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
1.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13)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3.1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2)
四、特殊人群医疗补助政策
4.1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6)
4.2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 (29)
4.3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34)
五、基金结算政策
5.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37)
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6.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46)
6.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51)
七、其它
7.1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54)
7.2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58)
7.3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61)。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目 录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1.2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7)1.3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文件 (14)1.4 关于调整本溪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16)1.5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17)1.6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18)1.7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19)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1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2.2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8)2.3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5)2.4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待遇享受期的批复 (42)2.5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3)2.6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44)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3.1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45)四、定点医疗机构政策4.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9)五、基金结算政策5.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52)1.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改革的任务:通过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工伤PPTppt课件

(五)不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 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 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产生治疗费用;
184.2 56.7 56.68 28.34 17
17 28.34 935.2
147.4 45.3 45.34 22.67 13.6 13.6 226.7 952.2
110.5 34
34
127.5 56.7 56.68
102 45.3 45.34
76.5
34
34
127.5 102 76.5
--
56.68
1273 1222 916.8 1190 952.2
185.7
714.1
252.8 202.2 151.7
850.2 680.2 510.1
报各 销险 条种 件享
受 福 利 及
一、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 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 类别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 险
缴费基数
单位缴 纳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推广方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汇编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推广方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汇编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推广方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坚持“群众自愿、手续简便、赔付便捷、群众受益”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治安综合保险推动工作的领导,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动方案、分解目标、宣传发动、定期通报、协调关系、监督指导、解决推动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治安综合保险在辖区内取得预期成效。
三、推动目标全镇各村(居)覆盖率:100%;居民户数覆盖率:全镇覆盖率确保达到40%,挑战60%;各村(居)须将上述目标进行分解,制定落实方案和推动举措,并于9月18日前报综治办,综治办将每周进行通报和督导。
四、产品组合农村保险产品组合方案,并设置了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的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群众投保。
各村(居)可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条件,进行个性化选择,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风险保障需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根据中央综治委、纪检委、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监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部委(厅)联合下发的《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2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个全会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两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州党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2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落实**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20**年工作计划,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工作方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创建“无毒社区”。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基层“创安”活动。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
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汇编2011

五险增减和个人信息变更一、增员1、新参保人员增加办理所需材料:一、首次在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复印件只需体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即可,《居民身份证》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复印要求清晰且无描改及遮盖,每张A4纸上只复印一人,不得使用热敏纸以及其他规格或再次利用的纸张。
)因故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供《户口簿》中的首页和本人页(如个人信息有变更,须提供变更页)复印件两份。
(二)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具体要求:白底彩照,穿深色衣服;戴眼镜不能反光;照片没有划痕、折痕或钢印;不得使用打印照片。
)(三)复印证件要求:1、《居民身份证》只需复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页,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如图1)2、《户口簿》有变更页的,按上下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
(如图2)注:参保单位需提交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及一份户口簿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报送新参保人员材料要求:(一)参保单位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准确录入参保人员五项个人基础信息,即: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同时按要求采集录入其他个人相关信息。
(二)提交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靠背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位臵。
参保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必须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申报。
(三)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将一份粘贴照片的《登记表》右侧背面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图中黑色区域背面对齐粘贴)(如图3),并单独整理上报;另一份《登记表》无须与证件复印件进行粘贴。
3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社保中心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统一为新参保人员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重庆市重要就业类政策文件汇编

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渝府发〔2017〕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二、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
。 2020/11/12
5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补贴标准 一般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深度贫困县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去产能计划的钢铁煤炭煤电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六、补贴申请 企业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 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文件)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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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一、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政策 二、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政策 四、创业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
2020/11/12
(渝人社发〔2020〕13号)
二、适用范围:我市辖区内所有参保企业。
三、补贴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中小微
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 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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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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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吉社保[2006]20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吉社保[200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d4f0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34.png)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的通知(吉社保[2006]20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省直行业养老保险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近些年有关工资总额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
省公司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汇编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政策摘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
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县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原行业统筹单位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准)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方面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应付工资科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2024年社保调整通知模板汇编5篇

2024年社保调整通知模板汇编5篇社保调整通知篇1养老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5130元;4、城镇职工:单位缴费19%,个人缴费8%;5、有雇工的个体商户雇主:12%,雇工:8%;6、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7、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医疗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4、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5、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4、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用缴费。
工伤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缴费比例:单位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不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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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第一章:社会保险基本概念和原则
1.1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作用
1.2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3 社会保险的分类和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政策
2.1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2.2 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2.3 养老金的计发和享受条件
2.4 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医疗保险政策
3.1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3.2 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3.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
3.4 医疗保险报销方式和就医指引
第四章:失业保险政策
4.1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4.2 失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4.3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和享受条件4.4 失业保险援助和再就业帮扶政策第五章:工伤保险政策
5.1 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5.2 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5.3 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标准
5.4 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第六章:生育保险政策
6.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6.2 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6.3 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6.4 生育保险服务和婴幼儿保健政策第七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政策
7.1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制度概述
7.2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7.3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
7.4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援助和培训政策
第八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政策
8.1 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定义和区别
8.2 补充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
8.3 补充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
8.4 商业保险产品推介和购买指南
附件:
附件1: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2: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3:社会保险申领表格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社会保险: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2.养老金:指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月度生活补贴。
3.参保:指个人或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与社会保险制度。
4.缴费:指个人或单位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5.待遇:指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附件:
附件1: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2: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3:社会保险申领表格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社会保险: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2.养老金:指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月度生活补贴。
3.参保:指个人或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与社会保险制度。
4.缴费:指个人或单位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5.待遇:指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