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辩护成功案例(盗窃)
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程某某,武汉市蔡甸区人,2014年1月因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其父母万分着急,通过网站与肖小勇律师取得了联系。
肖小勇律师在听取程某某父母的陈述后,向他们详细的分析了案件可能的走向。
在经过多方努力无果后,2014年1月17日程某某父母委托肖小勇律师作为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肖小勇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的警官取得了联系,了解办案警官对案件掌握的基本情况。
第二天,肖小勇律师就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向程某某详细的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并就案件当中出现的几个关键点进行了询问。
在肖小勇律师的积极沟通下,案件很快被移送到区检察院,肖小勇律师立即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复印案卷。
通过对案卷的详细研究,找出案卷中与程某某本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再次详细核实几个关键点,初步向程某某及其父母表明辩护的方向。
因同案犯中几个人都表示自愿认罪,案件很快又被移送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安排在5月18日开庭审理。
开庭前,肖小勇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给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在庭上,肖小勇律师从法定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最终,肖小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全部予以采纳,当庭宣判: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程某某及其家人都表示服判,对肖小勇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很满意。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防卫过当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日,上海和武汉两起正当防卫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这两个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上海案例:上海某女子在地铁上遭遇猥亵后进行了正当防卫,将猥亵者打伤。
但当地警方却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武汉案例:武汉某男子在自家门口遭遇抢劫,进行了正当防卫,但是抢劫者因其防卫行为致死,导致该男子被起诉故意杀人罪。
二、判决结果
上海案例:经过律师的辩护和证明,最终上海女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罪名被撤销。
武汉案例:武汉男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成功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认定其无罪并获得了法律赔偿。
三、反思与建议
1. 司法部门应该增加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了解,确保能够更好地适用该防卫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同时,公众也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和正确的应对方式。
3. 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律有任何疑问或者遭遇困境,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上海武汉两起正当防卫案例的发生,为正当防卫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也提醒我们公众要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保护方式,守法自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公民教育,完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优秀辩护词案例

优秀辩护词案例# 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这可是个不小的罪名,但我想请各位在听完我的辩护后,能够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公正的认识。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这个所谓的盗窃行为。
没错,我的当事人是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一点咱不否认。
但是,这里面是有特殊情况的。
我的当事人他不是那种穷凶极恶、专门以盗窃为生的坏蛋。
他那天就是一时鬼迷心窍,看到那个东西就走不动道儿了。
为啥呢?他最近生活实在是太困难了。
家里孩子生病,钱都花得差不多了,工作也丢了,整个人处于一种极度焦虑和混乱的状态。
就像一个饿急了的人看到一块面包,可能就顾不上这面包是不是自己的了,他当时就是这么个心态。
再说说他拿的这个东西的价值。
检察官说这东西值不少钱,可咱们仔细分析分析。
这个东西的实际价值其实没有那么高,因为它已经有些旧了,还有些小毛病。
而且,我的当事人他拿走之后,并没有把这个东西变卖或者怎么处理,而是一直放在家里。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不是为了获取财物去盗窃的,他可能就是脑子一热,觉得这个东西好像能给他带来一点安慰或者希望之类的。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看到一个漂亮的小玩具,虽然知道不是自己的,但就是想拿在手里把玩一下,我的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点像这个小孩,很幼稚,很不理智,但绝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行为。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我的当事人他的认错态度非常好。
从被抓到现在,他一直都很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知道自己错了,而且是真的想改过自新。
他跟我说,他在看守所里的这段时间,每天都在反省,想着出去之后一定要好好做人,找个正经工作,把孩子的病治好,把家庭重新支撑起来。
这种态度难道不值得我们给他一个机会吗?如果就这么把他重判了,他可能就真的没有希望了,家庭也彻底毁了。
咱们的法律不也是讲究教育和改造吗?我觉得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一个轻一点的处罚,加上适当的教育和引导,他一定能够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018-2019】刘亚军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刘亚军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亚军盗窃案刘亚军盗窃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8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军,男,21岁(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军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亚军及其辩护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亚军于201X年9月20日5时许,在昌平区北七家镇温都水城员工宿舍内,趁同宿舍员工朱亮(男,22岁)熟睡之机,盗窃朱亮放在枕头下的钱包1个及CECT牌T18型手机1部,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96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余元。
被告人刘亚军还于201X年10月29日8时40分许,在该水城员工宿舍09号室内,趁李明智(男,21岁)洗澡之机,盗窃李明智现金人民币52元及CECT牌T590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0余元。
后被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亮、李明智的陈述,证人唐晓杰、张素省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鉴定结论,现场、赃物照片,被告人刘亚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武汉“7.28”特大走私案经律师成功辩护-侦查机关撤案!

武汉“7.28”特大走私案经律师成功辩护,侦查机关撤案!
案情简介:
周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做报关员,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涉案冻猪肉、冻牛肉、鸡爪鸡翅等188吨)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找到武汉市刑事律师李其春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受委托后李其春律师及时会见了嫌疑人,向嫌疑人详细的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
经过反复询问当事人案发经过,李律师最终认为嫌疑人周某在此案中仅是公司一般的报关员,其根本不知道所跟单的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本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李其春律师多次到办案机关当面向侦查人员阐述本案的辩护意见。
李其春律师结合本案的案发经过和嫌疑人周某的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手段、作用和地位等提出嫌疑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嫌疑人周某在2019年8月22日(也即被羁押的第25天)被成功取保候审。
在嫌疑人周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李其春律师多次与办案侦查人员联系,提出周某作为公司的报关员,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事先没有参与走私共谋;客观上也没有从“蔡老板”或者其介绍的船员处获取报酬,其仅出于履行作为公司报关员的职责,被公司老板蒙骗,按照正常进出口货物进行跟单、报关,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嫌疑人周某在被取保候审3个月后,于2019年12月6日成功撤案。
至此由公安部及总署督办的武汉“7.28”特大走私案,经律师成功辩护,侦查机关撤案!。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张某等人以丢包方式将被害人吸引上车后实行盗窃(有不少人误认为这种行为系诈骗),共实施作案三起,其中两起系盗窃,另一起系抢劫,因为检察机关指控这一起是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钱拿到后强行把被害人推下来,使用了暴力手段。
办案思路
该案检察机关指起指控是两个罪名,盗窃和抢劫,盗窃是三年以下,抢劫一般是三到十年,数罪并罚量刑不会轻的。
当务之急是研究一下能否把抢劫罪名辩掉,武汉专业刑事律师主要从证据方面去研究,认定抢劫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民警证人证言,认定不构成抢劫的证据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肖小勇律师遂仔细研究每一份笔录,终于找到被害人陈述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及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民警证言相矛盾的地方。
以此来证实抢劫定罪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经过肖小勇律师有力辩护,法院认为三起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刑事判决书

范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武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西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中山路450-2-8号。
1997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本案于200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方宝康,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常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于1996年3月至4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电工班25mm3铜芯电缆线10捆,50mm3铜芯电缆线4捆,70mm3铜芯电缆线1捆,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9元。
后追回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8捆。
被告人常勇的家属退赔人民币18000元。
由该单位暂扣。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间,于1999年12月4日14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常持该存折取款16000元。
姚发现后,常的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0年1月1日23时许,翻窗进入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
常的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1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被抓获归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盗单位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的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勇取款凭条,武汉市武昌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719研究所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勇的供述。
武汉故意杀人案律师成功进行死刑辩护 2

武汉故意杀人案律师成功进行死刑辩护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于2008年相识。
在被害人履行公务(涉及被告人)期间与被告人发生个人矛盾和恩怨并且长达11个月之久,被告人忍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折磨。
2011年某月某日二人相约谈话,在武汉市中山大道道路上相遇,在被告人受到语言刺激及恩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激愤的情绪失控并爆发,用事先准备的刀子向被害人连轧数刀后离开现场。
被害人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的亲属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
因本案在该市有重大影响,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仔细核实案件的每个细节,形成了辩护思路和方案。
经初步会见后辩护人发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与常人不同,并且得知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110投案自首。
该案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和申请调取被告人自首的证据。
该市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申请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于取得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的证据。
2012年4月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中止、激愤杀人等不适用死刑的辩护观点,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并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案历
经一年多的时间最终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
本案体现了罪当其罚和法律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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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二人合谋,盗窃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
被告人葛某,湖北省某县人,刚刚年满十八周岁,初中文化。
2012年9月份某一天,葛某和姜某事先商定后,来到武汉市江岸区某街某院内伺机盗窃。
其后,两人发现该小区某单元楼梯口停放着一辆电瓶车。
于是,葛某望风,姜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该车锁撬开。
两人在转移该车到院门口时,被巡逻队员挡获。
被盗电瓶车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2012年9月份,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对其刑事拘留。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10月份被执行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后,葛某的亲人找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委托肖律师为葛某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2012年11月份,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辩护思路】——律师提出四点罪轻辩护意见
2012年11月份,武汉江岸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发表的主要意见为量刑辩护,并提出四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平素表现方面:无前科劣迹。
2. 后果方面: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
3. 事后态度方面: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
4. 家庭及教育方面:母亲早逝,父亲离家不能联系,教育程度初中。
家庭境况差,教育不佳。
三、【裁判结果】——情理之辩打动人心,葛某获刑5个月,罚金500元
本案最终成功辩护,对葛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此时,葛某已羁押2个月以上,很快就可以和家人团圆,希望这次经历能够让葛某受到震动,未来能够健康的成长!
四、【办案体会】——好的辩护既要用功,也要用心;既要讲法,也要讲情
当我得知本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个刚刚成年、家境极差的年轻人时,我的心情是复杂的,我对他充满了同情。
我是一名律师,但我首先是一个母亲。
我的孩子可以健康地成长、快乐地生活,但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会这么幸运、这么幸福。
葛某虽然犯了错,但是,他的人生之路还很长。
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摔倒一次,不能让他因此输掉整个人生!
在认真查阅案卷后,我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并最终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