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合集下载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从古代及今日,在中国文化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出现源自古代世代的社会政治实践,并凭借不断发展、发展经历了几个历史时期。

古代回避制度虽然形式与今日不同,但其核心原则始终如一,可谓深入人心。

一、回避制度的起源回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在西周统治期间,礼教更加成熟,形成了回避制度的前身,当时的正式文件“县规”,其中提及的“四民”,分别是王、庶、士、庸,同时也提出了“四避”,即回避制度的基本原理。

这表明,回避制度的出现与当时的社会分级制度有关,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脉络随着历史的发展,回避制度也在不断发展。

孰文帝时期,回避制度更加完善,得克萨斯国王将“四避”细分为9种,即朝廷贵族、人民百姓、胥吏官员、封侯大夫、朝廷官员、士贵族、士士、士人民、士士人民。

当时回避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又进行了拆分,形成了正式的文,同时也加强了其礼仪教育的重要性。

三、回避制度在今日的影响虽然今日的回避制度已经随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但回避制度对今日的社会文化仍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们日常生活的礼仪,而且影响了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交易等各个方面。

例如,一些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大的地方,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人仍然会尊重贫困群众,在经济往来中不压迫弱势群体,并尊重他们的意见,这实际上是受到古代回避制度的影响。

此外,古代回避制度还塑造了近代中国的礼仪文化,影响着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的行为。

四、古代回避制度的价值及缺点古代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时代变化不那么剧烈,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

同时,回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回避制度本身不具备灵活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有时甚至会剥夺百姓的权利。

还有,回避制度也会导致社会阶级的长期区隔,使社会人员之间的距离加大,从而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

以上就是古代的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它对中国人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也会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从实践中总结出适合现代的做法,以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某一职位不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担当的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以地域回避为典型,确立于两汉,完备于明清。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特殊机构回避:指军机处、都察院等机构针对特定人员制定的回避制度。

其中广为人知的是军机处的亲王回避制度。

出于限制皇族权力的需要,军机处在设立之后的一百二十多年里都不允许亲王担任军机大臣,这种回避制度直到咸丰年间才被打破。

- 地域回避:指官员不得在原籍或有家族产业的地方任职。

- 亲族回避:指官员不得在有亲属关系的岗位任职。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旨在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是指古代中国官员在特定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某些事务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古代中国的回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定官员不得管辖自己的家族地区:古代中国官员在分配官职时,通常会被规定不得被派往管辖自己的家族地区,以避免官员在处理家族事务时滥用职权。

2. 禁止官员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古代中国官员在担任某个职务时,常常被规定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3. 排斥家族成员在同一地区任职:古代中国官员在担任某个职务的同时,往往会被要求排斥自己的家族成员在同一地区任职,以避免一个家族过多地集中权力。

4. 避免官员受贿:古代中国对于官员接受贿赂的行为非常重视,常常采取回避制度来防止官员受贿。

例如,官员在担任特定职务时,往往被规定不得接受别人的财物、礼品等。

官员回避制度在古代中国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机制,它限制了官员的权力,并强调公正、廉洁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这一制度为古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廉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以亲属回避为核心,旨在限制亲属干扰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同亲属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并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所决定。

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

•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

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回避制度的发展阶段•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这是回避制度的萌芽和确立阶段。

•二:魏晋南北朝到宋元,这是回避制度的发展和成熟时期。

•三:明清,是回避制度的完善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回避制度的萌芽。

•随着人类生产实践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到来,私有经济和商品经济都产生了并得到快速的发展,但这同时也是群雄并起,诸侯争霸的社会大变革大一统时期。

各诸侯国要想站住脚跟并取得霸权,就必须“招贤纳士”,吸引大量的人才来为自己服务,这样的话就必须对本宗族成员的任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便保证国家生有力量的强大,不断输入新鲜血液,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实力。

这遂成为自两汉开始形成的任官回避的先河,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回避制度的萌芽。

汉代•在汉代,许多的布衣也得以出将入相,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伴随宗族势力日益膨胀,统治阶级为避免血缘宗亲的危害,规定了“宗室不宜典三河”、“王舅不宜备九卿”、“王国人不得宿卫”等,这是回避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西汉•回避制度的诞生•公元前154年,即西汉初年的政治动乱——吴楚七国之乱。

当时的统治者认真地考虑了一个问题:官吏与官吏之间为什么会形成关系网?查官员的腐败行为一查就是一大批,加强打击力度,官吏们就联合起来反抗中央政府。

鉴于如此局面,统治者采纳了有识之士的建议,于是,回避制度就诞生了。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刘金祥春秋战国之前我国的官吏职位是世袭的,即“世卿世禄”制,国家基本没有管理官员的制度和办法。

秦朝建立以后逐步制定对官吏的任用法规,西汉景帝时探索实行回避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的使用首先在地域上开始加以限制。

由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特点,尤其是宗法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源远流长。

《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当时“国家”的真实面貌,加之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封闭性分散性,封建统治者实行“仕官避本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自身统治,不避本籍所成的“州郡相党,人情比周”,“瞻徇之弊”,使中央的政令、法令的执行不受干扰和阻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效能,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澄清。

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不断健全,至明清基本完善。

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而且任期很短。

在这套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官员回避制度在不同朝代其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

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

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

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需回避。

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

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

”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

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

北宋的这种制度被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

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

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

亲属回避制度在清朝时期比较完善。

早在顺治时,就已作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

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回避制度中国历史上实行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是封建朝廷为防止官场中的请托说情、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在任命官员时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始行于西汉,后经历朝不断发展完善,至清朝时期,已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种种中国历史上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涉及人事关系的各个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地区回避∶做官距家五百里为割断官员与原籍乡土的诸种关系,唐宋两朝就明确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元朝把这项规定叫做避开“脚根地面”;至明太祖朱元璋,鉴于以丞相胡惟庸为首的淮右勋贵集团结党的教训,将全国分成三大任职区,实行的是“南北更调”制;到了清朝,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上到总督巡抚,下到州县佐杂,乃至不管地方事务的河道、盐务诸官吏,任职地都必须避开本籍地五百里,而里程的计算,不论官塘大道,还是捷径小路,只要有一项在五百里之内,就要回避。

2. 亲属回避∶小官避大官俗语说,“是亲三分向”。

西汉最早实行的官员回避是“避亲”,唐宋两朝称之为“避亲法”。

避亲分两种,一种是血亲回避,一种是姻亲回避。

血亲包括祖父子孙、叔伯兄弟、亲母之父舅等。

姻亲包括,妻之父及兄弟姊妹夫、己之女婿、儿女亲家等。

凡有这些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衙门任职,也不能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机构任职。

回避的方法是,不论辈分长幼,只要官阶不同,均以小官避大官。

如清雍正朝孔子的后裔孔毓洵调任两广总督,其族叔孔琏兴时任广东盐运使,为了避嫌,孔琏兴调离。

只有在官位相等时,才按辈份长幼和任职先后回避。

3. 师生回避∶重在考官与门生中国历史上的师生,包括授业师生和乡、会试中的考官与考生。

中国古代以科考取官为主,该科主考官与考中生员即为师生关系,因为乡试考中者成为举人、会试考中者为进士,都是从此进入官场,故当时很讲究座师与门生、同年与同年的关系。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与贺知章即为师生关系,其名作“离离原上草”为白居易呈贺知章的“荐卷”诗。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朝廷命令问题的社会治理制度,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朝廷发布命令时,官员能够得到宽大、明确的处理权,同时也使他们离开朝廷,不受朝廷压力,从而对整个政治形势、官员利益等形成有利的作用。

从唐朝开始,国家就开始实行回避制度,是以回避者为主要对象,规定回避者不受朝廷的任何限制,可以活动在全国性的范围内。

回避有几种特点:一是按照一定的规定在朝廷任职时,可以被安排回避;二是在朝廷的管辖范围内,完全自由,可以改变其所在的归属,无须受朝廷的限制;三是官员在学术活动、学习交流和家庭聚会等方面能够有更大的自由,而不会受到朝廷的约束。

回避制度建立之初,其主要是朝廷行使权力不受限制,政令不能被从官体来受到阻挠。

因此,回避制度对当时的政治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回避制度使官员具有更大的自由,他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所在归属,而不需要受朝廷的约束;此外,回避制度还允许官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可以更好地投入到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此外,回避制度还能对官员利益产生保护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它有助于维护朝廷管理政治的稳定,也有助于解决臣民之间关系的危机,维护官员的利益,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利益保障。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朝廷的富余资源匮乏,朝廷在发展国家实力的过程中要大量花费财力,因而它不惜重金收买官员,并用贿赂和赏金来诱使官员接受朝廷的职责,这会对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由于回避者归宗他乡,孤立无援,无法受到朝廷的安抚,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助,这也使它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到朝廷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

总之,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它为官员提供了一个宽大的场所,能够自由地参与到朝廷政治活动中,从而有利于政治稳定,促进朝廷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使官员得到更多的保护,而且也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经济状况。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近年来历史学科无论是在高考还是在各种模拟考试中,文化常识类试题屡见不鲜,这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推行素质教育功不可没。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虽然在各个版本的高中教材中均未涉及,但其却和历史上的很多重大事件、制度密切相关;学习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有助于我们提升人文素养,适应新课改高考要求。

回避制度:1.产生的原因夏、商、周三代,血缘关系是权力分配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掌握在宗族势力手中。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政治上的血缘关系受到极大冲击。

世袭贵族中有的腐败无能,一些诸侯国有作为的君主,大胆任用无血缘关系的贤能志士担任国家要职,对宗族王室人员则加以限制。

如秦孝公任用商鞅实施变法,明文规定宗室人员如果没有军功,就要从宗室中除名,任职受到限制,这就是回避制度的萌芽。

两汉时期,回避制度正式产生。

可见回避制度的产生与宗法制是密切相关的。

2.内容(1)亲属回避,就是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供职。

(2)籍贯回避,也叫地区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

”(3)职务回避,始自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内均需实行职务回避。

如宰相的儿子不能为谏官。

(4)考试回避,即在科举考试中,主考官与考生有师生关系或亲属关系的,都要回避。

3.评价在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回避制度不能完全制止营私舞弊行为,也杜绝不了腐败,但对于防止和克服亲属关系对国家政权管理的干预,对防范朋党、澄清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当前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原创试题训练:1.西汉初年,高祖刘邦错误地吸取秦国灭亡的教训,恢复分封制,不久发生了“七国之乱”,刘氏诸王谋叛。

对此西汉政府明文规定: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不得由王室成员担任。

这项规定主要打击了A.地方官员结党营私 B.中央王室专权C.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 D.官场中的宗法血缘关系2.如果为中国古代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3期 J OURNAL O F Q I NGHA I NAT I ONAL IT I ES I NST ITUTEVOL.33 NO.32007年7月(soci a l sci ences)July .2007收稿日期:2006-09-26作者简介:吕建中(1952-),男,土族,青海民和人,青海民族学院经管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吕建中(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摘 要: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创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

其基本内容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

研究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合理有用的因素,古为今用,对完善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回避制度;积极意义 中图分类号:D 69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47(2007)03-0066-03人事回避,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任职的官员及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所作的特定限制。

中国历史上的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

据史料考证,它最早创立于汉武帝时期,经唐宋明清,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澄清吏治,减少腐败方面,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内容有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等。

(一)亲族回避。

指嫡系亲属 与祖父、父亲、儿孙有关的亲属,外姻亲属 与母亲、妻子、女儿有关的亲属以及整个宗族间的回避。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大封刘姓宗室为诸侯王,其初衷是想通过这些诸侯王作为屏障,维护中央权威,巩固刘氏政权长治久安。

但这种任人唯亲的政策,不仅难以保证统治人员的质量,而且还会招致宗室结党,外戚专权之祸患,遂导致七国之乱。

血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任人唯亲的做法对国家政权的危害。

汉武帝时明文规定: 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京师!任职。

[1]限制诸侯国人员到首都任官,以防其觊觎帝位,首开亲族回避之先河。

东汉灵帝时规定 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2]的 三互法!。

所谓 三互!,即指 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临乙州,且不能监临甲州;又若有为甲州刺史而婚于乙州之女,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皆所以防止相互庇护也。

![3]三互法!是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官吏任用回避法。

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三代以内的亲族都要回避。

如宰相之子不能当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中央机关)任职。

宋代规定,亲属不得在同一系统和职责相关的部门任职。

官员被任命时,不但自己要填一份 射阙状!(表格),声明自己在所任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部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相关机构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同时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 保官状!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真情,一旦发现查实,要受惩处。

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又规定内外官避亲法,划分亲属等级为:(1)本族同居五服以上亲;(2)本族异居袒免以上亲;(3)亲姑、姐妹、侄女、孙女之夫;(4)女婿、媳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之亲姐妹之夫,姨之子,亲外孙,外甥女之夫;(5)母在世时,母之本服大功亲。

以上亲属均需回避。

而避亲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与他人对换差遣;二是调换出京;三是解职罢官。

通常是职位低者回避高者,改换的新职原则上与旧职相应。

宋代路、州、县的地方官员也禁止相互接任,如子替父位,侄承叔职都在禁止之类。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宋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审理案件的成员不66得是罪犯亲属,办案的其他人员也不得与罪犯有干系;各个审理环节的执法人员,即审理的每个成员之间也不得有亲属关系。

同时为防止利用裙带关系结党营私,法律规定,禁止朝廷大臣,特别是宰相之间相互联姻。

规定路州县地方官在任职期间,不得与辖区内的官员百姓结亲,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地区的女子为妾,也不得为亲属娶妾,违者除调离外,还要受到杖罚。

明代将亲族回避限于血亲三代以内,规定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科道官者!,对品改调;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4]。

清代规定:中央的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担任翻译的笔帖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在同一衙门供职;母亲之父及兄弟、女婿、亲姊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门内为上下隶属之职;地方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不得任命亲属为本衙署之属员。

(二)地区回避。

主要包括:籍贯回避、任职地区回避等。

所谓籍贯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

西汉武帝中期规定除京畿所在的州(司隶)、郡(京兆)、县(长安)外,其余地方,上至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均不用本郡国人,刺史均不用本州人。

这是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

唐宋时期,籍贯回避制度日趋严密。

唐代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

但京兆、河南两府不在此限。

京兆为首都,河南为东都,属半中央半地方性质,所以不在回避之列。

这与汉代原籍回避京畿除外的规定基本相同。

宋代的回避范围以州、府为主。

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原籍任职。

各路属官不准委派原籍和家住在本路的官员充任。

禁止地方官在任所购置田宅,禁止地方官和部下百姓结婚,任满后不得在任所继续居住。

京官也不准派回本乡里主持审讯工作。

同时还规定,与本人或本家族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地区,如本人或其父辈曾经生活过或曾任职、作幕、经商、置有财产等的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

清代规定地方上从总督、巡抚直至州县一级的各类官员,都不能在自己家乡所属的省、府、州、县内任职,即使待任命的官员,其籍贯与即将担任官职的地方,虽然不属于同一省份、同一府或同县,但二者相隔的距离只要在五百里之内,也必须回避,使籍贯回避的规定更为细密。

(三)职务回避。

是指对某些特定职务的回避。

职务回避以西汉时王国人不得宿卫!的规定为开端。

[5]唐宋以后普遍通行。

宋代规定:文武官不许注拟前任差遣!,诸注官,不注前任州,在京唯不注前任缺。

![6]此外,凡有过犯!的官员,不许担任府、州、县的正职长官及司法等官职。

凡经宰相推荐过的官员,不许充任台谏官;宰相的现任属官,也不准任台谏官。

台官和谏官之间,如有乡里关系,也须回避。

明代规定。

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

![7]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规定,户部官吏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8]其原因是浙江、江西、苏松是全国主要产粮区,也是当时户部收入(国家税粮)的重要来源地。

为防止户部官员利用同乡作弊,规定职务回避。

清朝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规定更为具体:(1)中央管理钱粮、刑狱的户、刑两部的司官,不得任主管本籍地区的职务。

如浙江籍人,不得任户部或刑部的浙江司郎中(相当于司长);(2)中央各部的司官与该主管省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员有亲族关系就要回避;(3)各道御史,不得任本籍所在地的监察事务;(4)京官三品以上,地方总督、巡抚以上高官子弟不得任御史和军机章京等职;(5)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从事盐商,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以防其利用职权为其本人或近亲谋私。

(四)科考回避。

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较为科学、公正的方法。

然而唐中叶以后,也出现了请托、关节、交通等舞弊现象。

为力求公正,唐高宗开元二十四年开始规定主考的亲朋参加考试,另行安排考场,由吏部派官员主持考试,称为别头试!,首开科举制度中亲属回避的先河。

到宋代,不管是全国级的省试还是州府乡试都实行别头试!。

凡应举的考生是考官或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必须回避,由朝廷另派考官,另设考场考试。

还规定凡食禄之家!都必须进行复试,严格审核高官子弟的考试入仕。

清代规定则更为详尽,如阅卷大臣、监试御史、校阅司员与应试者有宗族姻亲关系都要回避。

规定,乡试主考官不接故人,不交际。

授业师生,若是考官和考生关系,也必须回避。

二、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意义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是为封建专制体制服务的,封建专制制度虽然流弊颇多,但却能在中国维持二千余年统治,究其原因,得益于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中自我约束和修正的功能,故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有着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意义。

第一、曾经起到了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稳固政权的作用。

中国封建王朝从根本上讲,它是建立在对广大的劳动人民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的基础之上的,虽然它不可能彻底根除腐败现象,扭转官民对立的局面,但是,从维护政权的稳67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7月定、保障封建王朝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人事回避制度,适当地抑止吏治的滑坡,减缓腐败的进程,防止官吏陷入与其职责要求不符的各种社会关系或地区利益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二、对加强封建国家行政职能,维护封建王朝纲纪,保障国家统治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秦汉以后的封建王朝从总体上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打破了先秦时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行政结构,建立了比较先进的人事选拔机制。

这样的一种政治、行政结构及人事关系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要求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可以说是相适应的。

在这样的结构中,任何宗法的血缘关系的存在,都将会干扰和妨碍封建国家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

实行人事回避制度,无疑有益于克服上述弊病,减少某些损害。

第三、有效地防止了官吏结党营私,抑制了地方势力。

秦汉以后,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政体,皇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是一种以地方经济为基础的官僚政治社会,所以集权与分权、君权与臣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和斗争始终存在,随着形势的发展,有时甚至十分尖锐,为了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地方割据势力,防止他们结党营私、篡权夺位。

实行人事回避制度,以法律形式强制官员避籍避亲,从而有效地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扩张地方势力。

(二)现实意义。

从现实的角度看,研究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一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家庭和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影响,也影响到了干部队伍的建设。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少数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以亲戚关系代替正常的组织关系,造成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干部队伍中亲属聚集的现象,一些干部利用职权,为子弟亲属谋取私利。

近些年出现的高官腐败案件中,不少就是因为为自己的子弟亲属开绿灯!、谋利益而导致犯错误、犯罪的。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于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