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促进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退休干部,包括退休干部、离职干部、离职教师、离职科技人员等。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服务至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二)制定本地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四)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五)指导基层开展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七)维护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一)党委: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二)政府:负责制定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待遇;(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离退休干部社会保障政策,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健康咨询和保健服务;(五)教育部门:负责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培训权利,组织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六)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省委办发〔2008〕125号、市组通字〔2009〕62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党支部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工作水平,实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全县老干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的发展理念和“举生态旗、做水文章、走特色路,推动临泽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的工作原则及要求,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党对老干部政治上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老干部政策的重要方面。
要根据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载体,使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通过狠抓落实,让老干部切实感受到党政组织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具体内容第四条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应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采取集体学习、不定期送学上门、个人自学、适时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等方式,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怎样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待遇不变?∴对离休退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定?∴对定期向老同志志通报情况有何具体要求??∴如何安排和组织好好党员离休退休干部的组织织生活?∴如何安排好好年老多病的党员离休退休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定?∴对慰问老干部有有何具体要求?∴向老老干部颁发离休荣誉证有何何规定?∴填写《老干干部离休荣誉证》有何具体体要求?∴多年未安排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后未任职职的干部,荣誉证上的“原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行政十四级、十八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怎样填写?∴因工作需需要调低职务的,荣誉证上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离休前担任顾问的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参加了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资改革的离休干部,荣誉证证上的“工资级别”如何填填写?∴离休干部受刑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证是否收回?∴颁发干干部退休证、退职证有何规规定?∴945年8月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作的待遇?∴“文化大大革命”中犯错误的干部离离休后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遇的问题有何规定?怎样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待遇不变?对于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压滤机滤布布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要政治活动等,一律不变。
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文件有何规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做做到:(1)按中央文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9.19•【字号】皖发[1981]97号•【施行日期】1981.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1981年9月19日皖发〔1981〕97号)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
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
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
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
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
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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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
一、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
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
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
1、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
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三、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
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1、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新人发【2002】40号、乌人字【2002】72号)
2、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开展文体活动、订阅学习资料、节日慰问活动、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开支。
公用经费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关于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新党老财基字【1992】19号文件的规定。
1、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凡学习一个专业的,其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全部报销;凡学习两个专业的,第二个专业的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报销50%,个人负担50%;从学习第三个专业起,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2、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因报销的学费,在其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中列支。
五、关于老干部探亲和享受一次性探亲待遇的问题
根据劳人老【1982】10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陪同人员费用自理,另外只报直线,绕道费自理,时间不限。
一、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和车辆配置的规定
1、根据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组织老干部健康疗养要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
2、关于参观工农业建设,可按照劳人老【1983】18号文件执行,这项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自治区境内。
3、离退休干部用车配车标准,新党办【1995】30号规
定,厅级离退休干部4人配备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50人配备一辆;超过200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二、关于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党老字【1993】28号《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
1、国家干部逝世后,要移风易俗,从简办丧事。
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可按各地陵园、殡葬馆的规定办理,个人和单位不得另建骨灰存放点,更不得将骨灰入棺土葬。
采用其他方式保留骨灰的,费用自付,少数民族干部逝世后,可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办理丧事,遗体不实行火化。
对于符合新政发【1982】305号文件规定,可以进市烈士陵园的少数民族干部,如本人生前有遗言,要求不如烈士陵园,而在公墓安葬的,可以尊重他们的生前遗愿。
2、国家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搞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殡仪馆、公墓所在地举行小型简朴的送别活动,由家属和单位的有关领导参加。
3、地厅级(含提高副厅级待遇的)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逝世后,可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老干局名义送花圈,费用由治丧单位报销。
关于送花圈的程序,93年12月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仆告处理程度备忘录》规定:凡收到在我市曾任地市级以上的离退
休干部逝世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由市委老干局办理。
收到在我市曾任或现任各部门、各单位县职领导逝世后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离退休的由市委老干局办理,现任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
4、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定,家属和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逝世者的有关情况,但不能干预。
5、根据中组部的指示精神,党员干部逝世后,凡家属提出遗体上覆盖党旗要求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可以覆盖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火化,骨灰盒上可覆盖5号党旗(规格:长96厘米、宽64厘米)。
6、火化推行区的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原则上就地存放,老红军骨灰盒可存放在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
7、地厅级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逝世后,可在《新疆日报》发布消息。
8、关于刊登去世消息的程序问题,离休的地厅级和老红军先报市委老干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老干局,并附本人简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