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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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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

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运78号(铁路地测绘)

铁运78号(铁路地测绘)

铁路用地图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铁路用地图绘制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规范和加强铁路用地图的管理,满足铁路用地日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图图式》(CH5003-9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和《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TB/T10059-98)为依据,并结合铁路用地管理特点制定。

第三条铁路用地图是指铁路部门绘制的包括地籍、地形及铁路设施等要素的专题管理图。

第四条铁路用地图应按照地籍管理现势性和准确性原则绘制,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铁路用地规划、利用、权益维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五条铁路用地图绘制工作由各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铁路用地图比例尺采用1:1000或1:2000,特殊地区可选用1:500、1:5000或1:10000。

第七条铁路用地图的坐标系统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根据实际也可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城市坐标系,有条件时应转换成1980西安坐标系。

第八条铁路用地图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图上坐标点的最大展点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其他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当采用数字编绘成图法时,可放宽到±0.6mm),相邻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4mm。

第十条铁路用地图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

第三章内容及表示方法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图应当准确绘制相关地籍要素、必要的地形和数学要素,全面地反映铁路用地的权属状况、用途分类以及铁路线路、建(构)筑物等设施设备现状。

第十二条铁路用地图的要素符号和注记见铁路用地图图式(附件1)。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第四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铁路用地。

第五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第七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管理风气。

第八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土地使用行为,维护铁路土地管理秩序。

第二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土地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二)合理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铁路建设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公正公开。

依法公开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有序出让,保障各类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四)保护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节约用地。

积极推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力度,促进铁路用地高效利用。

第十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利用规划;(四)组织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五)指导和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六)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七)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铁路用地指铁路业主持有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维修、保障等配套用地以及其他与铁路运营直接相关的用地。

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六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铁路用地规划。

第七条铁路用地规划应当经过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铁路企业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路时,应当依据铁路用地规划,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提出铁路用地申请。

第九条铁路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用地划拨第十条铁路用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划拨对象。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用地划拨时,应当提交有关用地规划、土地征收、招标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用地划拨对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划拨对象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划拨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向铁路企业缴纳相关金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铁路企业。

第十四条铁路用地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铁路用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铁路运营的顺畅,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的缺口及时巡查、维护和保养,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保证铁路运营的正常开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10]108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依法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过程开展和上报审批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年度勘察设计计划中的用地预审工作计划,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

2.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初测后,及时提供建设单位项目用地宽度图。

(二)过程开展阶段: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论证报告,向地方国土部门提交用地预审请示报告和申请表。

2.地方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规划选址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征地补偿安置、举行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等工作。

3.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

(三)上报审批阶段:1.组卷上报省(市)国土厅,取得省厅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

2.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预审,安排部级专家论证,下达整改报告,最终批复用地预审。

第五条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制定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计划,纳入铁路年度勘察设计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并对用地预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是用地预审申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完成用地预审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各级国土部门沟通和协调,按铁道部下达计划完成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

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

合资铁路项目在合资公司及筹备组成立前,由相关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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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铁路用地内容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铁路用地
英文:land for railway
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
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

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
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
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
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
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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