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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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前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希望能为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西藏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应的帮助,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尽一份绵薄之力。

需要说明的是:一、本摘编仅供大家了解我区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具体政策应当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原文为准;二、本摘编仅包括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较为常用的部分,收录内容的截至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如有其它需要,请向相关税务机关咨询;三、由于时间仓促,摘编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疏漏,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在此感谢您对西藏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邮箱:*****************2011年10月30日目录一、促进农牧区发展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交通、水利)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七、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发展八、支持残疾人事业九、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十、壮大第三产业及旅游业十一、促进藏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支持公益事业及环保事业十三、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四、其他附件:部分优惠政策全文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4、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123号);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一、促进农牧区发展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的有: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17%。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回收再销售畜禽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年5月17日起
第 1 页,共 18 页
(二) 鼓励创新政策
优惠事项
税种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七) 资源综合利用
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019年1月1日起
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十) 山东省新出台
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养老保险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月31日
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 号)
17.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字体:【大】【中】【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2008 国办发(2008)114号

2008 国办发(2008)114号

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学习问答编者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

该文件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刚刚结束的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暨政策培训会议,已经宣传好、学习好、贯彻落实好114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当前宣传文化系统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工作。

为便于学习、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现以问答的形式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十四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十四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 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
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
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
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
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
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 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服务(KPO)。
•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 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 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的航运公司。
•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
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 《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 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
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
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 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 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以下同)办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备查手续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事项。

其中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查类减免税是指既不属于审批类,又不属于备案类的备查类减免税事项。

需报备项目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1)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2)。

其它尚未纳入本公告减免税项目列表的备案备查项目暂时按照原来的报备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一)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网页顶端“登陆网站”菜单,进入后在“市网登陆窗口”输入“纳税人编码”、“密码”和“验证码”后,即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二)明确是否同意网上办理减免税报备。

首次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需确认是否同意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如同意,需在阅读《网上报备申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协议书》后,点击“同意”后进入备案登记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财税[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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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锦州分公司
89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营口分公司
90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阜新分公司
91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辽阳分公司
92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铁岭分公司
93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朝阳分公司
94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盘锦分公司
95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葫芦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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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巫山分公司
112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梁平分公司
113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黔江分公司
114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酉阳分公司
115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秀山分公司
116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北碚分公司
117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渝北分公司
118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石柱分公司
119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丰都分公司
安徽省
66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蒙城分公司
67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砀山分公司
68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五河分公司
69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固镇分公司
70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怀远分公司
71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郎溪分公司
72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泾县分公司
73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天长分公司
74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金寨分公司
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序号
具体单位
收费依据文件
所在地
1
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
《深圳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0]1558号)
深圳市
2
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
3
深圳市天明广播电视网络
75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怀宁分公司
76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望江分公司
77
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
78
安庆有线电视网络中心
79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蚌埠分公司
80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芜湖分公司
81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及其分公司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治理局关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及其分公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0]366号)
55
中阳县中兴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56
文水县广播电视网络
57
岚县广播电视台
58
交口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59
临县美好数字电视
60
汾阳市广播电视网络
61
孝义市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治理中心
62
柳林县鑫飞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63
石楼有线广播电视台
64
方山县广播电视局
65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太和分公司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差不多收视爱护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96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广播电台
37
南京市秦淮区红花广电网络
38
宜和广电信息网络
39
响水县广电信息
40
呼和浩特铁路局有线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差不多收视爱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7]500号)、《内蒙古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有线数字电视差不多收视爱护费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0]268号)
黑龙江省
82
北方联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播电视网络股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线数字电视差不多收视爱护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
83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沈阳分公司
84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鞍山分公司
85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抚顺分公司
86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本溪分公司
87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丹东分公司
12
徐州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传输中心(中广有线信息网络徐州分公司)
13
丰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14
睢宁县广播电视网络
15
新沂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16
靖江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17
兴化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18
姜堰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19
泰兴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
20
高邮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21
宝应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22
江都市广播电视台
23
仪征市广播电视台
24
句容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25
射阳县广播电视台
26
响水县广播电视台
27
滨海县广播电视台
28
阜宁县广播电视台
29
建湖县广电网络进展
30
大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1
金湖县广电网络
32
盱眙县有线电视台
33
泗洪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34
泗阳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35
南京市栖霞区有线电视治理站
36
4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南通分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差不多收视爱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88号)
江苏省
5
如皋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6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启东分公司
7
海安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8
如东县广视网络传媒
9
南通市通州区广电网络
10
江阴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
11
宜兴市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
41
绵阳广播电视网络传输
《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绵阳城区有线电视收视爱护费和核定有线电视安装费标准的通知》(绵价费[2004]142号)
四川省
42
长治市太行广播电视网络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差不多收视爱护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21号)
山西省
43
晋都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96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0号)
重庆市
97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涪陵分公司
98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万州分公司
99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长寿分公司
100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云阳分公司
101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南川分公司
102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璧山分公司
103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奉节分公司
104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永川分公司
105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荣昌分公司
106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万盛分公司
107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綦江分公司
108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垫江分公司
109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城口分公司
110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彭水分公司
44
朔州市广电网络
45
运都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
46
忻州广电网络
47
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
48
吕梁广播电视网络
49
高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50
陵川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51
阳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52
沁水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53
泽州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54
孝义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120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江津分公司
121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巴南分公司
122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巫溪分公司
123
重庆潼南县好视佳网络
124
重庆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
125
重庆武隆县广播电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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