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厦府〔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7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04下潭尾北片区万家春路与翔安北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编号:2024XG03-G)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挂牌起始价、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84f0b86294dd88d0d26baf.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综字〔1996〕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21【实施日期】1996.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1日财综字[1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5.05•【字号】厦府[1989]综176号•【施行日期】198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5月5日厦府〔1989〕综17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同安县的县城、建制镇范围内,拥有使用土地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面积纠纷未解决的或违章用地的,应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裁决后,再按其所确定的权属、面积,对纳税人、税款进行调整。
纳税凭证不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第三条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暂依本实施办法所附《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4角至6元;同安县2角至3元。
土地等级的划分及其适用的税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公布。
自1988年1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本市(除同安县外)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暂依本实施办法附表执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缴纳。
年应纳税额=应税用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应税用地面积为纳税人实际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和空地)总面积,扣除免税用地面积。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变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含往年结余和当年收入)。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1、土地出让总价款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含代缴的税费),扣除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出让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监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附加费等。
2.出让方: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3.受让方: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4.财政部门:指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财政部门。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工作。
其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出让金的收取1.出让方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让方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方应当及时、完整地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六条出让金的使用1.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用途的范围内。
不得超出预算限额和用途范围,不得挪用或滞留。
2.出让方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出让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出让金的合规使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会计核算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记录和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真实情况。
2.全面性原则:完整地记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各项资金。
3.确定性原则:明确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量方法和核算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用途││A1 │A2 │A3 │B1 │B2 │B3 │C1 │C2 │C3 │D1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商业│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中│土地纯收益│550│500│450│600│550│500│500│450│400│450│├──┼─┴─────┼──┼──┼──┼──┼──┼──┼──┼──┼──┼──┤││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900│900│850│750│800││办公├─┬─────┼──┼──┼──┼──┼──┼──┼──┼──┼──┼──┤││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居住│├─────┼──┼──┼──┼──┼──┼──┼──┼──┼──┼──┤││中│土地纯收益│200│150│130│150│100│100│90│85│65│80│├──┼─┴─────┼──┼──┼──┼──┼──┼──┼──┼──┼──┼──┤││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800│800│750│700│700││├─┬─────┼──┼──┼──┼──┼──┼──┼──┼──┼──┼──┤│旅馆│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400│400│400│400│││├─────┼──┼──┼──┼──┼──┼──┼──┼──┼──┼──┤││中│土地纯收益│150│100│100│110│110│90│85│85│70│80│├──┼─┴─────┼──┼──┼──┼──┼──┼──┼──┼──┼──┼──┤││土地出让金││││700│700│700│700│700│700│550││├─┬─────┼──┼──┼──┼──┼──┼──┼──┼──┼──┼──┤│工业│其│配套费││││350│350│350│350│350│350│300│││├─────┼──┼──┼──┼──┼──┼──┼──┼──┼──┼──┤││中│土地纯收益││││150│150│150│150│150│150│100│├──┼─┴─────┴──┴──┴──┴──┴──┴──┴──┴──┴──┴──┤││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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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厦财综〔2009〕39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含
1、 2、变现 3、
4、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指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全部价款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资金,具体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1、征地拆迁支出指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向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
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指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7、廉租住房支出指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8、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
3
1
定。
2
预计年度的土地出让情况,确定符合土地出让支出范围的基本建设费用,编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
3、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市级基建项目的代融资单位编制下年度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还款计划建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计划建议,确定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编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
4、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
市财政部门根据区辖成片开发区土地开发计划和年度预计土地出让收入,编制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
区辖成片开发区是指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开发,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金库但按体制应归属市里或实行市、区两级分成的成片开发区。
5、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预算、用于补助农民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预算等。
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各支出单位布置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工
作;各支出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编制。
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和各支出单位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后,汇总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中,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程序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依法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批复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其中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各支出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协议、
报告。
金。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各支出单位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执行、变更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府采购等财经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并报
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0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