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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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的法理学教材

华政的法理学教材

华政的法理学教材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理学教材包括但不限于:
《法理学导论》,马长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

《法理学专论》,王晓骊著,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法律社会学导论》,刘焯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法理学讲演录》,徐显明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法理学前沿》,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此外,还有《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等。

如需更多信息,可以到华东政法大学官网查询或咨询相关人员。

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

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概念:(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社会控制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律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赋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赋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本质(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二、法律概念:(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经验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断方可了解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经验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

三、法律规则:(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特征)1、确定性:具体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3、体系性:规则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后者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任意改变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个人意志改变的法律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规则本身规定了全部的规则要素,无须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是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被规则调整的行为给予该规则产生的法律规则>四、法律原则:(概念)指导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分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前者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适用范围更广>、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法律原理,后者指反映特定时空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1、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原则2、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规则3、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华东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

华东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

华东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法学开设学校: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名称:法学开设校区:长宁校区(万航渡路1575号,中山公园后门对面);松江校区(龙源路555号)1.教学目标:通过本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主要法律基础知识,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并能为个人职业规划与发展奠定基础。

学分要求:60学分2.修读要求:主修专业学有余力,对法学感兴趣的学生3.招生人数:130人(暂定)4.开班时间:2019年秋季5.上课时间:周六全天、周日上午6.收费标准:162元/学分教学计划: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学分:3学分基本内容:本课程是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是对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范畴进行理论思考,探索其精神实质。

它研究的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

本课程的内容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课程名称:宪法学课程学分:3学分基本内容:宪法学通过对宪法的概念、本质、原则、作用等基本理论和基本内容的分析、研究,揭示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基本特征,以及宪法自身的发展规律及其与社会发展诸要素之间的关系。

本学科的主要内容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即宪法学基本原理、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先修课程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课程学分:3学分基本内容:上古法律制度史,即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古法律制度史,即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的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史,即晚清、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课程名称:刑法学课程学分:6学分基本内容:刑事立法的基本概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基本原理、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与犯罪阻却性事由的关系、刑罚的基本原理、刑罚的概念与刑罚体系、刑罚的具体适用、刑罚的制度与刑罚的执行。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1 课程背景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强调法理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指导作用1.2 课程目标培养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认识帮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提高学生对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的能力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介绍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探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点和功能2.2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3 法律的价值探讨法律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公平、效率等讨论法律价值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三、法律的起源与发展3.1 法律的起源介绍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分析不同法律起源的理论观点3.2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发展的动力和因素分析法律发展的阶段和特点3.3 法律与社会变革讨论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分析法律在应对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和挑战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4.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解释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合理性等4.2 法律解释的方法介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等分析不同解释方法的特点和适用场合4.3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解释法律适用的概念和过程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和挑战五、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5.1 法律效力的概念介绍法律效力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5.2 法律效力的要素分析法律效力的构成要素,如制定机关、内容、时间等5.3 法律效力范围解释法律效力范围的含义和确定方法探讨法律效力范围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六、法律的制定与程序6.1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制定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公开、科学等6.2 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介绍我国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分析不同法律制定机构和程序的特点和作用6.3 法律制定的实践与问题讨论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实践和问题分析法律制定对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七、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7.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介绍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7.2 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分析不同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探讨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7.3 法律关系的变动与调整解释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调整的机制和作用八、权利与义务8.1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介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权利的基本特点,如独立性、排他性等8.2 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介绍义务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义务的基本特点,如强制性、稳定性等8.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九、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9.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介绍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9.2 法律制裁的概念和作用介绍法律制裁的内涵和外延分析法律制裁的作用和意义9.3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法律制裁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的作用十、法律与发展10.1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挑战10.2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介绍法律与政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10.3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一、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1.1 法理学研究方法概述介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如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实证研究等强调法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11.2 比较法研究方法解释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含义和作用探讨比较法研究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和限制11.3 案例分析方法介绍案例分析方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分析案例分析方法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作用十二、法律伦理学12.1 法律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介绍法律伦理学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伦理学与法理学的关系12.2 法律伦理学的原则和理论分析法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探讨法律伦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12.3 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讨论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分析法律伦理在促进社会公正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三、法律哲学13.1 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介绍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等强调法律哲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13.2 法律哲学的主要流派介绍不同法律哲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和代表人物分析不同法律哲学流派对于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影响13.3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讨论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和区别强调法律哲学对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启示和影响十四、法律与全球化14.1 全球化与法律的关系分析全球化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和问题14.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分析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和作用14.3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文化讨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和特点强调法律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保护和传承十五、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15.1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咨询、立法、司法等实践领域的应用强调法理学对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的重要性15.2 法理学在法律教育与研究中的应用介绍法理学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中的应用和意义强调法理学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的重要性15.3 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挑战探讨法理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华东政法法理学展开,涵盖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法律的制定与程序、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与发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律伦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与全球化以及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等十五个章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经验分享我考入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硕非法学),天生记忆力不好所以考试分数也不算高,对于各种跨考学神来说,我可能只是渣渣。

但我是那种不到南墙不回头的人,最终还是铤而走险来到了这里。

当初考研就是因为对本科院校很不满意,抱着只有通过考研才能满足我改变命运的决心;另外我本科学习的德语,但是大一大二基本都已参加社团活动为主了,学习上说实话没有费太多心,以至于学得也不伦不类的,心想着毕业出来也不是个事,就果断选择了考研。

对于跨专业选择法学的同学来说,大部分人还是因为喜欢法律的,但是还有一小部分人是因为合适;有的考研,不想要考数学,有的是根本没有学过数学,而法律就是正好不用考数学(我就是这部分之一哈哈);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以后想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

所以,你要看清自己想要什么,再做选择。

首先我想对跨考法学的学弟学妹们说,自己盲目的去准备,肯定会走很多弯路,所以,报班是不可缺少的,我当初就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报了网络班,线上老师课程可以反复听,书籍资料的话,老师会告诉你,需要买那些,所以自己根本没有乱花钱。

下面我主要给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不敢称之为经验)~~~一、专业课部分:法硕的专业课共分为五门:刑法、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

前两门课程更偏重于理解,后三门课程更偏重于背诵。

看书,做题来加深对课本的熟悉程度,对专业课知识有较深的理解,有助于最后几个月的冲刺背诵和主观题答题套路的掌握。

当然真题还是最重要的!做题随时都不能落下,真题永远是最好的练习题,做真题加改错题三遍即可五遍足矣。

法律毕竟是一个纯文科的学科,背诵是必不可少的。

在最后的两三个月集中安排时间背诵,要有条理地安排合理的背诵时间和内容。

下面是专业课需要的书籍,供你参考:《法硕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

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

其他都以分析为准。

《法硕(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好理解好背诵好就一切都好了。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导论法理学概述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1、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

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 课程背景及意义: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分析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性。

2.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法理学思维。

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的定义:引导学生探讨法的本质特征,分析法的定义。

2. 法的分类:讲解自然法、实证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分析其特点。

3. 法律规范:介绍法律规范的结构、种类及其作用。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1. 法的起源:探讨法的起源原因,分析法的演变过程。

2. 法的阶段:介绍古代法、近现代法的特点及转变。

3. 我国法的现状:分析我国法的体系、制度及其发展。

四、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的概念:讲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 法律关系的种类:介绍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讲解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变更的条件及消灭的方式。

五、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责任的种类。

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讲解责任法定、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

3.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分析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和效果。

六、法的运行1. 法律制定:讲解法律制定的程序、原则及其重要性。

2. 法律实施:分析法律实施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等环节。

3. 法律监督:介绍法律监督的机制、主体及其作用。

七、法律规范的适用1. 法律解释:阐述法律解释的概念、种类及方法。

2. 法律适用:讲解法律适用的原则、程序及其要求。

3.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

八、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 历史分析法:介绍历史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2. 比较分析法:阐述比较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作用。

3. 实证分析法:讲解实证分析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

九、法与道德1. 法与道德的关系:探讨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法与道德相互作用的意义。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一、专业介绍法学理论专业是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之一。

法学理论以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法学最基本的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主要侧重法的本质与概念研究、法的形成与运作的研究、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治研究、人权研究、立法学研究等方向。

就业前景作为偏重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学科,在七八十年代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其报考热度较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密切联系、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各法学专业方向成为热门。

不过,整体来看法学的就业前景还是可观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去向:1、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2、研究所做法学研究3、律师事务所4、法制编辑、记者5、律师职业规划: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法律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后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将没有问题,此证书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的通过率比较低,建议在上学期间提前开始准备,从而为自己的就业路增加成功的筹码。

院校简介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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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法的效力的范围 → 重点! 、 重点! ? 通常表现为: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 对人的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 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 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 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在本国领域外。

②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 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律,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而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③ 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法律的依据。

④ 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 我国采用这一原则 b. 对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①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⑴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并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受中国法律保护,并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② 对外国人的效力: ⑴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以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大使馆的外交官,享受外交豁免权,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 或与我国公民发生了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范。

⑶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 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 对事的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对事的效力的原则: ① 事项法定原则:eg:罪刑法定原则 ② 完善设定原则: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该是完整的、广泛的、明确的 ③ 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案件 → 一件事情处理过了,不能再提起诉讼 ④ 一事不二罚原则: 刑事案件 → 一个人被处罚过了,不能再用同一原则处罚 b. 对事的效力的对象:① 对社会关系的效力 ② 对行为的效力 ? 法的时间效力 → 重点! 重点! a.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①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 自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③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b.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① 废止法律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 & 默示的废止 ② 我国终止法律的效力的方式: 新法废止旧法: ⑴ 新法废止旧法:明示 新法代替旧法: ⑵ 新法代替旧法:默示 c. 法的溯及力: 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若适用,就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我国刑法也采用这一原则 ? 法的空间效力 → 重点! 重点! a. 域内效力: 中国法律效力:全国性法律在全中国领域内有效 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及飞机,而在该国主权管辖领域以外的则无效。

b. 域外效力 自行失效: ⑶ 自行失效:默示 ⑷ 抵触失效66、权利与义务: ? 法律权利 → 重点!→ 选择题 重点!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 ?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 ? 权利的特征 → 重点! 重点! 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 合法性 b. 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一界限便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 c. 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 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自主性和能动性; 自主性 d. 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e.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 义务的特征 → 重点! 重点! a. 义务是由法律规范决定的; b. 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为转移,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c. 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重点! 重点! a. 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性 对立统一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对立统一性 b. 权利和义务在总量 总量上的守恒 守恒性: 总量 守恒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总量的绝对值。

c. 权利和义务在功能 功能上的互补 互补性:制约、限制,守法、合法; 功能 互补 d. 权利和义务在价值 价值上的一致 一致性:法律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

价值 一致 ? 权利与义务的地位: 在整个法学以及法治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学也被称为权利义务之学, 某种程度上它的整个体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这对范畴之上的。

67、权力和职责: ? 权力: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 权力的特征: a. 权力具有合法性; b. 权力行使的目的: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因此,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 c. 权力具有合法侵犯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d. 权力的行使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因此,权力具有不可放弃的特征。

? 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社会权力、超国家权力 ?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a. 联系:法律上支配他人的能力 b. 区别: ① 在使用的主体上: 权力:公共管理机关使用权力一词 权利: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② 在性质上: 权力: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一种资格或能力,并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公共性; 权利: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法律上的利益,不具有公共性。

③ 权力: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能任由权力行使者选择是否行使; 权利:是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一种确认和保障,可由社会权利主体自由选择行使或放弃。

④ 影响力不同: 权力行使一般可直接支配其对象,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伴随国家强制力; 权利主体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诉诸公权力的保护, 权利一般不能自我救济。

6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源于思想社会关系 ? 概念 → 重点! 重点! 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 法律关系的特征 → 重点! 重点! a. 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b. 国家意志性: 为什么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性? ? 为什么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性?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建立的,法律就是一种意志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国家意志; ②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和实现的; ③ 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关系建立和实现过程中的意志和国家意志 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④ 主体的意志只有符合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c. 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d. 国家强制性: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 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权利和义务。

69、法律关系主体: ? 概念: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 重点! 重点! a.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b. 法人 c. 非法人组织 d. 国家:特殊的时候 → eg:发行国债、国家赔偿、国际法律关系中等 ? 权利能力 → 重点! 重点! a. 概念:或称法律人格,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 一般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时止均能享有的权利能力。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其依法成立之日,终于其被撤销或者解散之时。

? 行为能力 → 重点! 重点! a. 概念: 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 格。

b.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c.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存在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问题 → 完全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a. 联系:都是主体得以自主从事法律行为所必备的要素。

b. 区别: ① 权利能力: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 行为能力:对权利行使能力的限定。

②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③ 各自设立的目的不同: 权利能力:为了限制主体的权力或者赋予主体以权利; 行为能力: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

70、法律关系客体: ?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重点! ?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重点! a. 物 b. 人(人身、人格) c. 精神产品 d. 行为结果 e. 国家权力71、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a. 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 b. 由于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 c. 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72、法律事实: 概念: ? 概念: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 法律事实的分类: a. 行为 & 事件: 事件: ① 行为:(多数) 指主体有意识的某种实际行动,它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事实。

② 事件: 指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

? 事件可以分为: ⑴ 自然事件:eg: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⑵ 社会事件:eg: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⑶ 个人事件 ? 事件也可以分为: ⑴ 绝对事件:eg:夫妇一方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发生变化⑵ 相对事件:eg:医疗事故造成人的死亡, 对行为人而言是行为, 对于死者的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则是一个相对事件 b. 确认式法律事实 & 排除式法律事实 c.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d. 单一的法律事实 & 事实构成73、法律责任: ? 概念: 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 法律责任的特征 → 重点! 重点! a. 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出现了违法、违约行为或某些法律事实 b. 应由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不能把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同起来,只要是从事了违法行为的人或组织就是违法主体, 但是成为责任主体还要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包括年龄的规定和精神状态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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