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校园秩序管理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秩序、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整个校园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校园秩序,高等学校应制定一系列规定,以下是若干规定的概述。

首先,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乱纪行为。

学生在校园内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同时,学校鼓励学生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知情人提供保护。

其次,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学术道德。

学生应尊重教师的人格权利,不得对教师进行辱骂、恶意中伤等行为。

同时,学生应严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三,学生在公共场所应维持公共秩序。

学生应遵守校园内的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随意停放自行车、滴滴乱扔垃圾等行为。

同时,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第四,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对环境卫生的规定,不得随意涂写、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随地乱扔垃圾。

学校将定期进行环境整治,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学生参与社团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

高等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然而,学生参与社团活动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在活动中进行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组织社团为名进行商业活动等。

第六,学生在网上行为应当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在网上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学生应遵守网络道德,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

学校将加强网络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最后,学生应尊重他人的多样性,避免歧视行为。

高等学校是知识的殿堂,学生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性别等多样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人进行歧视和侮辱。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入学校探亲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进入校园,应自觉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临时出入证。

校外人员应当在门卫登记,经许可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加强证章管理。

本科生、函授生、夜大生的校徽、学生证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管理;研究生的校徽、学生证由研究生部负责发放、管理;教职工的校徽、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发放、管理;临时来校培训、进修人员、外来务工等人员的临时校徽、临时出入证由保卫处负责发放、管理。

第三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教育部或江苏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四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党委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六条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离校时注销登记。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七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内,散发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经保卫处同意。

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传单等。

第八条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1990年9月18日)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学院校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学院校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学院校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校区管理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校区内的所有师生员工,包括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院校区是学习、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地方,所有师生员工应当尊重学校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学院校区管理规章制度应当以便利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宗旨,注重实效和人性化,符合师生员工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五条学院校区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六条学院校区内不得进行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不文明、有害信息。

第七条学院校区内尊重他人,禁止恶意攻击、诋毁、歧视他人,不得传播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

第八条学院校区内要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不得随意破坏、污染、占用校园资源。

第九条学院校区内应当遵守课程安排和考试制度,不得旷课、逃课、作弊,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学院校区内要文明行为,礼貌待人,遵守交往规范,不得有辱骂、打架、欺凌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院校区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不得私自擅动消防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第十二条学院校区内要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得随意冒险,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学院校区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得食用过期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在校园内销售无证食品。

第十四条学院校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校园车辆和人员出入口,不得随意闯入校园,不得越过围栏隔离区。

第十五条学院校区内要保护学校财产安全,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偷盗学校财物。

第四章校园环境管理第十六条学院校区内要保持校园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学院校区内应当加强绿化管理,保护植物,不得随意采摘或破坏校园内的植物。

第十八条学院校区内应当倡导节约资源,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公共资源。

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和谐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制度,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本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本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协助维护。

二、学校应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校徽、身份证或本校颁发的临时出入证等。

其他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住我校康达宾馆的人员应在上海路1号大门出入。

携物须凭出门证,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四、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由门卫报党委宣传部接待,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由门卫报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活动。

五、外来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经门卫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六、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校保卫处报告,校保卫处应立即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的需查询的可疑人员,师生员工都有权查询,被查人须接受查询如实说清情况。

七、校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为保障学校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电。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细则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校园环境,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学校内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章程、学生守则、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准则等,是学校内部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学校将对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勤奋学习,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时出勤,不得擅自缺课,如有私自离校行为,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要尊重师长,听从老师的管理和教导,不得对老师进行侮辱或攻击行为,如有违反者,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参与赌博、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如有发现将立即处理。

第九条学生要爱护学校的财产设施,不得损坏校园内任何设备设施,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学生要爱护环境,保持校园卫生,不得随意乱丢垃圾,如有违规者将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内要着校服上课,不得擅自更换服装,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否则考试作弊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三条教师要爱岗敬业,认真踏实,敬业奉献,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互相关心,相互支持。

第十四条教师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或其他不人道行为,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五条教师要按时备课,认真备课,不得擅自缺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

第十六条教师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进度,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培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教师要爱护学校的财产设施,爱护教室设备设施,保证教室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教师要爱惜学生成果,鼓励学生创新,激励学生进步,关心学生成长。

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5

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育人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到学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用于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在校教职工家属及其子女。

第五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条师生员工严禁在校院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参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各种组织;不得穿戴宗教服饰。

第七条师生员工严禁参与和从事封建迷信、“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九条不得参加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非法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学校分发的其他有效证件、证章。

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园,应在门卫处登记,经检查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国内新闻媒体进入学校采访,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十三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学校党校办、外事处批准。

第十四条教职工及其、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考察、留学须进行政审,持相关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和妨碍校园治安秩序。

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模版

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模版一、校园秩序的重要性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校园秩序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发展。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所有学生的安全与权益,学校制定了以下的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二、学生在校电子设备的管理1. 学生应在校内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包括课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2. 学生如需要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应事先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保管。

3. 学生如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被发现,将按照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校园违规行为的处理1.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任何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2. 学生如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3. 严重违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并不限于组织调查、通报批评、辞退等。

四、学生的着装要求与礼仪规范1. 学生应穿着整洁、得体的校服,不得随意更换或私自改动。

2. 学生不得穿着违反道德、不健康或与学校价值观相悖的服装。

3. 学生应遵守礼仪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师长、礼貌待人、谦虚有礼等。

五、操场与体育设施的使用规定1. 学生应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和规定使用操场和体育设施。

2. 学生在使用操场和体育设施时,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擅自占用或乱丢垃圾等行为。

3. 学生应注意维护体育设施的卫生和安全,不得随意损坏设施。

六、宿舍管理规定1.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入宿,不得无故迟归或擅自外宿。

2. 学生在宿舍内应保持安静,不得进行酗酒、打闹、吸烟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3. 学生应遵守宿舍内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内的整洁和卫生,并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卫生检查。

七、校园安全管理规定1. 学生应加强自我安全意识,不参与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斑马线过马路,不乱闯红绿灯等。

3.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三篇)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秩序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1. 出入校门管理:学校设立门卫和监控设备,对进出校门的人员进行登记和监控,确保只有合法人员进入校园。

2. 校园巡逻:学校安排巡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3. 安全保卫培训:学校组织安全保卫培训,提高师生对安全意识的重视,教育他们学会自我保护和避免危险。

4. 行为规范:学校制定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窃、欺凌、斗殴等,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 外来人员管理:学校限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并要求有合法身份证明方可进入,同时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6. 宿舍安全管理:学校加强对宿舍的管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禁电器等行为,确保宿舍安全。

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8. 安全监控设备:学校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如摄像头、报警设备,增强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警示。

通过以上措施,学校能够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治安管理制度,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二)学校治安是学校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师生的安全和学校的正常运转。

为了保障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学校需要建立科学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探讨学校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有效实施方法。

一、学校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校园安全。

学校是教育和培养学生的场所,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立学校治安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师生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2. 促进育人目标的实现。

学校不仅是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的场所,也是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和良好价值观的重要环境。

建立学校治安管理制度,可以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我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我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我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我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我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我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胸卡、通行证等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我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我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学校批准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我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我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保卫处和学生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保卫处学生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保卫处和学生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