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奖惩制度、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确保自身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调查研究,确保旅游安全和旅客的体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质量监督,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团队和自由行的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福利。
第三章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员工或合作伙伴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档案,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理。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醒员工和合作伙伴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员工或合作伙伴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绩效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激励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提醒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妥善处理和安全保障。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旅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和备案二、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资质三、旅行社应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旅行社资金管理四、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旅客预付款项的安全。
五、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保证金,保障旅客权益,并及时申领保障合同。
第五章:旅行社合同管理六、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线路、费用、退改说明等。
七、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旅行社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八、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旅行线路规划,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九、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指南和警示信息,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十、旅行社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十一、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旅行社执法监管和处罚十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对于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章:附则十四、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旅行社应自行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结语:本文主要对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旅行社设立和备案、经营资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旨在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一、引言旅行社是指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代表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旅游业发展迅猛,旅行社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管理制度也越来越重要,必须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研究旅行社管理制度,以期为旅行社管理者提出一些实用的建议。
二、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旅行社组织架构应明确,具有清晰的管理层次和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计调部、客服部等。
总经理担任旅行社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对旅行社的工作进行总控和总体设计;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同时还应对外联系,确保公司的形象和声誉;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市场部负责销售和推广旅行社的各种旅游产品;计调部负责旅行线路的设计规划和实施;客服部负责旅游客户的服务和投诉处理。
2.规章制度旅行社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如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主要是指旅行社内部管理规则,包括员工的规范行为、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等。
操作规程主要是指旅游产品的执行标准,对于旅游产品的设计、实施、维护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旅行社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合法、安全、优质的旅游服务。
3.财务管理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包括预算管理、清算制度、收支管理等。
财务部门要制定预算和预测报表,根据预算和预测报表进行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和安排。
实际开支与预算差额的原因要进行核对和分析。
清算制度要求旅行社建立与旅游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收支管理要规定旅行社的资金收付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管理,及时、完整地记录费用和收入,确保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4.市场营销旅行社的市场营销必须建立在市场需求的满足基础上,旅游产品质量是市场营销的关键。
市场部门应该制定市场营销计划、销售策略及相关文案、内容等。
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

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旅行社在旅游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游客提供了全方位的旅行服务。
然而,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合理规范旅行社的行为,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旅行社合同的定义与要素旅行社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游客之间达成的旅游服务协议。
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旅行服务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旅行社合同的要素:1.合同主体:旅行社和游客是旅行社合同的主体,游客是合同的消费者,旅行社是服务提供者。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旅游线路、出行日期、费用及支付方式、特别约定等详细信息。
3.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但书面合同最为常见,有助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制度在旅行社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它对旅行社和游客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游客的权益:合同管理制度能明确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游客得到合理的服务和保障,防止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规范旅行社的行为:合同管理制度能规范旅行社的营业行为,要求其提供合规的服务,遵循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旅游市场的秩序。
3.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信任度,从而推动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四、旅行社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明确合同约定条款:合同管理制度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旅游线路、服务内容、费用及退改政策等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
2.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旅行社应设立专门的合同履约岗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并提供必要的补偿机制。
3.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管理制度要求旅行社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4.加强旅游知识宣传: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的旅游知识宣传,让游客了解旅行社合同的要素和权益,增强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旅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旅游合同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旅游合同的签订1. 旅行社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服务内容、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 旅行社应如实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条旅游合同的履行1. 旅行社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
2. 旅行社应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 旅游者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旅游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旅行社因故不能履行旅游合同,应提前通知旅游者,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旅游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旅游合同的争议解决1. 旅游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旅游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旅行社提出投诉,旅行社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
第六条旅游合同的档案管理1. 旅行社应建立旅游合同档案,保存旅游合同的正本和相关资料。
2. 旅游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违规处理1. 旅行社违反本制度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旅游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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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管理制度(试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做好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凡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合同签订,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旅游)合同管理机构第五条总经办是公司旅游合同的管理机构总经办在(旅游)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负责旅游合同的领取、发放、登记、保管、编号、回收等工作;2、负责组织公司员工对《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及旅游合同签订有关事宜进行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意识;3、负责指导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4、对合同的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条各业务中心(部门)、各子公司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本部门、本子公司合同的签订和管理;2、负责处理所签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对公司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纠纷应及时汇报。
第三章(旅游)合同的拟定第七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八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各门市部招徕的客人应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操作。
第十条如订立的合同涉及公司内部多个职能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会签后,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再订立合同。
第四章(旅游)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权限等。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约人应该认真细致、谨慎,并应在合同中签约代表处签字和盖章。
对于签约人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签约人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合同签订或其它业务而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开具。
第五章(旅游)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合同依法签订后,有关部门、人员必须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部分或全部条款不能或不能完全或无法履行的,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签约人进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确实需要变更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合同的,须向相关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传真等)。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八条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对方签约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由主签约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总经办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可提请公司协助解决,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总经办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公司主管领导作出批示意见:(明确负责处理纠纷的部门、人员,处理意见等。
)2、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批准,交公司办理,(交公司企管中心办理)然后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合同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及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总经办要督促检查并向总经理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经协商无效者,由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同时,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引起合同纠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接受公司的处罚。
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员工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进行规范化合同签订的评比活动,结果将计入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优秀部门和员工,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内提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归档第三十条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核完成的合同定期进行装订、归档及保管。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施行后,凡已有的类似规章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细则一、公司旅游合同种类1、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国内组团,出境组团,出境散客均为同一版本合同)2、国内散客接待合同3、单项委托合同4、旅游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5、同行接待协议书6、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二、购买及印刷旅游合同由总经办统一购买(印刷)、保管、分配。
三、编号规则四、合同领用通过OA系统提交合同领用申请,客服部批准后,将合同编号输入业务系统并发放到相应部门。
五、合同的审核、缴销(一)提交申请通过OA系统提交合同审核、缴销申请(二)审核内容1、合同金额及服务内容与业务系统中的录入信息是否一致2、审核合同签订是否规范(见附件:《规范化签订旅游合同的说明》)3、对合同审核进行打分(三)合同缴销在业务系统中对旅游合同进行缴销。
第十一章附件附件1 规范化签订旅游合同的说明旅游合同填写说明一、除自由行、自驾游等单项旅游服务项目外,各部门、门市部应当采用安徽省旅游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WF-2010-01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订立旅游合同,不得采用散客接待合同或其它自行编制的合同对外订立旅游合同。
关于《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适用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建议各顾问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旅游局监制的WF2010----01号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0年4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适用。
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后,在总结2005版合同施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的新规定修订而成。
合同内容详细、具体、充分。
虽在客观上给旅行社签署合同的日常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但也在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减少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方面做了较为周密的安排和设计。
现根据旅行社具体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就合同填写及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建议如下:一、律师声明:1、本建议书系本律师作为贵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贵单位提供的常规性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贵单位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无限制地使用、援引、参考、发布本建议书的相关内容。
但,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贵单位或贵单位的任何工作人员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建议书或披露本建议书相关内容的,将构成侵权,本律师保留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权利。
2、本建议书系根据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实务经验及旅行社行业的一般规律所拟定,尤其是关于合同空格部分的填写建议,并非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贵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认为需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修改的,可酌情调整。
二、合同文本1、建议根据安徽省旅游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皖旅质〔2010〕2号《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新版<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规定,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购买新版旅游合同,不宜自行印刷合同范本。
2、该合同适用于散客旅游者、适用于团队旅游者,建议各顾问单位不宜在本合同之外,另行拟定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散客接待合同》等专用于散客的自制文本。
散客、团队旅游者均采用本合同文本内容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3、本次旅游服务合同不再分为出境旅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合同。
出境与国内旅游服务均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建议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充分考虑到出境旅游签证、护照、销签、领队等相关事宜的特殊性,有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请在合同十七条第5项中特别填写和说明。
4、本律师认为,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组团旅游活动即包价旅游活动,不适用于单办证、单包车、自由行、自驾游、单订房、单订交通客票等单项旅游服务,上述单项服务建议各顾问单位仍采用本律师草拟的《单项旅游服务合同》签订合同。
5、本合同内容除包括合同条款本身外,将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旅游者名单列为合同附件,结合本律师在前些时候为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旅游者名单、旅游相关事项告知书、老年旅游者健康承诺书等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合同主体内容与合同附件的统一,建议各顾问单位将原旅游行程表统一更名为《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签订1、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方当事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单位全称;对方当事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在合同编号及地点一栏中,应填写与《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一致的编号及合同签订地点。
在每一份《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均应列明“本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是编号为××号旅游服务合同的附件,系合同组成部分,与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尾部甲方(签字或盖章)一栏中,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在效力上可能存在问题。
原则上对方当事人不宜加盖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的印章。
3、所有旅游合同的附件(包括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旅游相关事项告知书、出团说明书)均一式二份。
双方当事人均应签字盖章,在旅游服务合同与合同附件间应加盖双方骑缝章。
对方是自然人的,应当逐页签字。
4、各单位在合同正式使用前,应当组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学习本建议书及合同示范文本《注意事项》中提示的内容,填写、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相关问题,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