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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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约1628字)(一)出入井制度(1)出入井者,必须遵守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入井时先登记后入井,出井时先出井后登记。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严禁下井。

(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不准下井。

(4)下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轨道上。

(5)井下人员不得在井内乘坐非载人车辆。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一人进入偏僻地段和危险区。

(7)作业前应了解清楚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前必须撤离危险区域。

(8)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触动非本人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

(10)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落石,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1)如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点。

(12)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

(二)安全确认制安全确认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工作现场进行认定,确认安全可靠后,进行准确操作。

(1)操作确认制。

个人在操作或控制某个对象之前,应认定该操作不会引起人员伤害和连锁性有害反应或他人不知道的关联动作,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确实已经排除。

非连续工作岗位或非连续工作时间,每日上班时首先检查确认设备状况是否完好,环境是否安全,下班离岗前检查本岗位生产状况是否完好、有无事故隐患,尤其是作业现场是否有片帮冒顶、透水的危险。

(2)联系确认制。

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协同进行作业时,必须通过电话、信号、声响等方式进行联系,避免一方操作对另一方产生伤害,如一方在检修,另一方误送电,导致检修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或设备动作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矿、选矿和矿山辅助作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矿山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分工;2. 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3. 安全操作规程;4. 事故应急预案;5. 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6. 安全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应急能力。

第四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应当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方可从事。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购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安全可靠的状态。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矿山安全稳定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制度是关键。

矿山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矿山企业的领导人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矿山企业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内容。

监督检查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规范落实。

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矿山安全事故是矿山生产中常见的风险,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预案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应急演练等内容。

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保障矿山安全运行的基础,矿山企业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矿山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对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的采集和报送。

信息管理要注重数据的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和预警矿山安全风险。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

六、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为了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矿山是特殊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是矿山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

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矿山安全生产责任1. 矿山企业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行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三、矿山安全生产措施1. 矿山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保障安全生产。

2. 矿山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矿山安全检查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

四、矿山事故处理1. 矿山发生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 矿山事故后处理矿山企业应当彻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矿山安全生产考核评估1. 矿山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估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完善不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结语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

只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有序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和引导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旗下全部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含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防备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山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负副主任,矿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会代表构成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矫正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充分认得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矿山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形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矿山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订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内容:1.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各岗位知责、守责、尽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矿山是人类获取各种矿产资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但长期以来,矿山环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矿山的经营管理和确保矿山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制定了《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国家长期资源规划纲要》等系列重要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条例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一、重点领域《矿山管理条例》重点涉及的领域包括:矿区规划、矿区环境管理、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

其中矿区环境管理包括了在矿区内处理废弃物、矿山水、大气、噪声、土地等各方面的管理,土地复垦则要求矿山企业在采空区域的土地复垦方面投入更多的经费、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强化监管力度《矿山管理条例》加强了对矿山的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

矿山企业在正式开工前,必须申请矿区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证书;同时,矿山企业需每年向环保部门汇报其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环保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整改;另外,矿山企业还需购买矿区责任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和情形,这也是矿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矿山管理条例》要求矿山企业及其所在的区域政府加强信息公开。

其中包括矿山企业的生产统计数据、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方面的信息,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应向公众公开。

这种信息公开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还可以让公众参与到矿山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中来。

四、加强执法力度《矿山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和安全生产监测网络,并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监测数据;对于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或数据造假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总之,《矿山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对矿山环境、生态问题的监管和保护,使得我国矿山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更快更好地实现。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旨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通过明确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办法的实施,将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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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xx)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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