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局负责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三)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四)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废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许可证:(一)依法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日俱增。
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置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经营行为,保护环境与公共安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概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政府颁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特殊经营许可证,在持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危险废物的合法经营活动。
这项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严格监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确保合法操作,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制度1. 申请条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危险废物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 有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具备必要的财务能力和经营条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单位的注册资料和法人身份证明;-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
3. 审批程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材料初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技术评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安全经营危险废物;- 许可证发放: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被授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1. 经营范围限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活动,并不得越权经营。
2. 环境保护措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方式;- 监测危险废物的排放和处理效果;- 建立应急预演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定期检查与监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说明

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一、申请表格:申请单位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签字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许可申请报告: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危险废物产生与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申请报告要求全面真实,提供详细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案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资质证明: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例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场地证明:应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场地证明,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和现场照片,以证明场地满足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条件,包括防火、防爆、防污染等。
五、设施设备证明: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设备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以证明经营单位具备危险废物的安全储存、处理和运输能力。
六、从业人员证明:提供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以确保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包括处理流程、处置标准、安全防护措施等,以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说明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对环境的影响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审批文件:如果申请单位存在其他审批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证等),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十、其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单位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安全防护设施、财务报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证明等。
除了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还需要依法缴纳相关的许可证费用,并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核查,并按照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只有在全部条件满足且审核通过后,经营单位才能获得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手续

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手续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21年第65号〕二、申报材料〔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2.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平安要求的运输工具。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历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平安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立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一、基本资料: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可提供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证明材料: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临时贮存场所、包装工具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抢救援措施。
1.安保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
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XXX)等等。
2.内部监视管理措施和制度。
为及时改正问题防止风险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搜检计划,针对大概招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要挟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要挟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平安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搜检。
搜检计划应当包孕拟搜检的问题类型及搜检频率。
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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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经典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1.引言为了规范我单位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确保废物的合规处理和安全管理,特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该制度旨在遵循国家法规,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危害。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
3.许可证申请3.1申请资格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法规要求。
3.2申请材料经营者须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递交完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营者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设施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有关证明文件4.审批程序4.1受理与初审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规要求。
4.2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者进行现场核查,验证申请材料中的信息真实性,包括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设备、管理制度等。
4.3评估与公示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评估,评估合格的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4许可发放经过以上程序的审核合格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5.1有效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更新。
5.2管理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不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6.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6.1定期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6.2不定期检查在接到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或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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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条件及证明材料(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
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
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
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
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
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
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
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
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
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相关设备及备案情况。
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环办函[2011]379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
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
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
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
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
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
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
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
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
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
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
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5审批程序(一)受理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即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作出的,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专家评审1、专家人数专家组由5名组成,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2、专家的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环境管理专家。
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3、评审要求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
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