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关于清华的国防生和定向生!

关于清华的国防生和定向生!关于清华国防生和定向生的报考国防生,毕业之后全部去军队,包括基层部队,研究院所,军事院校等;定向生实际上是承受特定单位的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必须去签约单位工作,在航院、工物、汽车等院系都有。
问: 请问调配会不会把考生调到国防生去啊?或是定向生?答: 没有填报国防生和定向生专业的同学,原那么上不会调剂到国防专业或者定向专业。
问:假设孩子报考了国防生,也被录取了,将来毕业分配是否必须分配到部队工作,有没有可能自己选择分配的余地.被录取后,到学校是否可以转为普通学生,不享受国防生待遇,毕业也按普通生分配?答:按照三方协议,国防生在报到之前必须签订协议,毕业后必须去国防单位效劳,具体效劳时间按照军队关于服役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为统招生。
如果考生在报考时就存在着将来违约的打算,建议不要报考。
问:国防生和定向生专业限制女生报考吗?答:国防生专业不招收女生。
定向生专业没有限制。
问:请问报考定向专业,将来的就业单位是哪些地方?答:目前委托清华大学培养定向生的单位有:中国核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被工程物理专业录取的考生定向委培单位是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毕业后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作,其他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定向生在本系统的下属单位分配,一般下属单位分布在国很多地方,有些下属单位在、等兴旺省市,有些下属单位在不兴旺地区,毕业生将来分配到哪个单位,目前很难确定,一般在毕业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那么进展选择。
注:国防生,违约的话,不开成绩单、没有推荐信、一年不能考研、没有两证、没有应届生身份,户档回原籍。
〔来自清华学生论坛〕附:清华大学2021年国防生招生介绍清华大学国防生,是指清华大学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及总政干部部与清华大学签署的?清华大学为军队培养干部意向书?的有关规定,依据军队干部队伍建立需要,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清华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协助下,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为军队定向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
华南理工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和教育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以及普通高校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国防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指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大学生。
第三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需要,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组织形式第四条学校成立国防生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武装部)、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相关学院和国防生教育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华南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为成员单位。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驻校选培办、国防生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具体实施。
国防生日常教育管理和专业课程学习由所在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军政训练、假期集训及部队实践锻炼等工作由驻校选培办、国防生教育学院负责。
第五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国防生模拟训练营(以下简称训练营),下设若干连、排、班。
营长由驻校选培办现役军官担任,教导员由校方人员担任,副营长及以下骨干由国防生轮流担任。
训练营骨干在年度综合测评中享受学生干部同等待遇。
第六条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学院,单独成立国防生党支部,负责国防生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成立国防生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各种学生社团组织,积极开展特色活动,丰富国防生文化生活。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国防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和驻校选培办依据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共同负责。
2024年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在校选拔国防生适(二篇)

2024年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在校选拔国防生适甲方(军队):_____乙方(学生):_____丙方(学校):_____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_____》有关规定,甲方、丙方共同确认乙方为_____军区国防生,取得享受国防奖学金资格。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乙方、丙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
第二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标准为每人每年_____元(人民币),其中学杂补助费共_____元,生活补助费_____元。
国防奖学金标准的调整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是:1.根据国防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国防奖学金,其中,学费、杂费部分按学年直接与丙方结算,计入乙方应缴学费、杂费总额,生活补助费部分按月发给乙方(标准为_____元/月,____月、____月不发放)。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主要利用双休日和寒暑假的部分时间,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为培养合格军官奠定基础。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部分训练科目和内容可列入高校教学计划统一实施。
3.平时,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军政训练期间,对乙方实施半军事化管理。
4.在丙方协助下,定期考核乙方的政治表现、入伍动机、学习成绩、能力素质、作风纪律、身体状况,并建立考核登记制度。
5.通过丙方参与对乙方学籍档案的管理,负责丙方毕业入伍时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的转接。
6.参与对乙方进行毕业鉴定,对符合入伍条件的,负责提出任职建议,并根据部队需要及乙方所学专业,参考个人意愿和在校表现,分配到_____军区部队工作。
7.在丙方或执法机关协助下,享有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实施淘汰和违约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是:1.热爱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不参加除中国共产党以外的民主党派和宗教组织。
天律科技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二〇〇八年三月天津科技大学文件津科大学〔2007〕17号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单位:《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二〇〇八年三月印制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天津科技大学为部队培养干部协议书》等有关法律规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是北京军区依托天津科技大学培养的、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主要分配到北京军区所属部队工作的大学生。
包括从在校生中选拔和从应届髙中毕业生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定向招收到天津科技大学的培养对象9第三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成长需要,贯彻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全面育人的原则,以学习知识为主,以训练养成为辅。
第四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由学校负责,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国防生选拔(招收)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选培办,组织国防生教育管理丁作。
国防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学院整体违设发展规划,并作为相关学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国防生的培养目标第五条国防生培养总体目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军、爱人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健全的人格,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在学制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3标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获得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达到军政训练目标。
第六条军政训练目标(一)军政训练总体目标政治素质:掌握毛泽东军节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基本观点,熟悉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树立热爱人民军队、献身国防的思想,凡备良好的军人思想品德修养和较强的法纪观念。
2011年国防生招生情况简介

2011年国防生招生情况简介一、报考条件(一)报考对象应是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并达到招生高校在本地区的录取分数线。
(二)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三)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未婚。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其中男生身高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两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0.3)以上,矫正视力4.9(0.8)以上,无传染性疾病、色盲、红绿色弱、明显的疤痕斑痕等。
二、报考程序1、填报志愿: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按照本省(市、区)国防生招生计划,填报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及相关专业。
今年,国防生都是提前批次录取,与军队院校同步进行。
所以,报考国防生志愿时,应与报考军校志愿统一考虑。
2、面试、政审和体检:国防生的政审面试体检工作由所在省军区系统组织,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同步进行。
面试、体检具体时间地点请登录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院网站查阅。
3、录取:填报了国防生志愿,但不具备国防生录取条件或因计划限制未能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正常志愿的录取。
政审、面试、体检均合格的考生,且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院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的,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依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在招生计划数120%比例内投档,招生高校从中择优录取。
生源不足时,从服从调剂的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4、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将《国防生培养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
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最新)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1〕51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第1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以及海军有关招收、选拔和培训国防生工作规定、《宁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在组织实施国防生管理工作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各项问题。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必须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国防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防生工作纳入学校的议事日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国防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制第五条学校设立宁波大学军训征兵、选拔培训后备军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国防生的招收选拔、教育管理、军政训练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保卫处、计财处、后勤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以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选培办主任等组成。
学校委托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作为国防生2的主管部门,军训征兵、选拔培训后备军官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学校有关部门职责。
(一)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内部以及与部队有关工作的总体协调。
(二)宣传部:负责国防生相关工作的校内外宣传及报道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国防生招生录取工作、日常教学管理,会同选培办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四)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国防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好国防生的选拔、考评、检查和协调等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国防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国防生安全教育工作。
国防生

广州军区(9所):
武汉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中南大学 湘潭大学 广西大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军区(6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贵州大学
武警部队(12所):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 复旦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云南大学 中山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迷途羔羊]:一个掌握电子信息技术的大学生,却没有可供操作的武器装备,每天绕着操场练体能,这太令人想不通了。
[使命在肩]:军队现代化前进的步伐一刻都没有停止,知识型人才必将拥有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小伙子,不要因为眼前的一点挫折遗憾终生啊!
[迷途羔羊]:如果不走,我还有成功的机会吗?
国防生分为招收和选拔两种。招收即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选拔即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
与部队签约的地方高校列表
据本站不完全统计,全军共成立后备军官选培办81个,签约高校已达117所,他们分别是:
总参谋部(4所):
长安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林业大学
(截至2009年4月)如有错误,请在下面发表评论。
国防生之歌
朝气蓬勃,志向远大
我们是新时代热血青年
情系国防,知识报国
我们是共和国后备军官
莘莘学子,从文习武
携笔从戎,卫国戍边
国防生,国防生,这名字就是誓言!
河南科技大学 燕山大学 南华大学 江苏科技大学 南昌航空大学 东华理工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空军(18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南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手册 说明书

学生手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二〇一六年九月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校训题词校党委书记郝翔教授题词校长王焰新教授题词编委会(修订版)主编:傅安洲赖旭龙副主编:王林清殷坤龙马彦周龙眉王兴张玮编委:蔡楚元刘世勇何晓玲马晓霞王伟吕雅峥姜明敏张峰张建和黄燕肖梦琼余江涛朱丹刘红梅侯建湘胡志毅陈新荣张红兵李纪亮朱继张华顾刚侯金波沈波李亮皮威孙博文王进修订说明自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来,我校对学生手册进行了9次修改。
每次修订力求核心内容稳定,条目清晰,体系完备,文字精炼,得到了广大师生的理解和认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适应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的校训精神,着力在引导学生成长、激励学生创新、规范学生行为、强化学生责任意识等方面有所创新,努力培养“品德高尚、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知行合一”的一流本科人才,促进学生卓越成才。
本次修订本着“贴近实际,突出重点,简洁实用”的原则,对制度体系进一步系统梳理,对部分概念模糊、描述不清的条款进行了界定。
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7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涉及学籍与学务、纪律与规范、奖励与资助、实践与发展四个方面。
同时,摘录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文件目录,在附录中标示了查询地址,方便学生查询。
所修订内容与大学生成长成才密切相关,希望广大同学能认真阅读,熟知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力,为自己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支持。
在此次修订中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学院(课部)老师给予了大力支持,编委们付出辛勤劳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出现纰漏,希望广大师生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出宝贵意见,便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修订版)编委会2016年8月目录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管理规定 (1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24)学籍与学务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2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修订) (3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36)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47)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5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57)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60)纪律与规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6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6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纪律与学术规范 (76)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7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8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宿舍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9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9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9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0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管理暂行办法 (10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读者须知 (10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暂行办法 (111)奖励与资助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11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12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12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12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130)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英才奖学金评选办法 (13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奖学金评选办法 (138)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15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助学金评选办法 (16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16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170)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 (17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17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80)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英才工程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18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日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18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年度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19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先进毕业班、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94)实践与发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197)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20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检索地址 (217)中国地质大学校歌——《勘探队员之歌》 (219)学生咨询与服务电话及地点 (220)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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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2007年5月颁布)2009年06月18日 1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主要责任,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
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招收选拔国防生,由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确定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
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一条军地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由高校按照国防生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转入军队院校学习后,办理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学员对待,毕业时学历、学位证书由高校和军队院校联合颁发。
第十二条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
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受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
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三章军政训练第十四条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
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
第十五条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
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
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
第十七条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
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
第二十条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
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日常教育管理第二十一条高校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参加驻校选培办日常工作。
高校有关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建立工作例会或者合署办公制度,定期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
第二十二条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应当及时掌握国防生思想变化、社会交往等情况,加强教育引导。
国防生每学期向驻校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院系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
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由高校组织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党组织共同制定,毕业时党员比例一般应在60%左右。
第二十四条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每年开展评选优秀国防生活动,结合学年总结进行表彰。
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第二十七条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
第二十八条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当从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礼节礼貌等方面,加强国防生作分纪律养成。
第二十九条国防生不得单独在校外借住、租住,参加假期集中训练时应当集中住宿。
第三十条国防生应当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正课时间请销假按照高校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期间请假须经驻校选培办批准。
第五章国防奖学金第三十一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
学费、杂费由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全军统一标准和总部计划内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名册与高校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高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的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三十三条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发奖学金。
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
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高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应当向国防生倾斜。
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
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第六章违约与处理第三十五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一)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三) 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它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 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五)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六) 采取其它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
军队和高校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
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处理违约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七章淘汰与处理第四十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一) 受到高校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二) 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三) 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四) 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一条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国防生已从高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