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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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篇)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篇)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广场社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我社区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社区副科级以上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____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

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委要严格审核把关。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____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干部职工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一)本人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务和持股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加集资建房的情况(Z)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四)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及收受礼金、礼物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九)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事项。

第三条干部职工如遇有第二条所列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应于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务情况等内容。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事先向主报单位请示: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负贲受理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对需要答复的事项,经领导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

第五条受理人员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

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第六条中心干部职工应自觉执行本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派驻纪检组、督查科贲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楚问题的,由派驻纪检组、督查科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贲任。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在涉及个人事务或重大决策时需要向上级领导层报告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我国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中的常规性制度,在大多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组织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党和国家的纪律,推动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制度内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变动、亲属从业情况、投资经营情况、外部经济利益等重大事项。

2. 报告的时机:一般是在事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报告,具体时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定。

3. 报告的方式与对象: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报告的方式,报告对象一般为上级领导以及相关组织和部门。

4. 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重大事项要进行阐述、解释和说明,同时要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5.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报告事项的核查和审核,对于不实报告、瞒报、谎报等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制度意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增强党的纪律性具有重要意义。

1. 提高认识、规范行为:领导干部在向上级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必须慎重思考,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理性决策、规范行为。

2.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报告制度,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权力滥用、损害个人和组织利益的发生。

3. 预防腐败行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对于监督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关系、财产状况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维护公正、透明和高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确保领导干部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纠纷:报告制度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的合理决策,减少因个人事务引起的工作纠纷,提高工作的效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范文一、背景介绍为加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范干部个人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特制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持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为公正公开权威的决策提供保障。

在此基础上,本制度范围包括领导干部个人的家庭成员,即与公职人员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家庭关系的人员。

二、制度内容1.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家庭成员。

2. 报告事项(1)财产申报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需按规定时限向相关部门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

(2)经济利益关系申报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需向相关部门申报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关系,包括股权、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等。

(3)亲属及社会关系申报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需向相关部门申报自己及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社会关系等。

(4)其他重大事项申报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其他与职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如受过纪律处分、受到行政调查等。

3. 报告方式(1)书面报告申报人需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签字确认真实性。

报告表格由相关部门提供,申报人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线上报告申报人可通过相关系统在线填写申报表格,系统将对填写的内容进行自动审核,并提醒申报人补充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

4. 报告时限对于新任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需在就任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对于在职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每年规定的报告期内完成报告。

5. 报告审核相关部门将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对于内容不明确、疑点较多的情况,将进行核实,并与申报人进行沟通。

对于涉及纪律处分、行政调查等情况,相关部门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任何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对于违反报告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规范干部报告程序,提高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条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个人经济状况变动;2. 个人担任公司高管或董事职务;3. 个人投资项目;4. 个人及配偶子女境外投资;5. 个人与公司及相关方之间的业务往来;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干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如实、准确。

第五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故意隐瞒、瞒报或虚报。

第六条干部应当妥善保管个人重大事项证明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章报告义务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其他干部如发生个人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报告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填写报告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表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报告事项的具体情况;2. 影响范围及可能带来的风险;3. 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查处理第十一条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干部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审查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2. 针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评估;3.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4. 若需要进一步调查,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工作;5. 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十三条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的干部,应当及时给予肯定和奖励;若发现有故意隐瞒、瞒报或虚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干部,应当及时启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执法第十五条上级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干部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对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予以保密。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

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引言干部是党和政府重要的管理和决策层,担负着重要的行政职责和领导责任。

为了加强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意识,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个人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报告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组织纪律性:通过制度要求干部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党组织的纪律性和服从性。

这将有助于规范干部行为,加强组织的管理。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干部的动向和行为,避免出现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不正之风。

这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和瑕疵。

3. 加强廉政建设: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一环。

通过要求干部主动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腐败问题,加强廉政建设。

三、报告范围和内容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状况:干部应当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这有助于监督干部是否存在非法获取财富的问题。

2. 个人关系:干部应当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包括近亲属在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是否有与工作相关的利益纠葛等。

3. 社会活动:干部应当报告参与的社会活动,包括公益事业、社团组织、兼职等。

这有助于了解干部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

4. 家庭状况:干部应当报告家庭成员的状况,包括子女的教育、配偶的职业等。

这有助于了解干部的家庭背景和生活水平。

四、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的时间要求:干部应当在特定时段内,如每年或半年进行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2. 报告的方式:干部可以通过书面报告、口头报告或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单位名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个人财产的购置、变动和处置;2. 个人利益的收受和处置;3. 个人与组织、企业以及其他个人进行经济往来等。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党纪国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自己及其近亲属的资产、收入、支出等相关信息,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发生个人重大事项前,应当事先向上级组织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上级组织在收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上级组织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报告人,并将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归档备查。

第八条上级组织应当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核,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置第九条组织可以通过抽查、巡视、检查等方式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发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存在虚假、隐瞒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订或调整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

以上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供参考使用,具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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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篇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
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

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
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

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稿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
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

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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