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现通知如下: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要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注重改造水田,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按要求注重补充耕地,在“十三五”时期全国合力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严格上图入库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各类途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6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土地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占补平衡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协议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设区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各省设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经征得所涉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省辖市内部的易地补充耕地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设区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为他市补充的设区市。
第五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设区市范围内有耕地储备资源的在本市范围内解决,没有耕地储备资源的方可申请跨市易地补充。
(二)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陕国土资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8〕7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85号),切实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为规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成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喻建宏总工负责,耕地保护处牵头,统一征地管理处、资金资产处、发展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处室共同负责,建立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
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要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要严格审核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耕地开垦费和挂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责任单位,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收缴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严格按项目规范管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QHFS12-2020-0003青自然资规〔2020〕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9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在汲取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持续规范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而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统筹落实本地区补充耕地任务。
同时应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补充耕地方式坚持以“县域内平衡为主、市(州)域调剂为辅,国家重点项目省级统筹”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补充耕地的方式可采取自行补充、缴费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
具体补充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本市(州)域内平衡,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向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申请指标交易进行补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
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
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4期国土资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保护红线(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体现了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战略定力,体现了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必须充分认识到,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长,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放松;我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时期,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经过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不仅十分必要,也已具备条件。
(二)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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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3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