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大学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及XX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及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在校期间遵规守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生活简朴,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的类型与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全额学费:革命烈士子女证明材料:第一年需出具父亲或母亲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孤儿(父母均已去世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证明材料:第一年需出具双亲死亡证明或法院文书。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学费:1.领取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及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2.XX市特困供养人员证明材料:特困供养证原件及供养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学费减免的类型与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学费:1.领取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及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2.XX市特困供养人员证明材料:特困供养证原件及供养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一)审批程序1.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XX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后签署减免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资金发放学费减免不能兼得,采取就高原则。
减免学费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学生,减免的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学费;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上海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上海困难学生评定标准一、背景与目的在上海,困难学生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学生个人情况以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制定的。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地识别和帮助那些真正需要的学生。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定标准,可以避免主观判断的误差,同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得到必要的支持。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1. 家庭收入水平:家庭年收入低于上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视为困难家庭。
2. 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拥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数量和质量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视为困难家庭。
3. 家庭负债状况:家庭有较大负债,如医疗、教育等,影响基本生活的,视为困难家庭。
三、学生个人情况评估1. 学习成绩: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后1/3的,视为困难学生。
2. 特殊需求:如有特殊疾病、残疾或心理问题的,视为困难学生。
3. 社交能力:与同学相处不融洽、受到孤立或欺凌的,视为困难学生。
四、社会环境评估1. 地区因素:来自偏远地区或贫困县乡的学生,视为困难学生。
2. 自然灾害: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学生,如地震、洪涝等灾害的,视为困难学生。
3. 社会援助:家庭或学生本人长期接受社会援助的,视为困难学生。
五、评定流程与实施1. 学生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困难学生评定申请。
2. 学校审核:学校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 公示与异议: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校内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异议与反馈。
4. 资金发放:经过最终确认的困难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
六、监督与保障1. 定期检查:学校需定期对困难学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助的有效性。
2. 资金监管: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 学生隐私保护:在评定和资助过程中,必须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上海高校社会捐助资助育人典型案例

上海高校社会捐助资助育人典型案例
近年来,上海高校积极推进社会捐助资助育人工作,不断探索有效的捐赠管理和资助机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上海高校社会捐助资助育人典型案例:
1.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之光”助学金
该助学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校友会发起设立,旨在资助科技、医学等专业的优秀学生,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具有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学生,覆盖范围广泛,涵盖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截至目前,该助学金已累计发放近500万元,资助了超过1000名学生。
2. 上海大学“爱心助学金”
该助学金是由上海大学工会和学生会共同发起设立,旨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异、品德良好的学生,资助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
该助学金每年发放2次,已经连续5年资助了约500名学生。
3. 华东政法大学“阳光助学金”
该助学金是由华东政法大学校友会发起设立,旨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
该助学金已连续资助了10年,共资助了超过200名学生。
以上是上海高校社会捐助资助育人典型案例,这些助学金的设立和资助,不仅为学生提供了经济和社会支持,更为社会和高校之间的互动和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了社会和高校之间的互利共
赢。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东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办学方向和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尊重学生主体性原则)学校尊重学生主体性,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推进班级事务民主管理,并为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教育引导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学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社会协同处、各学院、书院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门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事务的管理:(一)进行本科生入学资格复查;(二)安排学生住宿;(三)受理本科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四)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资助、奖励和处分,提供勤工助学和帮困补助;(五)组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八)向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版)

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版)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学生基情况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入学前户籍□城镇□农村本人手机学费元年学制□两年□三年身份证号码父亲联系方式母亲联系方式是否申请生源地贷款是否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生源地(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省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家庭类型□孤儿□单亲(指一方去世) □离异(□双方共同抚养□仅由一方抚养)□军烈属□残疾(请注明残疾对象)□重病(请注明重病对象).请选择符合的家庭类型,可多选。
.军烈属请提供优抚证明复印件;残疾人家庭请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重病家庭请提供提交本申请一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病例及费用支出相关证明。
.未选择或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家庭类型视为健全。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姓名年龄称谓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人,全家年收入元,人均月收入元。
.家庭是否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否(注:如是,申请时须提供低保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中有名以上子女(含名)同时在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家庭有共同生活且无经济来源的位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于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学生。
请说明(注:.可多选;.具有上述第、项情况者,申请时请提供证明材料;.如没有以上情况,请填无。
)1 / 3申请承诺学生承诺本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
学生(签名):年月日监护人承诺同学的监护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监护人(签名):年月日民政部门意见经审核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该学生所在家庭□是□否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人(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区号)。
注:.民政部门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单位盖章均无效。
.缺民政部门经办人姓名或缺办公联系电话的均视为无效,学校不予受理学生的认定申请。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家
庭
人
口
姓名
与学生关系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经济收入
城镇
家庭人口共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元,人均月收入元
农村
家庭人口共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元,人均月收入元
家庭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是 □否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系部:班级:学号:
学
生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1.城镇□2.农村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邮编
学费标准
元/年
住宿费标准
元/年
本人手机
是否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家庭类型
□1.健全□2.孤儿□3.单亲□4.离异
审核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公章年月日
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所(外省市学生可以是乡镇民政部门)认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审核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公章年月日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档
次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陈
述
理
由
理由(请写具体):
辅导员或年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节假日慰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了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拥有我院学籍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教学系审核和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明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三级评审体系,有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 1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海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本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专职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和两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进行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
(一)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二)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已申请办理当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若为家庭特困的军烈属子女、孤儿等,即可根据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第。
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第。
第九条除家庭收入外,如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需要纳入认定考量的情况,学生需要同时提交如医疗、残疾、离异、亡故、军烈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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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办法
(经2012年3月19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2012]50号)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沪教财[1999] 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减免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第二条减免对象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单亲家庭子女;
(四)父母一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的;
(六)因家庭发生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
第三条减免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刻苦,生活简朴;
(三)已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
(四)未曾享受国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相关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减免标准
(一)按所缴学费的100%、50%、25%、15%四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
(二)孤儿、烈士子女,可以减免学费的50%—100%。
(三)父母一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单亲家庭子女,或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的,可以减免学费的25%—50%。
(四)因家庭发生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学费的15%—25%。
(五)上一学年如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减免标准在同一档次内采取就高原则。
(六)上一学年有两门必修课不及格或上一学年平均绩点在2.0以下的,减免标准在同一档次内采取就低原则。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受过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六条减免程序
(一)学费减免每学年申请一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需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辅导
员提出初审意见,各学院经核实后,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减免意见,在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三)减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对未交清学费的学生,直接冲抵学费。
第七条附则
(一)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自觉接受监督。
(二)学校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0]213号)的相关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对生活铺张浪费或者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华政办[2004]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