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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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近期以来,组织的质量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留置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施工项目甚至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试件缺乏代表性、真实性,导致无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提示:一、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行为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二、落实施工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或配置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设备设施,其面积应能满足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数量上的需要;同时应配备满足试验需要的试验管理人员。

(二)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完成,取样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标准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标准养护室(设备)养护,并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要求。

严禁由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或检测单位试验室代为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1)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应对应混凝土试件编号详细记录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浇筑部位、养护方式、留置组数、取样日期、送检日期、委托编号、试验结果等信息。

(2)混凝土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试件标识至少应包括试件编号。

(3)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要求,超过规范要求时,超出的试件也应按本提示要求进行见证、编号、养护和送检,试验结果应参与混凝土强度评定。

《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验收标准》

《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验收标准》

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验收标准1构件模具1.1预制构件模具除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定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1.1应满足预制构件质量、生产工艺、模具组装与拆卸、周转次数等要求;1.1.2应满足预制构件预留孔洞、插筋、预埋件的安装定位要求;1.1.3预应力构件的模具应根据设计要求预设反拱。

1.2预制构件模具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当设计有要求时,模具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1.3预埋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国符合下表的规定。

1.4固定在模具上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构件制作2.1在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预制构件的隐蔽工程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2.1.1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2.1.2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等;2.1.3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2.1.4预埋件、吊环、插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2.1.5灌浆套筒、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位置等;2.1.6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2.1.7夹心外墙板的保温层位置、厚度,拉结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2.1.8预埋管线、线盒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措施。

2.2带面砖或石材饰面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反打一次成型工艺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2.1当构件饰面层采用面砖时,在模具中铺设面砖前,应根据排砖固的要求进行配砖和加工;饰面砖应采用背面带有燕尾槽或粘结性能可靠的产品。

2.2.2当构件饰面层采用石材时,在模具中铺设石材前,应根据排板图的要求进行配板和加工;应按设计要求在石材背面钻孔、安装不锈钢卡钩、涂覆隔离层。

2.2.3应采用具有抗裂性和柔韧性、收缩小且不污染饰面的材料嵌填面砖或石材之间的接缝,并应采取防止面砖或石材在安装钢筋、浇筑、混凝土等生产过程中发生位移的措施。

2.3夹心外墙板宜采用平模工艺生产,生产时应先浇筑外叶墙板混凝土层,再安装保温材料和拉结件,最后挠筑内叶墙板混凝土层;当采用立模工艺生产时,应同步浇筑内外叶墙板混凝土层,并应采取保证保温材料及拉结件位置准确的措施。

混凝土原材料检验和配合比相关制度

混凝土原材料检验和配合比相关制度

、原材料质量检验制度1、原材料进厂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检验结果及时登入台帐,并妥善保管。

2、原材料进厂时,现场收料员及时通知取样。

3、取样要及时填写留样单,并按取样单要求填写货物名称、产地、进厂时间、取样人姓名等。

4、砂、石一般采取先到先用的原则,不允许直接倒在料仓里。

5、原材料应保持合理的库存量。

当库存量低于定额时,生产部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与经营部联系,并向厂领导汇报,以便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库存不足而引起供应断档现象。

6、入厂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由试验室负责。

检测项目按“原材料检验规程”执行。

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检验记录完整。

要求如下:1).水泥1.1商品混凝土优先选用符合GB175 - 2007标准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符合GB1344- 1999标准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以及符合GB2000 - 2003的中低热水泥(大体积混凝土)1.2 所使用水泥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有复试报告。

水泥质量证明必须注明该批水泥品种、标号、厂别、生产和出厂日期以存档备查。

1.3 对相同厂家的品种,同标号水泥每500t 为一个取样单位进行复试,否则每进一批水泥需要进行一次复试。

1.4 进厂水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取样复试,不合格水泥不得进厂或严加隔离待处理。

1.5 进厂水泥必须按期、按批量索取本批水泥的产品合格证及试验报告,以存档备查。

1.6 散装水泥进厂时,必须按品种标号分别装入指定筒仓,并挂牌标识,严禁混杂贮存,对超期水泥,经过复试后,按技术部门审定意见使用。

2) .骨料2.1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14684-2011和GB/T14685-2011 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泵送技术条件的要求。

2.2 粗细骨料进厂以400m3为一个取样单位进行复试。

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资料存档备查。

2.3 进厂粗细骨料必须逐车验收,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挂牌标识,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的有害成份,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持颗粒级配均匀。

混凝土取样标准

混凝土取样标准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

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
验的取样及试验工作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由需方承担。

二、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等
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四、检测项目。

通用品应检测强度和坍落度。

特制品还应按合
格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五、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取样,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
每一百盘取样不少于一次。

六、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七、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混凝土出厂检验制度

混凝土出厂检验制度

混凝土出厂检验制度1、范围:本规制度定了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各类事项。

2、内容及要求:2.1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2、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2.3、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的有关规定。

2.4、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的规定。

2.5、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规范和标准规定执行。

2.6、预拌混凝土的泵送应按《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范》(JGJ/T10—95)的有关规定执行。

2.7、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取样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等。

搅拌站试验员,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2.8、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处理。

①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不得使用。

②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及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

③当对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也可采用钻芯取样进行检测。

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方法

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方法

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方法一、检验项目1.物理性能(1)坍落度:测定混凝土的坍落度,以了解其流动性和可塑性。

(2)抗压强度:测定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以判断其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3)抗折强度:测定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以了解其抗弯性能。

2.化学性能(1)含水率:测定混凝土中水的含量,以判断其干燥状态和水胶比是否符合要求。

(2)氯离子含量:测定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以判断其耐久性是否符合要求。

(3)硫酸盐含量:测定混凝土中硫酸盐的含量,以判断其耐久性是否符合要求。

(4)矿物掺合料含量:测定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的含量,以判断其掺合料的使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外观质量(1)表面平整度:测定混凝土表面的平整度,以了解其外观质量。

(2)收缩性:测定混凝土的收缩性,以了解其变形性能。

(3)色差:测定混凝土的颜色差,以判断其颜色是否符合要求。

(4)气孔率:测定混凝土的气孔率,以判断其密实性。

二、检验方法1.物理性能的检验方法2.化学性能的检验方法(4)矿物掺合料含量的测定方法:采用物理或化学分析方法,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测试。

3.外观质量的检验方法(1)表面平整度的测定方法:采用刮板法或测量仪器进行测定。

(2)收缩性的测定方法:采用线测法或光学方法进行测定。

(3)色差的测定方法:采用色差仪器进行测定。

(4)气孔率的测定方法:采用密度法或显微镜法进行测定。

三、样品采集与送检1.样品采集根据检测要求和标准规定,从生产线上随机取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2.送检将采集到的样品送至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外观质量三个方面的检验,通过采样、测试和送检等环节,保证混凝土质量符合标准和交货要求。

混凝土取样标准

混凝土取样标准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

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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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制度
1、混凝土的拌制和浇筑是以一盘或一车混凝土为基本单位的,只有时间在同一盘或一车混凝土拌合物中取样,才代表了该基本单位的混凝土,才能用数理统计的原理,统计出各基本单位混凝土的差异,还规定了最小取样量:应多余实验所需量的1.5倍,且不小于20L,以免影响取样的代表性。

2、混凝土搅拌机或搅拌运输车出料的开始和结束阶段,容易离析,不宜取样;在约1/4,1/2和3/4处分别取样,然后人工搅拌均匀后,才能代表该车或该盘混凝土.为使取样具有代表性,往往采用多次取样。

3、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又是随时间变化的,为避免因取样时间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规定从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分钟。

4、进一步规定了取样完毕后宜在5分内开始做混凝土拌合物各项性能实验(不包括成型试件),否则应重新取样或制备试样。

采用宜说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首先应这样做,在条件不可的情况下,应视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而定,在不影响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的前提下,时间可适当延长。

本制度自2015年8月起实行
寿光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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