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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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使爆破物品的储存、使用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使用爆破物品前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全过程监控。

二、采购的爆破物品必须是由公安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提供的合法物品。

严禁采购和使用非法爆炸物品。

三、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由专车运输,由专人押运。

雷管与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同车混装。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从事其他运输作业。

四、代号库的建筑应合理,必须通过公安部门的验收标准。

五、爆破物品的入库、出库和清退,必须有完整清楚的台帐。

六、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范。

七、爆破员必须对领出的爆破材料负责,包括运输、临时存放、装药、警戒、起爆、现场消耗记录和退库,都必须亲自管理。

八、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九、当天用剩的爆破材料,必须退回库房,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回宿舍存放。

十、代号库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盗设施。

防盗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十一、代号库必须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严禁库房值班人员脱岗。

十二、雷管应放在专用木箱内,以免虫鼠等动物啃咬引起爆炸或失效,库内只准使用绝缘外壳的手电筒。

十三、代号库房应设备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库内必须干燥通风,使用安全照明设备。

十四、代号库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铁锹、沙箱(池)、消防水池(缸)和灭火器。

十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代号物品库区,库区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库房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十六、建立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十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在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按公安部门提出的方案,妥善进行销毁。

十八、爆破物品申请领用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当日爆破作业需要到分部办理爆破器材请领手续。

2、审批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当根据当日爆破作业的情况,核定领取爆破器材的数量。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553-33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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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爆破物品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所有从事爆破物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破物品生产管理第八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九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职责,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安全。

第十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第十二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爆破物品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五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六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物品进行标识和追溯,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核对客户身份和购买需求,杜绝非法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

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

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____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____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____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____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____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____%),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

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

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和爆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爆炸物品管理第三条管理责任1. 爆炸物品的管理由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2.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储存1. 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储存设备中,仓库和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区存放,禁止乱堆乱放。

3. 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1. 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质、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2. 在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护措施。

3.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安全审批,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运输1.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运输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运输证,且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3. 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包装和标识1. 爆炸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确保包装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 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物品的名称、类型、危险性等信息,以及警示标志和对应措施。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废弃和处理1. 废弃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专门处理,禁止随意倾倒、焚烧或掩埋。

2. 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三章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项目规划和设计1. 爆破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2. 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安全审批,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本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本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火花、热或爆炸的化学品或物质。

为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爆炸物品运输管理1.运输资质及人员要求(1)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运输资质。

(2)运输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爆炸物品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运输规范和操作规程。

2.装载设备及运输工具要求(1)运输装载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确保爆炸物品的稳定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运输路线及时间安排(1)运输单位必须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安排,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生产区。

(2)运输单位必须及时将运输计划和路线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运输过程管理和监督(1)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爆炸物品的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运输单位必须做好运输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运输车辆和司机信息等,以备查。

5.事故应急处理(1)运输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运输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爆炸物品装卸管理1.装卸人员要求(1)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爆炸物品装卸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装卸规范和操作规程。

(2)装卸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2.装卸设备及工具要求(1)装卸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确保爆炸物品的稳定装卸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2)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3.装卸过程管理和监督(1)装卸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爆炸物品的装卸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电雷管的运输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爆破工作人员亲自执行。

炸药的运输可以由爆破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或在其监督下,由其他指定人员进行。

二、领取的电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装载于坚实且非金属材质的容器中。

严禁将爆炸材料随意放置于个人衣袋等不安全位置。

三、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运送至指定的工作地点,中途不得停留或存放于其他位置。

四、在上下井过程中携带爆破材料时,除爆破工作人员及必要的护送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罐笼内上下。

严禁在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沿井筒移动。

五、明确禁止使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运送爆炸材料,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六、爆炸材料抵达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仍需分别存放于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七、存放爆炸材料的箱子应置于放炮警戒线之外,且顶板稳固、支护完整的位置,并需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

八、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于加锁的专用箱内,钥匙由爆破工作人员随身携带,并严格禁止将炸药和雷管混合存放。

九、严禁任何人员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得坐卧于爆炸材料箱上。

十、防爆型发爆器应悬挂于干燥地点,其钥匙由爆破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确保随时可控。

十一、需准备好足够全断面一次爆破所需的炸药、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将这些材料整齐地摆放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地点,以备使用。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对以下内容进行正式阐述:一、电雷管的运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工作人员亲自负责,而炸药的运输则可由爆破工作人员执行,或在其监督下由其他指定人员承担。

二、领取的电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装载于牢固的非金属容器中。

坚决禁止将爆炸材料随意放置于衣袋或其他不安全容器中。

三、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立即、直接送至作业地点,途中不得擅自停留或进行其他非指定活动。

四、在携带爆破材料上下矿井时,除爆破工作人员及护送人员外,其他工作队员不得在同一罐笼内上下,并严格禁止在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沿井筒移动。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活动。

第三条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责任。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工程爆破管理第七条工程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工程爆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请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工程爆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方案,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爆破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险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爆炸物品运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库区内不超过10km/h,在矿区内速度不应超过30km/h。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输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运输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爆炸物品保存管理第十七条爆炸物品保存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保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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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

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

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

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

安全员的职责是:(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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