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
铁路施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铁路施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施工活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营,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施工单位及其职工从事铁路施工活动时的行为。
第三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严格执行本规章。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四条施工单位在进行铁路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申请开通施工路段。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并建立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施工操作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并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铁路信号规定,遵守作业区域限制,确保安全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设备放置在指定区域,避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通行。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警示标识、信号灯光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保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避免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施工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组织安全疏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复工复产第十七条经相关部门确认安全无隐患后,施工单位可恢复施工活动,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的行为,将进行停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本规章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对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验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局是负责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规划、出让等工作。
第三条土地局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所有从事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土地局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第六条土地局应当搭建健全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调查、规划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土地局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土地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局应当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土地利用的合理布局和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等别和土地开发强度,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评估和核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土地局应当组织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和保护工作,提升土地资源的质量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土地局应当探索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标准,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十九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铁路单位管理制度

铁路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铁路单位的管理工作,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铁路单位应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铁路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铁路单位在管理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铁路单位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设立负责人和各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性。
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组织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队伍建设和团队精神,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和保障工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成本管理和效益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金。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路基设施的保护管理,提高线路使用寿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稳定,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顺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路基设施的护路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路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四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落实护路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实施综合治理,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护路管理的合力。
第二章护路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六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由铁路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统称为“护路管理部门”。
第七条护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落实护路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护路管理工作;(二)组织对路基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测、维护和修理;(三)负责危险区段、陡坡、弯道等易发生事故的路段的防护工作;(四)负责铁路隧道、桥梁、涵洞等特殊路段的护理与维修工作;(五)收集、分析和汇总护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承担相关铁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护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护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确保护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路基设施的护理与维护第九条铁路路基设施包括路基、路基排水系统、防震设施、路基边坡以及相关设施等,其护理与维护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路基:及时清理沟槽、修复裂缝、坚实路基体,并防止杂草生长;(二)排水系统:清理排水沟、排水管道,并保持畅通;(三)防震设施:对路基下方的防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四)路基边坡:保持边坡平整、牢固,并进行加固处理。
第十条在路基设施护理与维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排查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环境变化等问题,做好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路基设施,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停止列车通行。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文件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机构1、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整治工程的总体规划、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工作。
2、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1、规划阶段:明确土地整治工程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
2、立项阶段:审核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等。
3、实施阶段: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项目,保障工程质量。
4、验收阶段:对土地整治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1、土地整治工程资金应当专项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管理。
2、定期对土地整治工程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人员管理1、土地整治工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接受培训。
2、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章资料管理1、建立土地整治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定期对土地整治工程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检查1、建立土地整治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
2、定期对土地整治工程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对于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九章附则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委员会。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如有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进行修改和完善。
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国家铁路工程建设,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效率,提高铁路运输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铁路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公平竞争、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环保工作,保障安全质量。
第五条铁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管理、合理运营,保障运输安全、准点、规范。
第六条铁路工程规章制度由国家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各地铁路局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铁路工程建设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标准进行,保障安全质量。
第九条铁路线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交通布局,科学合理,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铁路桥梁隧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具有抗震、抗风、抗洪等能力。
第十一条铁路车站站场设计应当符合客流量和货物运输需求,合理布局,方便乘客和货物的运输。
第十二条铁路信号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列车运行安全要求,保障运行的准点和平稳。
第十三条铁路机电设备设计应当符合列车运行的需要,具有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保障安全质量,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三章铁路运营管理第十六条铁路运营管理应当按照列车运行图进行,保障列车准点和安全。
第十七条铁路客运服务应当做好客运信息公告、售票及安检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铁路货运服务应当做好货物装卸、运输和跟踪等工作,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九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线路设备和列车设备的检修维护,保障运行安全。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的各种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任务划分、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的选择等内容,以确保施工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材料安全管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测方法、质量责任的划分、问题处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以保护施工环境。
5. 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6.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使用、设备维护、设备保养、设备更新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设备的有效运作。
7. 材料管理制度:包括材料的采购、入库、使用、保管、领用等内容,以确保施工材料的合理利用。
8. 劳务管理制度:包括工人的选拔与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等内容,以确保劳务的稳定与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仅是铁路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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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
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