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人员生活
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1.19
•【字号】京民计发[2001]25号、京财社[2001]170号
•【施行日期】200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的
通知
(京民计发(2001)25号、京财社(2001)170号2001年
1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食物定量和确定2000年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
二、军粮差价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由32.98元调整到36.39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2000年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人员经费时已包括原标准的军粮差价补贴,新增经费由军费开支,从2001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内民政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56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系列指示精神,做好迎接民政部2016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综合评估项目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管理行为,推进我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有关政策法规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休干部是指移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是指对退役军人和军队干部在退休后的生活和服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支持。
其目的是确保军队干部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并对他们的生活进行综合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定期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进行康复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 建立健全的退休军官和干部待遇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支持,帮助退休军官和干部解决退休后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支持。
5.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交活动,增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6. 建立退休军官和干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7.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退休军官和干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实现第二次就业。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目标是满足退休军官和干部的各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同时也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6f0b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e1.png)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1993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规定,现就给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从今年10月1日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
在部队的师职以下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师(旅)级单位机关审批,军职退休干部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志愿兵,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改发退休生活费。
二、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为原工资,1989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志愿兵,还包括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第3号)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的规定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民政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4年9月23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退休军官待遇最新政策

退休军官待遇最新政策近年来,我国退休军官待遇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军官的福利待遇,凝聚退役军人的热情与力量,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退休军官待遇的最新政策。
一、退休军官待遇政策的背景与重要性退休军官待遇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是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一种重要举措。
在军队建设与军人福利方面,始终将军队建设的核心任务放在首位,积极关心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
退休军官作为我国军队的基层骨干和宝贵财富,他们辛勤耕耘多年,功勋卓著。
故而,进一步完善退休军官待遇政策,将有助于激发军人的荣誉感与使命感,促进军队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退休军官待遇政策的主要调整与完善1. 退休军官养老金的提高为更好保障退休军官的生活水平,最新政策增加了对退休军官养老金的提高。
根据军龄、职级、军职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退休军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
此举不仅使退休军官的养老金能够与日常开销相匹配,更进一步提升了军人的社会地位与尊严感。
2. 优化医疗保健政策对退休军官的医疗保健政策也进行了优化。
新政策对退休军官的医疗保健范围进行了扩大,不仅涵盖了常见疾病的治疗,还增添了心理健康、预防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此举有效提升了退休军官的健康保障水平,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3. 完善退休军官福利制度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退休军官的生活需求,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退休军官福利制度。
对于退休军官的子女教育、住房安置等问题,提供了更多精准化的政策措施。
此举既能安抚退休军官的后顾之忧,也能激发军人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
三、退休军官待遇政策的实施与效果退休军官待遇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军队的整体凝聚力有所增强。
通过增加退休军官的福利待遇,使军人对自身价值的认同感更加强烈,进一步增强了军队的整体凝聚力。
其次,退役军人的荣誉感与归属感得到了提升。
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怀与尊重,让他们感到自己所做出的贡献被认可与重视,更加坚定了他们为国家、为人民的决心与信心。
正部级退休待遇

正部级退休待遇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正部级退休待遇:
一、收入:
1、生活性津贴:正部级退休同志享受生活性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对照
原职务职级,津贴金额以单位出台规定为准,具体标准每月统一发放;
2、带薪休假:正部级退休同志享有每年12天的带薪休假;
3、住房免租:正部级退休人员有权享受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免租服务。
二、社会参与:
1、社会活动免费参与:正部级退休同志可以免费参加部门组织的社会
活动;
2、参加公益活动:正部级退休同志可以积极参加有公益性的活动,在
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实力;
3、学习培训:正部级退休人员可以在单位的指导和资助下,参加有关
政策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政策意识。
三、保障待遇:
1、医疗保险:针对正部级退休同志,按照国家规定,可免费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2、劳动能力评估:正部级退休同志可以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服务,以便
他们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的就业规划;
3、法律援助:正部级退休同志在工作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可以呼
叫法律援助服务热线,获取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四、其他待遇:
1、节日福利:正部级退休同志可以每年全年参加各种节日庆典等活动,享受丰厚的节日福利;
2、补贴分配:正部级退休同志可以根据其职务职级接受补贴分配,以
补贴其退休生活;
3、寿险保障:正部级退休同志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获得意外
伤害、疾病医疗、丧葬等一系列保障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一、做好政策落实1.积极宣传和落实国家、地方及军队有关军休干部的政策和规定,确保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完善保障体系1.建立健全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保障,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医疗咨询服务。
3.提供住房保障,为军休干部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三、建立帮扶机制1.建立健全帮扶机制,为军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关心军休干部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加强文化服务1.为军休干部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读书、书法、绘画、音乐等,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
2.建立军休干部活动中心或俱乐部,为其提供一个交流互动、共同成长的平台。
五、做好医疗保健1.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医疗咨询服务。
2.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军休干部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优化生活环境1.积极争取和实施政府相关优待政策,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七、实施心理疏导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军休干部调整心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2.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为军休干部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八、提供就业创业支持1.为军休干部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支持,鼓励其发挥余热,实现自我价值。
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军休干部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或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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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生活待遇(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
(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
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
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发放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含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提高5%>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报领程序: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
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3、到所里人事管理员处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
(七)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
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
(八)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答: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同级别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
移交省本级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移交市、县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筹集并单独管理。
(九)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计发?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十)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十一)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答:军队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和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关于个人账户资金医疗IC卡的发放标准?答:医疗IC卡为个人账户资金。
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计入60元,年龄在7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计入72元。
供个人在统筹基金支付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十三)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和规定是什么?答: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二至三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如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原则上必须在县级以上非赢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填写申请,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医疗管理规定。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或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有关人员送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
(十四)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手续的步骤?答:1、到军休所医保科或省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2、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认的二至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3、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4、按以上要求填写完后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或直接寄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即可;(十五)异地住院社保报销需提交那些材料?答:1、提交住院收费发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明、住院用药明细单(价目表);2、将以上材料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由医疗保障管理员将材料送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登记报销。
通过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经银行转账到省军休所财务账户,由医疗保卫科医疗保障管理员办理登记转账等手续后,转账给该住院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十六)特殊病种种类、定额结算标准及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需要那些材料?答:1、符合以下病种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1)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脑中风(偏瘫);(5)帕金森氏综合症;(6)高血压(3期);(7)糖尿病(并发症);(8)再生障碍性贫血;(9)精神病;(10)结核病(活动期);(11)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12)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13)肝硬化(失代偿期)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一年一定。
退休人员执行标准为: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按参保人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每人每月4050元;腹膜透析治疗:每人每月36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每人每月2700元;脑中风、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3期)、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每人每月333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每人每月423元;精神病:每人每月270元;结核病(活动期):初治病人:每人每月303元;复治病人:每人每月284元;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每只1350元;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一类医院:每人每月567元;二类医院:每人每月539元;三类医院:每人每月510元。
同一患者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只按最高一种疾病标准支付。
2、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及所需材料: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送报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
(十七)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答: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管理,参照(琼府办〔200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由单位自行管理。
即在定点医院中就医,医药费实行定额管理,个人年度使用医药费在8000元(含门诊、住院)以内的,结余部分奖励给本人。
(十八)军休干部住院伙食费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报领?答:1、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琼民安字[2008]4号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住院治病者享受每天16.00元伙食费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2、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需提交的材料为:出院小结或医院其他可证明住院天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