生生活、面向广东实际、面向创新时代、整合专题教育和广东地方课程、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开放性、活动型地方综合课程。

地方综合课程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人文性与科学性融合。

通过生命与安全、文明与法治、社会与文化等教育,培育学生的人文精神;通过学习能力、科学启蒙、创新创业等教育,培育学生的科学精神,突出人文性与科学— 3 —性相融合。

2.统一性与地方性衔接。

在教育思想、育人目标、专题内容等方面与国家教育政策保持高度统一;在课程建构、实施策略、教育方法等方面突出广东特色和创造性。

3.基础性与提高性相成。

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态度、价值、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4.知识性与实践性结合。

注重将各类专题知识、广东地方文化与经济社会知识融入实践活动过程,在实践活动中学习、运用知识,积累知识;注重将能力培养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引导学生在动手、动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主动学习、掌握知识、增强能力。

5.系统性与简约性兼顾。

通过梳理、整合各类专题教育、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建构目标协同、内容精练、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地方综合课程体系;注重课程体系的简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便于课程的有效实施,提高育人实效。

6.规定性与开放性兼容。

省级地方综合课程在主要目标、专题设置、基本内容等方面具有规定性,确保统一实施;本综合课程同时也为专题教育更新、各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开放性链接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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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加强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 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范畴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
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四、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及内容要求
《办法》提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教材编写内容,教材体系,教材的文字和插图,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地方教材的审查环节
地方教材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等环节。

(一)初审。

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

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

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

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六、送审时间
地方教材申请初审、审定和复查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过期则当年不予受理。

七、办理时限
地方教材的初审、审定和复查工作采用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若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须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八、教材申报及报送材料要求
教材的初审、审定及复查的申报须先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厅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教材清样、送审报告、试验方案、试验报告、送审报告、情况报告及审查申请表等(材料分纸质材料完整版1套和盲评版5套及相应套数电子文本,盲评版需删除主编、出版社等相关信息,电子文本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光盘封面需注明刻录内容为完整版或盲评版)。

九、教材审查程序
教材的初审、审定及复查的审查程序分别包含学科专家审查、综合专家复审、政治和道德审查、审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五个程序。

其中学科专家审查、综合专家复审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审查委员赞成通过的,方可视为专家审查通过,政治和道德审查须获得所有政治和道德专家审查委员赞成通过的,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十、教材审查结论
教材初审结论分为初审通过、重新送审、初审不予通过等三
类;审定结论分为审定通过、重新送审、审定不予通过等三类;复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予通过两类。

初审不予通过。

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报送初审和审定。

审定不予通过。

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报送审定并立即停止试验。

十一、教材审查通过后的使用
(一)初审通过的教材可在规定范围的学校进行试验。

严格限定在400个教学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

试验满一学年后,最迟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两个学年时需送审定。

(二)审定通过的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审定不予通过的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报送审定并立即停止试验。

(三)复查通过的教材可继续有资格列入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复查不予通过的教材未达到有关标准,从新学年开始停止使用,不再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

(四)凡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不得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不得提供给中小学生使用。

十二、重新送审及复查时间要求
(一)初审及审定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需在第二年重新送审。

(二)审定及复查通过后的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即小学教材使用每满六年、中学教材使用每满三年须送复查一次。

十三、评审专家的条件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能全面理解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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