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三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一)安全例会制度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____次安全专题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会议指示精神。
2、总结本单位近期内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研究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对发生一般以上的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____汽车站(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3、车站广播室要适时宣传“旅客乘车须知”,站务员在发车前除及时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注意事项外,还必须绕车一周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指挥驾驶员发车。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____汽车站(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1、车站内“三禁品”检查工作由车站负责,车站必须悬挂严禁携带三品乘车的大型条幅和禁运物品图。
车站广播室要反复宣传携带“三品”乘车的危害和有关处罚规定。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
“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3、凡查出的“三品”必须统一造册登记,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讲情索回,经车站广播室宣传仍携带“三品”乘车的旅客除没收“三品”外,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 汽车客运站应做好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场站的安全运营。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对场站内外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确保场站内部环境的安全。
5.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场站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的技能和素质。
8.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类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9.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10.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11.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
12.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二)以下是针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1. 法律遵守: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 安全设施: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紧急报警系统等,以确保安全运营。
3. 消防安全:汽车客运站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和应急逃生路线。
4. 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要确保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合格并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5. 车辆管理:汽车客运站要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要确保车辆的合法登记和保险。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汽车客运站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客运站应注重安全预防,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站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七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重要的安全信息和事件,便于日后查询和分析。
第八条客运站应及时反馈和处理旅客的安全意见和投诉,保障旅客权益。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安全管理责任制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具体工作,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客运站的各个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客运站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资料、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建立旅客安全登记制度,记录旅客的基本信息以及出行计划,以便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取证和联系。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出行。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范客运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专门为汽车客运服务而设立的停车场、候车室、检票口等设施的集合,包括城市公交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管理需要。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设备:(一)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
(二)应急照明设施:在停电等情况下能够提供充足照明的设施。
(三)安全标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指示出入口、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等。
(四)监控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和旅客的安全。
(五)紧急报警设备:设置紧急报警按钮,方便旅客在紧急情况下求助。
(六)人工巡查设备:配备安保人员,进行定期巡查,防止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四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为保障旅客、司乘人员、车辆等各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特订立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1)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定负责人和部门。
(2)安全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定期组织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各项安全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3)车站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安保人员和客运员工,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积极宣扬安全意识,并要求进站旅客共同参加,帮忙维护车站安全纪律。
3. 安全设施标准与维护(1)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志、安全隔离设施、灭火器材、防盗报警系统、监控摄像设备以及充足各种紧急情况的紧急出口和逃命通道等。
(2)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充足数量并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3)对车站紧要部位应设备有防篡改设施,以最大可能避开恶意破坏行为。
(4) 车站应当加强建筑物、设备、配电设备等其他固定财产的护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发觉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适时排查和处理。
4. 员工安全防范管理(1)车站员工必需经过完整的安全培训并娴熟把握操作流程。
(2)从业人员应依据车站各个区域的工作特点,实行相应防范措施。
对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要适时上报并进行整改,保障公众安全。
(3)人员门禁应当设置合理,并对进入车站的各类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4)在核实了旅客身份之后,应在登记场所设立安检通道,对旅客行李、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
(5)车站应当建立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的安全考核制度。
对安全管理责任人设立考核指标,开展定期安全考核。
5. 电器线路安全管理(1)车站电气线路管理应依照规定标准设置,在车站内部设置人员负责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确保供电安全。
(2)车站电器线路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防止短路和漏电情况的发生。
(3)车站应当采纳新型的自动化技术和人工技术,加强电气一次运输设备的自动监测、自动检修和人工检修,数量考虑到最小结构容器。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和管理汽车客运服务,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为了确保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场所安全规定1.汽车客运站应具备基本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2.客运站内应设置合理的物理隔离设施,分隔车辆、乘客和行人,确保乘客的安全。
3.客运站入口和出口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出入口,由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
二、车辆安全规定1.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具备完备的行驶证、营运许可和保险手续,严禁非法营运和无证驾驶。
2.运营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运营车辆应装备安全设施,如防撞装置、急停装置等,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三、人员管理规定1.客运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流程。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身份证,以方便管理和监督。
3.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乘客安全规定1.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候车区,指示和引导乘客有序候车,避免出现拥挤和混乱的情况。
2.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乘车素质。
3.客运站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打击侵害乘客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规定1.客运站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调度和协调应急处置措施。
2.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客运站应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救援力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管理责任规定1.客运站应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3.乘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客运站的安全经营进行监督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提高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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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
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
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
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
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做好记录。
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
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
每辆营运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
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
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
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
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
第六章报班
第二十三条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
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
第八章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
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九章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
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见附件4),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
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